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假日劳动报酬怎么计算 (劳动报酬时效规定)

节假日劳动报酬怎么计算,劳动报酬包含年休假吗

我国现行劳动法中没有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的规定,有些地方性的法规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例如《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25条规定,员工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

有关事假,用人单位应知道以下几点:

1)所谓事假,是指除了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等休假以外,员工因个人私事向用人单位申请的假期。员工申请的事假不属于国家规定的应照常享受工资待遇的"法定节日",也不属于用人单位需按劳动合同标准照常支付员工工资的年休假、婚丧假等"假期"。

2)关于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我国现行劳动法中未作明确规定。虽然有些地方性的法规可能规定了事假日工资的计算方法,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事假期间的工资。从实践中看,是否支付事假工资主要取决于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

3)劳动者申请事假需经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负责人同意,用人单位可以按员工事假的实际天数按日扣发劳动者的工资。此外,用人单位可在本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劳动者申请事假的具体程序、事假的最高天数以及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违反规定的处理方式等。

4)有关事假工资的扣除:

· 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 根据以上相关规定,事假一般按照假期的天数扣除相应的日工资,即:月工资÷21.75×事假天数=应扣除的事假工资。

参考法规:

1.《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17条;

2.《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例:

原告与被告服务公司于2007年11月16日订立劳动合同,约定派遣原告至被告建机公司工作,原告每月工资5,814元,由被告服务公司支付。2008年11月11日,被告服务公司与原告续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履行期限为2008年11月16日至2011年12月31日。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原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服务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2.2原告严重违反用工单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被用工单位退回的……12.4原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被用工单位退回的……

同年11月17日,原告与被告建机公司订立使用合同,约定派遣期限为2008年11月16日至2011年12月31日,原告任人事部主任,每月工资为6,320元。2010年1月1日,原告的岗位调整为法务课课长,月工资调整为8,886元(其中工资8,386元、职务津贴500元)。

2010年12月3日被告建机公司向被告服务公司发出派遣雇员退回通知书,以原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为由,通知被告服务公司退回原告。同年12月6日,原告收到被告服务公司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相同理由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关系。

2011年3月16日原告向上海市黄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告建机公司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3,316元;2.2010年12.5天未休带薪事假折算工资15,320元等。2011年5月20日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不服,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1、被告建机公司提供的业务委托合同、顾问合同、法律服务合同、顾问协议、补充协议、付款请求书、出金依赖书、律师费发票、民事判决书、电子邮件、电汇凭证、情况说明等证据,已明确显示在原告担任法务课课长期间,被告建机公司支付了超过相关标准规定的代理费和税费,而原告作为法务课的负责人未能对上述费用超额支出的必要性给予相应合理的解释,其不作为的行为本身有违其所担任职务的职责。且因原告的不作为行为,被告建机公司以超过相关标准数倍金额支付了不合理的代理费和税费,已给被告建机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而原告称其虽为法务课长,但其主要工作为翻译与形式要件的审核,并不提供法律意见,其解释显然与其职务不相符合,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作为法务课课长未能恪尽职守、谨慎勤勉履行其职责,致使被告建机公司遭受重大损失,属于严重失职行为。被告建机公司依据公司规定将其退回被告服务公司,被告服务公司又依据同样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准许。

2、法律未规定劳动者享有带薪事假,原告和被告服务公司并无带薪事假的约定,而原告和被告建机公司之间也没有带薪事假可折现的约定,故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2010年未休事假折算工资15,320元,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解:

本案的法律要点是:

· 员工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 企业与员工可以约定事假是否带薪或事假是否可以折现。

本案中:

1)证据显示在原告担任法务课课长期间,被告建机公司支付了超过相关标准规定的代理费和税费,而原告作为法务课的负责人未能对上述费用超额支出的必要性给予相应合理的解释,其不作为的行为本身有违其所担任职务的职责。且因原告的不作为行为,给被告建机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故被告建机公司依法解除了和原告的用工关系,将原告退回服务公司,无须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被告建机公司员工每年除带薪年休假外,还享有10天带薪事假,员工若上年度带薪事假未休完,可顺延至下一年度适用,但无带薪事假可折算工资的规定。被告建机公司提供的吴某某2008年至2010年带薪休假使用情况中显示,至2010年原告结余带薪事假为12.5天。原告带薪事假折算成工资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

操作提示:

1)我国现行《劳动法》中没有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事假工资。

2)对于是否有带薪事假、申请事假的具体程序、事假的最高天数以及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违反规定的处理方式、事假工资的计算等问题,用人单位都应在其规章制度中,或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做到规章制度的合理合法。

3)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一定要履行民主程序。规章制度要公示。为降低风险,以让员工签知的方式为好。另外,职工代表产生的记录、证据必须齐全,要确保职工代表大会的产生合法、合规。总之,要防止因程序不合规而导致规章制度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