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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积极推进地方志立法工作》
作者 | 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研究室主任 唐长国
图片 |网络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以来,全国上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工作。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需要深入推进依法治志,加快地方志事业法治化建设步伐。
地方志事业迅猛发展的需要
国务院公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对地方志法制化建设、地方志事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也应该看到,由于是国务院公布《地方志工作条例》,与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相比,其权威性、强制性等方面还有差距。

对违反条例规定的条款内容相对较少,仅涉及“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编纂出版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依法查处。”“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审查验收、批准将地方志文稿交付出版,或者地方志存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在《地方志工作条例》的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少数单位、企业、组织对地方志工作不支持、不配合等情况,而《地方志工作条例》并没有相关的约束条款,导致地方志工作机构对此有力无处使。《地方志工作条例》颁布执行已十二年了,地方志事业的迅猛发展导致《地方志工作条例》已无法全面涵盖和约束其范围与内容;二轮修志进入攻坚阶段,接近尾声;三轮修志即将开始;此时对《地方志工作条例》进行修改并上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志法》(以下简称《地方志法》)应该说是一个比较好的时机。
加强立法必要性可行性研究
要加强立法必要性、可行性研究,建议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利用中国社会科学院代管的优势,争取在国家重大社科研究课题中设立《地方志法》立法研究专项,采取双盲双课题形式,面向全国公开招投标,开展深入、细致、科学的必要性、可行性研究,研究《地方志法》立法涉及的体制、机制、困难、路径等问题,提出立法过程中需要解决的具体难点、需要经过的具体环节和步骤等。

同时要主动向*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部门汇报《地方志工作条例》执行情况,汇报《地方志法》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争取*党**委的重视和政府的支持,争取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地方志法》立法议案和意见,全国政协委员提出《地方志法》立法提案和建议,为《地方志法》立法营造良好的立法氛围。
地方志立法要坚持科学化民主化
根据《立法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基本程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四个阶段。在法律案的提出阶段,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的主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有关 国家机关,即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二是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联名,也可以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志法》立法要坚持社会主义立法原则,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东泽**思想、*小平邓**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和习*平近**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和辩证法,坚持一切从地方志事业的实际出发,从地方志事业科学发展的要求出发,从发挥地方志“存史、育人、资政”作用出发,科学立法。
同时,立法民主化是科学立法的前提,其核心就是在一个公开、公正的制度框架内,各社会主体之间理性协商、平等博弈和互相妥协,取得最大公约数,形成最大社会共识。《地方志法》的立法工作需要坚持民主立法,要多层次听取立法意见,在国家、省市、县三级广泛听取意见,听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网民、群众对立法的意见,通过广泛听取社会各方的意见,形成社会立法共识,把各方的意见建议变成大家共同认可的法律条文,以民主化立法促进科学化立法。

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继续深入、细化、推进依法治志工作,是地方志系统的长期任务,需要全体地方志工作者继续坚持和努力。积极推进地方志立法工作,将对地方志事业的科学发展发挥重要的作用。
文章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1615期第5版,未经允许禁止转载,文中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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