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允许税前列支 (团体会费票据可以税前列支吗)

电子票据汇总单能税前扣除吗,合规票据可以税前扣除吗

1、企业取得个人抬头的通讯费发票能否税前列支?

【解析】

答:企业职工福利费的扣除范围请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规定执行。对于个人名头的电话费等支出,与取得收入没有直接相关,属于个人消费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结论:个人发生的通讯费,如果不能证明确实因工作需要发生的费用,个人抬头的发票不能作为企业发生的费用在税前列支。

2、企业为员工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是作为职工福利费还是并入工资总额?

【解析】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未列入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因此其不能计入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从税前扣除。个人报销的通讯费,其通讯工具的所有者为个人,发生的通讯费无法分清是用于个人使用还是用于企业经营,不能判断其支出是否与企业的收入有关,因此应作为与企业收入无关的支出,不予从税前扣除。

3、员工个人抬头的医药费发票企业所得税前能否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福性**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因此,税前扣除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企业没有实行医疗统筹、必须是公司职工发生的医药费、必须是企业实际发生的支出,不超过限额。

【提醒】若企业已参加医疗统筹(社保),在缴纳医疗保险费之外又给员工报销医疗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若已经计入了福利费,则需要在汇算清缴时全额纳税调增。

4、员工出差开具个人抬头的住宿费发票可以税前扣除吗?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因此,员工出差开具个人抬头的住宿费发票不可以在税前扣除。

说了这么多,到底哪些个人抬头的凭证属于可税前扣除凭证?对于所得税前扣除的凭证类别,税企之间经常有争议,在实务中企业要多和税务机关沟通,合理解释无法取得发票的原因。

个人抬头的发票要想税前扣除,首先必须是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符合真实性及合理性等税前扣除原则,常见但不限于以下:

(1)允许税前扣除的医药费票据;

(2)机票和火车票、出差过程的人身意外保险费;

(3)符合职工教育费范围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4)员工入职前到医疗机构体检费票据;

(5)企业为因公出差的员工报销,个人抬头的财政收据的签证费;

(6)允许税前扣除的外籍个人的住房补贴,员工凭发票实报实销,但由于是员工个人与业主签订租赁合同,发票抬头为个人。

【温馨提示】按照现行税法,发票是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中重要的一种,但并非没有发票就绝对不准扣除,也不是有了发票就一定准予扣除。扣除凭证反映的,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当确属已经实际发生。要求支出是真实发生的,证明支出发生的凭据是真实有效的。对于个人抬头的票据,首先必须要真实、合法、有效,才可以升级到税前扣除问题。但是,并不是只要取得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对于税法有特殊规定的,即使取得合法有效凭证,也要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