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看!再看就把你废掉!!!呸……不对!!!再看就把你送给警察叔叔!

律法档案丨第37辑
妹子穿得清凉,不是让你骚扰和*拍偷**的!
(文 / 蝶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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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很多人都看过一部香港的限制级别电影——《*窥偷**无罪》,即使没有看过,相信也有很多人听说过这部电影。今天我们就来解读这部影片的片名。*窥偷**无罪,*窥偷**是不是真的无罪?这种行为是不是就真的不用负任何责任呢?跟*窥偷**有一个字相同的*拍偷**,是不是也不用负什么责任呢?
吼吼吼,如果你真的是这么想的,那么就要好好看一下今天这篇文章喽,让它来告诉你,*窥偷**以及*拍偷**是不是真的不用负任何责任,白白占了便宜呢?

(帅大叔抓住*拍偷**男子,大叔好棒!图片来源:武进新闻网《正义感!男子上海地铁*拍偷**女孩裙底 被帅大叔当场吊打》)
随着现代电子产品介入我们的生活,在给我们日常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违法行为带来了便利,*窥偷**行为越来越多地发展成了*拍偷**行为。
前不久,一则有关“上海大学生在地铁*拍偷**女乘客裙底”的微博在网络上引发了热议。有网友爆料,一名男子在地铁站台候车时,站在一名披长发穿短裙的女乘客后面。虽然男子的身后还有很大空间,但他却紧贴在女子的身后,一直低着头看手机,拿着手机的右手却是自然垂下,手机的位置还正好在女子的裙子下面。从网友发上来的照片来看,这名大学生模样的男子,正在进行的应该是*拍偷**女子裙底的不道德行为。后来实名认证为“上海应用技术大学”的官方微博回应,此名男性为该大学在校学生,并表示将积极配合警方的调查和处理。

(图片来源:中国新闻网《上海一高校男生被曝*拍偷**女乘客裙底 网友热议》)
此事警方尚未给出调查结果,我们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也不能判断事实的真相是什么。在此我们只做一个假设:假设该名男子真的存在*拍偷**的行为,那他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理?
1.什么是*窥偷**?
首先,我们要弄清楚什么是*窥偷**。*窥偷**是指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暗中偷看他人隐私的行为。
*窥偷**并不属于《刑法》范畴,通俗一点儿讲就是*窥偷**不会被判刑。不会被判刑?那是不是我们就可以随意*窥偷**甚至*拍偷**他人,而被*窥偷**或*拍偷**就只能吃哑巴亏了吗?如果你是这么想的,那么我只能回你三个字——想得美。不判刑并不意味着不处罚,因为我国除了《刑法》,还有一个《治安管理处罚法》。
2.*窥偷**的处罚
*窥偷**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虽然我国《刑法》没有作出规定,但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中,对此作出了处罚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辱侮**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谤诽**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亲近**属进行威胁、*辱侮**、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辱侮**、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窥偷**、*拍偷**、*听窃**、散布他人隐私的。
从这儿可以看出,*窥偷**并不是不处罚,而是因为其属于治安案件范畴,所以处罚相对较轻而已。有没有觉得*窥偷**或者*拍偷**的违法成本很低呢?也就是几百块钱的事儿嘛!
案例一
许女士在家洗澡的时候,无意间发现对面楼上有一家阳台,站着一名拿着望远镜的男子,朝着她家洗澡间方向看。许女士心里有点害怕,赶紧披了浴巾回了卧室。回到卧室的许女士想了想,觉得应该是自己太敏感了,也没再往心里去。
可是没过几天,许女士再次发现了同样的状况。这一次,许女士将自己的发现告诉了丈夫。丈夫一听自然火冒三丈,找上几个朋友,一起去了那名男子的家,准备找那名男子问个清楚。当男子打开屋门的时候,发现男子家的阳台上还放着一架高倍望远镜。
在许女士丈夫的追问下,这名男子承认了自己曾多次*窥偷**许女士的行为。许女士得知此事后,决定将这名王姓男子告上法庭,最后法院以王某侵犯许女士的人身隐私权为由,判处王某赔偿许女士精神损失费3000元。
王某*窥偷**许女士一事,虽然最终只判处精神损失费3000元,但是想想要通知工作单位或者家属,以后办个证件、出门旅个游等等,只要是跟公安系统相关的事项,都会自动跳出你的违法记录,你还会想要去*窥偷**或者*拍偷**吗?

(图片来源:截取自《名侦探柯南》)
会有那么严重吗?那么今天就要多普及一个常识了,被《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的当事人,公安机关会依规定通报其所属单位或家属,而且在个人档案中会有体现。这里的档案不是说你的个人人事档案,而是公安内部的违法记录。现在还会觉得*窥偷**、*拍偷**只是小事儿了吗?这么丢人还不算大事儿?
3.由*窥偷**、*拍偷**引发的其它犯罪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窥偷**、*拍偷**的行为往往会涉及侵犯肖像权、侵犯隐私权、侵犯名誉权、*辱侮***谤诽**罪、敲诈勒索罪甚至是强奸罪等等,看到这几个罪名,会不会瞬间觉得问题变得很大了呢?读者会想,你一定是在危言耸听吧,那么我们就往下看吧。
案例二
张女士和两个朋友一起相约逛街,当逛到某家皮鞋店时,店主觉得这三人形象气质各种好,长得还漂亮,于是悄悄让营业员将三人试穿及购买皮鞋的场景*拍偷**下来,用作以后店铺的宣传。后来店主将照片张贴在橱窗里,还印刷了一批宣传册页发放给顾客,甚至还将照片印刷在了该店赠送给客户的台历里。
后来,张女士在一次逛街时,无意中发现该店的台历上用了不知道自己什么时候被拍下来的照片,便和另外两位朋友一起找皮鞋店老板讨要说法,可是多次
协商无果。无奈,三个人将皮鞋店的老板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犯自己的肖像权。法院审理后认为,皮鞋店老板没有经过张女士等人同意,擅自*拍偷**了张女士等人的照片,并以广告等形式用于商业用途、获取利益,已经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犯,判决被告停止对三名原告肖像权的侵犯,并赔偿三人精神抚慰金各一千元整。
这个案例就是非常典型的由*拍偷**转变成为侵犯肖像权的案例。
除了引发这样的民事官司,*窥偷**、*拍偷**行为更恶劣的,还可能引发刑事犯罪。

(哈哈哈,这只熊猫在看啥呢~图片来源:国际在线《成都雕塑:穿梭在岁月里的诗意风景》)
案例三
周某在外打工期间,和张某建立了恋爱关系。后来因为未婚先孕,张某跟着周某回到周某老家,生下一个女婴。随着两人的长时间相处,张某发现周某不思进取、好逸恶劳,对自己和女儿也完全不关心,于是抛下了不满一岁的女儿离家出走。
时间慢慢流逝,女儿十岁了。有一天,周某竟然*窥偷**自己的亲生女儿洗澡,甚至心生邪念,实施了强奸行为(怒)。之后,女儿趁周某熟睡之机,悄悄逃离房间,跑到奶奶(周某的母亲,下文称周母)家哭诉。周母得知这事以后,自然责骂周某,可周某不但不知悔过,还殴打周母。
周母绝望了。为了自己可怜的孙女,她狠下心,带着孙女去了派出所报案。最后,周某自然是受到法律的制裁,因为强奸罪而入狱。
这起案件由平时觉得不起眼的*窥偷**行为演变成了强奸犯罪,是因为当人的欲望占据头脑的时候,*窥偷**这件“小事”将会进一步发展,甚至带给被害人终身无法抹去的伤害。
那么,*拍偷**死者,是不是就不算*拍偷**呢?
去年一位著名歌手因病去世。在所有人为了她在花样年华病逝而感到惋惜时,却曝出有不良记者为了*拍偷**其遗体而冒充医生助手进入停尸间的新闻。这属于典型的不尊重生命的行为,更是侵犯他*权人**益的行为。
事实上,根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死者的隐私、遗体、遗骨等名誉利益依法受到保护,死者上述利益受到损害的,死者的*亲近**属可以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我们回到开篇的大学生地铁站*拍偷**事件中。如果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
往小里说,可以根据《治理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或者当事人以侵犯隐私权对其提起民事诉讼。
往大里说,如果其拍摄的照片会不以营利为目的而进行传播,可以依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拍偷**的照片是以牟利为目的而进行传播,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对其定罪处罚。情节特别严重者,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因为事实上,*窥偷**引发的猥亵、强奸案例也不在少数。
说到这儿大家还会觉得*窥偷**、*拍偷**只是小事儿吗?不要小看了*窥偷**行为,以为看几眼又不会少块儿肉,干嘛小题大做的。但是现在看来,这不是“小题大做”,而是“大错小惩”了。在此也奉劝有*窥偷**爱好的人收敛收敛,不要等到真的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说你没有想到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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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资料来源:
1.360百科词条:*窥偷**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3.北京青年报:《委员建议增设“侵犯隐私罪”严惩手机*拍偷**行为》
4.中国青年网:《男子偷看10岁女儿洗澡 心生邪念将其强奸》
5.《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8.题图素材来源:素材公社
本期编辑团:
主稿:蝶舞;美编:Tris;校对:笑言;排版:望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