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毕业季,正值大学生毕业走向社会,完成学生和社会人身份转变的节点,寻求一份理想的工作赚取人生的第一桶金成了千万大学毕业生的梦想,而大学生肖某,却卷入了一场信息网络犯罪中。


2022年7月,被害人通过向公安机关报案,声称自己在参与“网络刷单”兼职时被骗十余万元,接到案件线索的民警立即进行了研判侦查工作,并在同月将肖某通知到案。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子骗**通过在微信群发放大量的红包引诱被害者加入“网络刷单”的兼职,一步一步让被害者因为想要获得更多的收入掉进诈骗的漩涡。

无独有偶,大学生肖某卷入这场犯罪的原因也是想要赚取“外快”。22年7月,肖某的微信好友提出提供银行卡与密码可以用于“网络刷单”兼职,每单成功后可以获得百余元的佣金。在“刷单”开始时,肖某缴纳了300元押金,后续收到了几条银行发来的短信验证信息,肖某逐条转发给了该微信好友。几天后,肖某收到了本地派出所通知到案的联络电话。

一直到接受笔录时,肖某都还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根据最高法刑三庭、最高检四厅、公安部刑侦局《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即要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信息网络犯罪行为人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出租、出售“两卡”的次数、张数、个数,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同时注重听取行为人的辩解并根据其辩解合理与否,予以综合认定”。承办检察官要求侦查机关继续深入调查,查询肖某在校有无参与到电信反诈宣传,查询肖某银行卡的开卡银行信息及绑定手机号、有无短信提醒等,经查,肖某主观上认罪认罚,认错态度良好,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受害者,所以做出无社会性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时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将大量大学生出售、出租银行卡的案例出示给肖某,对其进行了反电诈方面的知识宣讲。经过检察官的细心解说,肖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我院2023年至今受理帮助信息犯罪案件嫌疑人超20人,其中不乏有缺乏反电信诈骗意识的大学生,作案团伙常常将自己诈骗行为伪装成“网络刷单”兼职获取大学生的信任,取得个人信息用于诈骗。在校学生容易被贩卖银行卡的人员拉拢、利诱,成为出售、出租、出借银行卡给他人使用的“工具人”。
在办案过程中,对涉案学生要以挽救、教育、惩戒、警示为主,全面贯彻少捕慎诉刑事司法政策,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同时也需要敦促社会各界力量,加强对于反电信诈骗的教育与宣传,让肖某的错误不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