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如何鉴定 (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着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并且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受到用人单位给予的劳动保护,所产生的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按照民事法律规定,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依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是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从广义上说,劳务关系,包括承揽、承包、运输、技术服务、信托、委托、居间等等。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具体有哪些区别呢?以下将从九个维度来分别阐述两种关系之间的区别。

一、主体资格

在劳动关系中,法律法规对主体资格有明确的要求,其中一方法必须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通过工商登记)、个体经济组织、我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等;另一方必须是具备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最高呢不能超过国家的法定退休年龄。具备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是指,年龄最低不能小于十六周岁,最高不能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另外,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的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在劳务关系中,法律法规对主体资格没有特别明确的要求,它既可以是两个主体,也可以是两个以上的主体,既可以双方都是单位,也可以双方都是自然人,还可以一方是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

二、主体地位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主体地位是不平等的,这里指的不是人格上的不平等,而是存在隶属关系,劳动者跟单位之间都是不平等的,劳动者要服从单位的各项管理,例如:考勤制度、绩效考核等,劳动者要服从单位分配的工作安排。

在劳务关系中,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提供劳务的一方不受对方制度、规定的制约,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权利义务,不存在隶属关系。例如:教育机构会聘请一些外部的老师,老师在有课时安排的时候来学校讲课,不需要受教育机构的绩效考核,这种就是劳务关系。

三、报酬的性质和支付方式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时候,需要按劳分配同工同酬,且支付的报酬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等。在支付方式方面,通常是按日或者月支付,有固定的支付规律。

在劳务关系中,支付周期按照合同约定,没有强制性要求,只要双方达成共识就可以。而且劳务关系存在临时性、短期性的特点,劳务报酬的支付方式很多,可以一次性或按阶段支付,存在随机性和可变性。

四、主体权利义务

在劳动关系中,国家法律对用人单位的义务有很多强制性的规定,例如: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保障和防护设备,为劳动者提供办公地点、办公环境、日常工作的工具设备等。劳动者有权利通过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等途径参与单位的民主管理,例如:高管任免、经营决策、职工奖惩制度、公司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制定等。

在劳务关系中,劳务合同中没有特别的,通常情况下是提供劳务的这一方自己准备劳动工具。例如:我现在找一个工人订一套家具,做家具的过程我不用考虑,只要工人最终按合同规定交给我一套完整的家具就可以了。提供劳务一方,没有权利参与到对方的管理经营等内部活动。

五、法律依据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

在劳务关系中,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主要是由《民法典》、经济法调整的。

在很多方面都可以看出区别,以下举几个方面来说明:

1.合同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必需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如果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双倍的工资。

建立劳务关系,由劳务合同确定,可以是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法律中没有强制性的规定。

2.作息时间: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如果在法定休息休假时间工作了,用人单位需要支付额外的加班费。

在劳务合同中,除合同有约定外,提供劳务的一方可以自行安排工作时间,如果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或者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都没有加班费。

3.伤亡责任:

在劳动关系中,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工伤,即使伤亡是因为劳动者过失、违纪等造成的,也应认定为工伤,因为工伤认定适用的是无过错补偿原则。也就是说,无论是哪方的过错,单位都要向员工承担赔偿责任。

在劳务关系中,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适用过错原则。

4.出现争议:

在劳动关系中,按照劳动合同及企业和员工都需要遵守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来处理。

在劳务关系中,只能按照劳务合同中的约定来处理。

六、法律责任

以下可以通过几个方面来对比:

1.伤亡赔偿责任:

在劳动关系中,司机在工作期间发生了交通事故受伤了,司机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并通过社保基金进行赔付。

在劳务关系中,司机在工作期间发生了交通事故受伤了,这种情况就不能认定为工伤,而是人身损害,公司承担的是民事赔偿责任,需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来确定赔偿的范围和标准。

2.违规违约责任:

在劳动关系中,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履行自己的责任,未给劳动者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行政单位会责令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甚至对用人单位进行相应的警告或处罚。

在劳务关系中,如果根据劳务合同,发生违约的问题,违约的一方承担的是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但是,不存在行政上的责任。

七、国家干预程度

在劳动合同中,合同条款和内容受到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的规范。例如,劳动合同的解除,除了双方协商一致外,用人单位想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例如,三期女工或者处于医疗期的员工,通常情况下,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很多事情不能通过双方协商确定,例如,缴纳社保基金,无论是否双方协商一致,即使签订了协议,也是无效的。

在劳务合同中,受国家的干涉相对比较低,除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规定外,其他基本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八、解决争议途径

在劳动关系中,双方发生争议无法协调,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必须先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在劳务关系中,双方发生争议无法协调,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就可以了。

九、保护时效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依据的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仲裁的时效是一年。

在劳务关系中,诉讼时效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时效为三年。

以上为“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九个维度的区别,我们可以通过这几个方面的分析,来判断案件的具体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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