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鹏是否偷特斯拉技术 (小鹏偷特斯拉技术了吗)

都说2021年是新能源汽车的崛起之年,而提到新能源汽车,尤其是纯电动汽车领域,永远无法绕过的,就是特斯拉。我自然也是如此,2021年初受到同事影响,当时选择试驾并下定了特斯拉Model 3,虽然后来因为个人需求改订了小鹏P7,但这一年多的用车生活里,始终还是绕不开特斯拉。

毫无疑问,特斯拉始终是电动汽车的标杆,即使负面新闻不断,其地位也是难以撼动。我一直尊敬特斯拉在新能源汽车领域的领军地位以及其对行业的推动作用,然而特斯拉拥趸的某些观点,却让我心生疑惑,想要深入探究一番。

特斯拉拥趸的这些观点包括:①小鹏“偷”了特斯拉的自动驾驶技术,并且还偷过苹果的技术。②2014年特斯拉开放专利,才有了中国新势力的诞生。③特斯拉是没有营销和公关的,从不会在这上面花钱,只专注于产品。

正好自己是法律科班出身,今天就尝试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来探求下第一点的真相:小鹏真的窃取了特斯拉和苹果的技术吗?

一、小鹏真的偷了Apple的技术吗?

由于不少人在提到小鹏偷窃特斯拉技术时,喜欢用Apple两位前员工被指控偷窃公司知识产权的案子来佐证,小鹏是有先例的,因此,我决定先从Apple两位前员工的案子入手来分析。

【United States v. Zhang (5:18-cr-00312)案关于小鹏XMotors的内容】

Xiaolang Zhang被指控偷窃Apple的知识产权是这三起案件中最早的,2018年7月开始,但直到今天,此案仍在审理中。该案中Apple公司和小鹏XMotors都不是案件的当事人,而在FBI的COMPLAINT as to Xiaolang Zhang材料中,有四处提及小鹏XMotors,但均非指控小鹏XMotors涉嫌窃取Apple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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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中第一处提及小鹏XMotors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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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中第二处提及小鹏XMotors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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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中第三处提及小鹏XMotors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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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中第四处提及小鹏XMotors的地方

United States v. Zhang (5:18-cr-00312)案件材料链接:https://www.courtlistener.com/docket/7434598/united-states-v-zhang/

【United States v. Chen (5:19-cr-00056)案关于小鹏XMotors的内容】

Jizhong Chen被指控偷窃Apple的知识产权起于2019年1月,而与United States v. Zhang (5:18-cr-00312)案相同的是,直到今天该案也同样仍在审理中,Apple公司和小鹏XMotors也同样不是案件的当事人。而纵览案件相关材料,包括FBI的起诉书COMPLAINT as to Jizhong Chen,均没有任何提及小鹏XMotors的地方,仅有一处提及Jizhong Chen在离开Apple前申请过两份外部工作,包括一个中国自动驾驶汽车公司的工作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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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此处描述为autonomous vehicle company

United States v. Chen (5:19-cr-00056)案件材料链接:https://www.courtlistener.com/docket/7434598/united-states-v-zhang/

那么,既然案件中没有任何地方提及小鹏XMotors,关于小鹏XMotors与此案相关的传言又是从何而来呢?

我特意对此进行了查证,发现部分新闻或网文里提及是Cut of Mac的报道指出这家公司为小鹏XMotors,于是我找到了Cut of Mac的这篇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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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t of Mac的报道

Cut of Mac链接:https://www.cultofmac.com/603708/chinese-spy-allegedly-caught-stealing-self-driving-car-secrets-from-apple/

由于Cut of Mac并未说明依据什么认定为小鹏XMotors,但报道中提及“According to the report from NBC Bay Area”这样一句,同时我在其他关于United States v. Chen此案的新闻报道中发现很多都提到是NBC Bay Area最先报道了这一消息,于是我又找到NBC Bay Area的原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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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C Bay Area原报道中只是提到一个名字未知的中国公司

NBC Bay Area链接:https://www.nbcbayarea.com/news/local/another-apple-engineer-accused-of-stealing-autonomous-vehicle-trade-secrets/3310/?msclkid=66a555c0b7d511ec94180bb5b7cad2d1

可以看到,NBC Bay Area的新闻报道中是这么描述的——“Apple learned Chen recently applied for a job at a China-based autonomous vehicle company that is a direct competitor of Apple’s project, according to the complaint. ”而我在进一步搜索相关报道的过程中,发现了端倪。

新闻网站Breitbart News也对此案进行了报道,并在报道中引用了NBC Bay Area的部分内容,只是其中莫名其妙地添加了一个名字——[XMoto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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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eitbart News的报道在引用NBC Bay Area的文句时擅自添加了内容

Breitbart News链接:https://www.breitbart.com/tech/2019/01/31/100559941/?msclkid=101c489bb7e011ecae70d235b004b53e

原本我并不了解Breitbart News,便想着查找该网站的背景,才知道其背后的人物是史蒂夫·班农(Steve Bannon),而这个网站也以编造谣言出名,连维基百科的编辑都决定禁止Breitbart作为维基百科引用的事实来源。

【个人观点】

鉴于这两个案件都仍在审理中,法院甚至要求美国政府提供进一步的证据,我们还无法定论Xiaolang Zhang或者Jizhong Chen是否真的有偷窃Apple知识产权的行为,况且小鹏XMotors并非Zhang案件当事人,在Chen案件中更是没有任何联系,所以根本无从认定小鹏与盗窃Apple知识产权的事件有所关联。然而,诸多特斯拉的拥趸却据此就认定小鹏是已有先例。在法学领域,有罪推定是指未经司法机关依法判决有罪,对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被追诉人,推定其为实际犯罪人,几乎每个冤假错案的背后都有有罪推定的影子,而特斯拉的拥趸甚至在有罪推定的思想上有了进一步的“升华”,连并非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被追诉人,也能直接认定“有偷窃的罪行”。

二、小鹏真的偷了特斯拉的技术吗?

有人可能会说,前两个案子小鹏也许确实没什么关系,但曹光植这个案子就没得说了吧,小鹏都配合调查了。的确,在Tesla, Inc. v. Cao (3:19-cv-01463)的案子中,小鹏XMotors不再是置身事外,而是真的牵涉进了案件的审理程序。那么,就让我从头开始梳理这一案件的来龙去脉吧!

【特斯拉诉曹光植案整体介绍】

2019 年 3 月,特斯拉起诉前雇员曹光植博士,指控他窃取了Autopilot自动驾驶辅助软件的源代码。特斯拉称,曹博士在特斯拉任职期间,曾将有关 Autopilot 的机密信息上传到他的个人 iCloud 账户。随后,曹博士开始为特斯拉的竞争对手 XMotors 工作。特斯拉根据《保护商业秘密法案》(Defend Trade Secrets Act,简称“DTSA”)和《加州统一商业秘密法》(the California Uniform Trade Secrets Act,简称“CUTSA”)起诉曹博士盗用商业秘密,以及违反各种保密协议和违反员工的忠诚义务。

特斯拉声称,它通过一系列安全措施和政策保护其机密信息,包括保密协议、对其实体设备的访问限制、对其信息资源的密码和防火墙保护、在员工离职时取消对特斯拉内部资源的访问权限。特斯拉还禁止员工将机密信息存储在 iCloud、Google Drive 或 Dropbox 等第三方系统上。而对于被称为“特斯拉知识产权体系中的璀璨明珠”的Autopilot 源代码,特斯拉甚至声称其对该项目采取了非同寻常的安全措施,超出了上述标准做法,比如特斯拉将 Autopilot 团队与公司其他员工进行了物理隔离,并且该团队的专用区域受到进一步物理安全措施的保护。

据特斯拉称,一项法庭的分析取证表明,曹博士在 2017 年至 2019 年受雇于特斯拉期间创建了许多特斯拉敏感项目的备份副本,包括在向 XMotors 求职期间。 在曹博士离职前几周,他开始从特斯拉笔记本电脑中删除文件并清除浏览器历史记录,尽管并没有人指示他这样做。对此,曹博士承认,他在特斯拉工作时曾将 Autopilot 代码和其他特斯拉机密信息上传到他的 iCloud 账户以及 U 盘,但他坚称他“确实没有利用特斯拉的知识产权做过任何事情”。

尽管特斯拉没有起诉当时曹博士的新雇主 XMotors 及其关联公司小鹏汽车,但特斯拉要求 XMotors 提供其自动驾驶程序的所有源代码以及其他材料,并希望由特斯拉的工程师进行审查,XMotors 对此提出了撤销动议(Motion to Quash),最终,因特斯拉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法院驳回了特斯拉的请求,并指示双方使用中立的第三方进行审查。

该案最终以不得再诉的撤诉(dismissal with prejudice)告终。虽然和解的条款并未公开,但双方的约定包括曹博士承认自身错误并道歉,并且该协议包括曹博士向特斯拉支付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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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协议的部分条款

【特斯拉诉曹光植案与小鹏相关的重要时间点及事件】

Tesla, Inc. v. Cao (3:19-cv-01463)案件材料链接:https://www.courtlistener.com/docket/14763879/tesla-inc-v-cao/

● 特斯拉于 2020 年 1 月 7 日第二次申请作证传唤(Subpoena) XMotors,要求 XMotors按照其要求提供相应的源代码和源代码日志。

● XMotors 于 2020 年 3 月 30 日提交了撤销动议(Motion to Quash)。

● 特斯拉于 4 月 13 日提出异议,7 天后法院发布命令,要求特斯拉将 25 页的内容缩减为正常的 15 页。特斯拉于 4 月 23 日重新提交了申请。

● XMotors 于 4 月 25 日提交了答复。

● 2020 年 5 月 27 日 XMotors 的撤销动议部分获得批准,部分被拒绝。法院命令 XMotors 提供所要求的源代码和源代码日志,并指示特斯拉和小鹏汽车XMotors会面及商定“是否由中立第三方审查源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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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要求特斯拉和小鹏汽车XMotors会面及商定“是否由中立第三方审查源代码”

● 2020 年 6 月 19 日,双方就 XMotors 遵守 2020 年 5 月 27 日命令的形式提交了JOINT DISCOVERY LETTER。

● 2020 年 6 月 26 日,法院指示双方选择中立第三方来审查源代码,并共同确定审查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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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斯拉曾提出由其内部专家审查小鹏ADAS的源代码

● 此后,小鹏汽车XMotors 同意向中立的第三方提供其源代码的副本与特斯拉进行比较,而指定的中立第三方花了几个月的时间最终得出结论,通过将特斯拉的源代码与小鹏汽车中使用的源代码进行比较,认定小鹏汽车的 ADAS 中不存在任何特斯拉的技术。这一结论提出后,特斯拉就开始与其前雇员曹光植进行和解谈判。(此段内容信息来源于第三方媒体Inside EVs报道,尚未获取到官方信息源的中立第三方审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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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ide EVs报道小鹏汽车的 ADAS 中不存在任何特斯拉的技术

【第三方观点】

Inside EVs网站的高级编辑、《福布斯》电动汽车充电栏目撰稿人、YouTube 频道 State Of Charge的主持人、Plug In America 的前董事Thomas Moloughney,《福布斯》对其的评价为“被广泛认为是当今电动汽车和电动汽车充电设备领域的顶尖专家之一”(Tom is widely considered one of the leading experts in electric vehicles and EV charging equipment today):

XPeng Files Motion To Quash, Responds To Tesla's 'Overreach' - Stop Harassing Us:“窃取知识产权是一个严重的问题。特斯拉已向其 Autopilot 计划投入了数亿美元,他们有权追查任何窃取其专有技术的个人或实体。有据可查的是,一些中国公司多年来一直在窃取知识产权,而中国政府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阻止他们这样做。显然,曹*载下**了特斯拉的源代码,这违反了公司的政策,因为他自己也承认了这一点。如果特斯拉认为他们受到了委屈,我们支持他们将责任人绳之以法的努力。 然而,迄今为止,似乎根本没有证据表明 XMotors 与曹备份特斯拉的代码有任何关系,或者他们曾从中受益。

在我们看来,到目前为止,XMotors 针对特斯拉的初始诉求已经尽一切努力提供了便利并采取了适当的行动。然而,在最新一轮的诉求中,XMotors 认为特斯拉所要求的信息远远超出了合理范围。特斯拉要求 XMotor 提供其专有的自动驾驶源代码以供特斯拉审查,但XMotors 有权不向竞争对手提供该源代码。如果没有证据表明 XMotors 参与窃取了特斯拉的专有技术,他们就不应该被迫交出自己的专有技术。我们不能仅仅因为其他中国公司做了 XMotors 被指控的事情,就认为 XMotors 是本案中的不当行为的同谋。我们需要事实来定罪,到目前为止,经过一年多的详尽调查,似乎没有一丝证据将 XMotors 与被盗的源代码联系起来。如果情况发生变化,我们将第一时间进行报道,但在那之前,我们支持小鹏为捍卫自己的技术所做的努力,并支持小鹏站出来对抗特斯拉并说“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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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ide EVs高级编辑Thomas Moloughney的观点

Inside EVs报道链接1:https://insideevs.com/news/418896/xpeng-motors-responds-to-tesla-autopilot-lawsuit/

Comparison Of Source Codes Proves Xpeng Didn't Use Tesla IP:尽管此案以不得再诉的撤诉告终,并且证明小鹏并未使用特斯拉的技术,但很可能仍有一些人会继续(错误地)相信小鹏“窃取”了特斯拉的知识产权——这种对名誉的损害已经无可挽回。

Inside EVs报道链接2:https://insideevs.com/news/501591/xpeng-cleared-of-ip-theft-allegations/

Steptoe&Johnson LLP 律所Grace Wang, Bill Toth, Boyd Cloern律师:

XMotors 在其员工牵涉商业秘密窃取案件时的迅速反应是审慎而精明的,通过果断回应,XMotors 表明它认真对待特斯拉的指控并展示了其诚意……尽管案件最终和解,而且 XMotors 从未作为被告被起诉,但 XMotors 仍然被拖入了一场它本可以避免无谓消耗的斗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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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角下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防范解读

原文链接:https://www.steptoe.com/en/news-publications/hazards-of-the-digital-age-a-case-study-of-tesla-v-cao-on-handling-confidential-material.html?tab=overview

【个人观点】

由于并未获取到官方信息源的中立第三方审查报告,有人因此提出质疑,没有官方的报告就不能完全撇清小鹏的嫌疑,毕竟曹光植离职后持有价值极高的特斯拉辅助驾驶源代码如此长的时间,不拿来产生巨大价值的话,似乎是不可思议的,除非是价格没谈拢。

我之所以倾向于相信第三方媒体Inside EVs报道提及的,审查报告结论是小鹏汽车的 ADAS 中不存在任何特斯拉的技术,原因有二:

①2021年4月15日,该案以不得再诉的驳回起诉(dismissal with prejudice)结案,也就意味着法院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终局裁决,禁止原告在以后以同一诉因或请求再次起诉,而在最后的JOINT STIPULATION OF DISMISSAL WITH PREJUDICE文书中,虽有三处提及XMotors(其中两处说的是曹在离职后成为XMotors雇员,一处说的是曹声称自己并未向XMotors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特斯拉的源代码),但与特斯拉的核心诉求点无关。考虑到此案中,特斯拉曾经声称由中立第三方来审查是不可行的,希望由他们自己的专家直接对两个公司的源代码进行对比,但因为给不出合理的解释,被法院驳回了,而最后的结果却是如此,因此我倾向于相信中立第三方的结论是小鹏汽车的 ADAS 中不存在任何特斯拉的技术。

②在另一起案件Tesla, Inc. v. Zoox, Inc. (4:19-cv-01462)中,该案在2020年4月13日以自愿撤诉(voluntary dismissal)结案,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Fed.R.Civil P.〕,在被告方提出答辩之前,或提出答辩后依双方共同达成的协议,原告可不经法庭许可而自行撤回起诉。而在最后的STIPULATION TO VOLUNTARY DISMISSAL WITH PREJUDICE文书中也提到,由于特斯拉和被告一直在进行和解谈判以解决此事,并且在4月13日签署了和解协议,所以被裁定自愿撤诉。

随后,Zoox的声明提到根据和解协议,Zoox 将向特斯拉支付货币款项,并将对其系统进行审计,以确保没有 Zoox 员工保留或使用特斯拉的机密信息。鉴于这起案件与特斯拉诉曹光植案都是特斯拉指控前员工窃取专有信息和商业机密并用于新雇主的利益,且此案中双方一直倾向于寻求和解,而XMotors在特斯拉诉曹光植案中态度坚定又明确(坚称自己并未窃取特斯拉的技术,也愿意配合调查),但这两个案件结果却有天壤之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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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斯拉前自动驾驶主管Sterling Anderson也被起诉过

基于这两点,我倾向于相信特斯拉是因为中立第三方给出不利于自己的结论,才开始与前雇员曹光植进行和解谈判。当然,如果仅仅看到和解的结果,而且其中还包含一笔由曹光植付给特斯拉的钱,很容易让人有所联想,认为如果不是有什么问题,为什么还要给钱?

根据金融咨询公司Stout Risius Ross的调查报告Trends in Trade Secret Litigation Report 2020,近些年美国的商业秘密案件一直处于上升趋势,而2016年美国新颁布的联邦保护商业秘密法,将商业秘密的法律规范上升为联邦立法,并大幅度提高赔偿金额,也加大了对商业秘密所有人的民事保护力度。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再来看此案的和解,以及和解协议达成后曹光植与特斯拉的联合声明,就能够理解和解协议中有关“赔款”的内容——基于特斯拉的管理政策、双方的合同约定以及作为雇员的忠诚义务,曹光植不应该将特斯拉的 Autopilot源代码上传到他的iCloud,这些源代码也不应该被同步到他的个人电子设备,并且他有义务在离职前归还所有特斯拉的商业机密信息,而他个人的行为实际违反了这些要求,因此他向特斯拉承认错误并道歉,并对特斯拉做出一定的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和解是基于曹光植个人的不当行为,而非商业机密侵权。

Reddit上有人也对此评论道:If some employee did steal code and gave it to a company, why would this settlement even happen in first place. And how much money are they even going to get from the employee? I have never seen a settlement between big company and an individual in IP theft cases lol.

然而,即便法院已经作出了这样的裁决,那些带着有色眼镜的人可能仍不会改变自己的看法。就像电影《哪吒》里的那句话,人心中的成见是一座大山,任你怎么努力都休想搬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