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从古至今都有税 (各个时代的税)

为什么从古至今都有税,各个时代的税

随着世界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全球税务监管日益透明化,全球配置、多元投资已成为中国投资者的重要投资需求。对于高净值人群而言,如何合理合规地安排全球资产配置和税务,同时,在全球资产配置的过程当中,我们可能碰到一些问题与风险该如何去规避?是一个必须要严谨解决的问题。

一、全球税务监管史

全球税的理念最早可追溯至1884,而后大约在1945年联合国成立的时候,经济学家和政策制定者,经常谈到需要强有力的国际经济政策来避免再次出现萧条和战争的危险。

20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全球税不再被人们提起,并且其施行也遭到了美国政府和众多大企业的强烈反对。直至20世纪90年代,全球税才开始再一次受到大众的关注。

从税收的起源与本质考察,税收作为分配范畴,其基本概念是:税收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标准,对一部分社会产品进行无偿分配,以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体现着以国家为主体的特定分配关系。当今世界是经济全球化与数字化的时代,经济的自由化和流动性不断深化,跨境贸易持续增长,世界金融体系日趋复杂,国家之间、国家与非国家行为体之间达到了一种前所未有的相互交融关系,所以原本属于各国国内法管辖之下的税收事务便不断涌入国际层面,并由此产生了复杂的多边性甚至全球性税收问题。

而税收治理意味着税收合作,国际税收治理则意味着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合作。国际税收既是一个经济范畴,又是一个历史范畴,它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古代奴隶制社会和中世纪封建社会时期,各国的经济结构是以农业生产的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社会生产交换基本上是在一国境内进行的。尽管国家之间也时有商品贸易现象发生,但这一时期的国家之间的商品贸易对各国的经济并不具有重要的影响。在这种基本封闭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国家征税的主要对象,也只限于纳税人在本国境内的农产品、手工业品、某些特定的财产或发生在本国境内的商品流转额。因此,基于这样的客观经济条件下的征纳关系,实质上是作为征税主体的国家和其管辖下的纳税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分配关系,被严格地局限在一个国家的地域范围之内,并没有涉及到其他国家的经济利益。这个时期的税收不会引起国际税收的分配关系,不具有国际税收的含义。

一方面,联合国及其改革主张者极力推动全球税的开征;另一方面,全球税提议依然遭到许多富裕国家的强烈反对。

1996年,美国国会审议了一项向联合国缴纳美国会费的法案,条件是联合国放弃对美国公民征税或收费的制定、倡导、推广或宣传提案的努力。这一威胁扼杀了其系统内关于全球税的讨论,全球税议案和讨论在联合国层面逐渐减少。

2002年,在蒙特雷会议达成了关于全球税收和政策重要性的共识,激发了发展中国家对国际税收领域的参与。

2008年在多哈会议前后,学者们开始以全球税收治理为核心词汇,进行相关问题的探讨,此次多哈会议促使了全球税收治理概念的“燎原”。

2018年,国际避税地BVI和开曼相继发布经济实质法案,要求企业增加经济实质,该法规的提出强化了对跨国公司的税收监管,增加了避税地企业的运营成本,对企业纳税遵从产生了积极影响。

此后,越来越多的国家也采取了相应的行动,全球范围内的联手反避税行动也由此更进一步,共同申报准则(CommonReportingStandard,以下简称CRS)便是行动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CRS构建了金融机构收集及报送外国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账户信息的内容,为促进国际税收合作,准确打击跨境逃避税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

二、CRS与FATCA

2012年,包括英、法、德、意、西在内的欧洲五国与美国签订了FATCA的政府间协议。在FATCA的启发下,欧洲五国在2013年4月宣布将发展和试行一项基于美国FATCA政府间协议模式一的多边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机制,并取得欧盟理事会的支持和同意,并意图将该制度扩展到欧盟甚至全球。

随后,在欧盟和八国集团(G8)积极推动下,G20成员国也开始对全球版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感兴趣。2013年9月,在圣彼得堡峰会上,正式请求经合组织制定一套类似于美国FATCA制度的全球版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的统一报告标准。

2014年7月,OCED发布了《AEOI标准》,该标准由两部分组成,一个是主管当局间协议范本(Competent AuthorityAgreement,简称CAA),另外一个就是统一报告标准(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以下简称CRS)。

CRS信息交换的流程主要包括两个部分:

第一,由一国(地区)金融机构通过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另一国(地区)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在该机构开立的账户,按年向金融机构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报送账户持有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账号、余额、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资产的收入等信息;

第二,由该国(地区)税务主管部门与账户持有人的居民国(地区)税务主管部门开展信息交换。

2015年12月,我国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为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间相互交换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提供了操作层面的多边法律工具,向G20承诺实施以CRS为框架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并于2018年9月进行第一批信息交换。

为履行国际义务,落实CRS内容,国家税务总局联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5月发布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标志着CRS在我国正式进入实际操作阶段。

根据经合组织官方网站公布的数据,截至2021年10月,已有超110个国家(地区)启动了4500个双边交换关系。其中,中国大陆已与106个国家(地区)在MCAA下“配对”成功。也即,中国将与配对成功的国家(地区)实现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自动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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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展

国际税收形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距今还不到200年的历史。纵观国际税收的发展,大致可划分为三个阶段:

1、国际税收的萌芽阶段 在1843年由比利时和法国签订全世界第一个双边税收协定之前,国际税收还处于一个萌芽阶段。在这一时期,所得税已经创立,一些纳税人的经营活动越出国境,国际税收问题也随之出现。但当时纳税人所得的国际化还尚未形成一种普遍现象,有关国家之间的财权利益矛盾还是个别的、偶然的,尚未达到十分尖锐的程度。国际税收问题还没有引起世界各国政府的广泛关注。因此,在这个阶段,对国际税收的分配以及国际税收问题的处理,只是从一国国内法的角度单方面规范来实现的。

2、非规范化的税收协定阶段

随着国际经济交流的不断发展,纳税人所得国际化的广泛出现,从一国国内法的角度,单方面对国际间双重征税作出暂时的权宜处理,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1843年由比利时和法国签订了互换税收情报的双边税收协定,标志着国际税收进入了非规范化的税收协定阶段。在这一时期,有关国家针对出现的国际间双重税问题,经过双边或多边谈判,共同签订书面的协议,以协调相互之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和国家之间的财权利益关系。这种通过签订国际税收协定的办法固然能解决国际税收中的一些问题,并能较好地处理有之间的财权利益关系,但由于该时期内所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都是根据各自的情况所签订的,在某些概念、定义的理解上,以及协定的内容、格式上都不尽相同,还很不规范。

3、税收协定的规范化阶段

在国际税收的实践中,有关国家不断总结经验,税收协定由单项向综合、由双边向多边发展,逐步实现规范化。真正具有普遍意义并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的、规范化的国际税收协定出现于20世纪60年代。从此将国际税收活动推上了规范化阶段。20世纪60年代初到70年代末,经过很多专家、学者、工作人员的努力,世界上产生了两种国际税收协定的范本。即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制定的《关于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范本》和联合国专家小组制定的《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范本》。这两个范本提供了国际税收活动共同的规范和准则,基本起到了国际税收公约的作用。各有关国家在处理相互间税收问题时有了可参照的标准和依据。它标志着国际税收活动在深度和广度及规范化;标准化方面的飞跃,使国际税收的发展向前大大地推进了一步。以上两个范本的公布,也标志着国际税收的发展进入了较成熟的阶段,它作为国际间处理国际税收关系经验的总结,虽然对世界各国.

并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但对于协调国际税收关系却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综上所述,从国际税收形成的条件及其发展过程来看,国际税收是随着纳税人所得国际化和世界各国普遍采用所得课税以后才逐步形成起来的。

四,中国现状

2018年11月,由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主办的"纪念改革开放40周年国际税收研讨会"在河南郑州举办。与会专家表示,40年来,伴随着对外开放的逐步深化,中国的国际税收工作在吸引外资、促进企业"走出去"、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等方面发挥了日益重要的作用。

回顾改革开放40年,中国国际税收走过了从涉外税收发展阶段,到服务"引进来"与"走出去"并重战略的国际税收发展阶段,再到助推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大国税收发展阶段。国际税收作为国家税收工作的国际方面,面对新机遇和挑战,将进一步构建更具国际竞争力的税收制度、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和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服务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引领新时代税收现代化。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已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联合国国际税务合作专家委员会等25个国际组织建立了紧密合作关系。

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发布新书《中国国际税收40年》。该书包括1个主报告和区域税收政策、产业税收政策、涉外税收管理、税收协定、国际合作、海洋石油税收、国际税收理论研究、国际税收展望等10个分报告。

与会专家普遍认为,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面对经济全球化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未来我国的国际税收事业要在推动"一带一路"倡议,参与国际税收规则制订,加强国际税收合作与协调等方面将进一步深入推进,为构建对外开放新格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发挥更大的作用。

五、小结

自19世纪开始,全球税收便一直备受关注,但出于当时经济条件、科技水平以及政治因素等原因所以一直没有实质性立法来监管。

20世纪90年代,世界范围内科技水平不断提高、经济快速发展、政治格局稳定,全球税务监管在客观上拥有了立法条件。从比较早期的FATF反洗钱组织,再到2008年金融危机后的美国实行的FATCA以及受其启发而来的CRS,还有同时期的BEPS以及后续的经济实质法案等,都是全球税收监管透明化进程的重要节点。

如今全球税收的日益透明化,对高净值人群而言是个严峻的挑战,如何合理安排全球资产配置及税务规划是个摆在高净值人士面前急需解决的一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