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自治指的是物业管理区划内全体业主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民主的原则建立起来的自治组织,来确定自制的规范管理本区域的物业啊,它是一种基层的治理模式。包括四项内容:

第一项呢,就是建立组织啊,就是成立业主大会,并且呢,要选举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就是业委会,
第二呢是建立规范,要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的议事规则。
第三呢是管理本区域的物业,其中包括选择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和价格,选择物业服务人,监督其服务质量,监管共有的资产的使用和收益,监管房屋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筹集。
第四项呢,就是处理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事宜。
那什么叫业主自管呢?也就是说,物业公司干的那些事儿呢,业主自己干了,这就叫业主自管。业主自管是业主自治下的一种管理模式。自管和自治这两个概念意义是不同的,但是很多人都把他们搞混淆了,那我希望大家把它们区别开来,搞清楚,这样咱们才能共同探讨一些问题。

广州影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由影城自治核心团队出资发起成立,发起人:罗*鸣,核心团队成员:罗*鸣 、李*荣、郑*群、王* 、陈*等,自治核心团队人员对公司拥有全面垂直监督管理权。公司另设决策组、轮值监管组、轮值执行董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州市商事登记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影城自治核心团队、决策组、轮值监管组、轮值执行董事,全体股东和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公司名称、住所和申报的经营场所
第二条 公司名称:广州影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备用名:广州市影城花园业主自治管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第三条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518号1829房T43
第四条 申报的经营场所:广州市海珠区赤岗街道珠影社区影城花园小区。
第三章 公司主营项目类别和经营范围
第五条 主营项目类别:物业管理服务、商业开发、广告媒体、旅游工程、空间设计、装修工程、土特产食品、家政服务等全范围涵盖。
第六条 经营范围:物业管理服务等。
一般经营项目: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城市绿化管理;停车场服务;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日用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安全系统监控服务;规划设计管理;棋牌室服务;家政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物业管理;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居民日常生活服务;房地产咨询;仓储设备租赁服务;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建设工程设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餐厨垃圾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服务性**。
许可经营项目:物业管理服务范畴全涵盖。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姓名(名称)
和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第七条 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玖拾万元。
第八条 入股的条件与资格、股东姓名、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入股条件与资格:必须是影城花园小区的真实业主,支持自治团队实行小区自治及其为实现小区自治所采取的一切措施,自愿提供个人资料以及配合好相关工作;
股东姓名:罗*鸣 、李*荣、王* 、陈*、郑*群等;
缴资期数:1期;
出资数额:1元(因特殊情况需破格纳入股东的,出资额由股东大会决议);
出资方式:货币;
出资入股开始时间:2022-03-10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依股东名册颁发股东权证,凭股权证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非特殊情况需要,不接受股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评估作价入股,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它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股东大会决议规定数额的,应当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股东的权利:
1.公司设立自然股,自然股每股金额为1元,仅针对具备入股条件资格的业主开放(赠送)每户1股份,股东依法平等享有资产收益和轮值担任法人代表与监管员资格,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与公司员工及其决定岗位工资等权利;
2.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
3.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式平等分取红利和福利及其一切平等权利;
4.股权仅限本小区业主持有,房屋买卖转手时可随之转让给下一位业主,不得转让其它人,并须即时申请变更股权人,避免延时影响股东权益;
5.不得按有关规定质押所持有的股权;
6.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7.在公司清算完毕并清偿公司债务后,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式分配剩余财产;
8.参加股东大会,并按本章程规定的方式行使表决权;
9.有平等参与抽签担任轮值法人代表的权利;
10.股东大会决定的内容或者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二、股东的义务:
1.全体股东平等对公司承担责任和义务;
2.具备入股条件和资格的业主应当按期提交本章程载明的各自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和签名,以及足额缴纳规定的出资额,及时办理相关入股手续才能成为股东;
3.坚决反对非法物业继续盘踞小区,支持采取一切措施限期撤离。拥护小区自主经营自治管理,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4.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5.一切权力属于股东大会,公司的重大事务由股东大会决定;
6.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7.认定公司注册初期,由自治团队决议指定法人代表(即执行董事,以下简称执行董事)经本人愿意,每届任期一年。公司筹建完善以后,由全体股东以抽签的方式排序,轮值担任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实行兼职,不设坐班,不享受工资待遇,相应工作报酬按时计算,给予合理补贴。按规定确认为处理公司事务的正当开支予以报销。其它方面与全体股东一样,平等享受公司的一切权利和义务。执行董事不具有实际权力和职能,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其它管理部门与人员可参照本条执行。
第五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十条 股东转让股权的条件:
1、股东之间或股东以外的任何人不得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因房屋转手买卖使业主身份变更时,股权应随之转让给下任业主,价值不限,交易时可自由议价成交,欢迎高价成交,但任何成交的价码或行为与公司无关,对公司无任何约束,不具有任何收购、兑换或其它条件和责任;
2、股东的业主身份变更后,未随房屋转让所持有的股权自行作废,购买二手房入住小区成为新业主的,未随房屋买卖进行股权交易的新业主不具备入股条件,不享受股东待遇和福利,或有交易未及时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的,一切股权待遇从办妥变更生效之日起算。办理手续需缴纳一定的工本费和手续费。
3、股东依照本章程规定,随房产买卖而转让交易股权的,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和在本小区的住所以及受让人可享受何种分红权益等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上。对不符合条件进行股权转让交易或质押的,一概不予受理,该股权作废。
第六章 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
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职权
一、本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审批招聘和更换公司员工,决定员工的薪酬与福利;
3.审批自治核心团队,决策组、轮值监管组、轮值执行董事的议案与报告,以及公司运营的工作,费用开支与议案,决定有关人员和事项的补助与报酬;
4.审议批准项目方案与报告
①自治核心团队的决策议题与报告;
②决策组的提案与报告;
③轮值监管组的提案与报告;
④轮值执行董事的提案与报告;
5.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上述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二、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1.股东大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日常事务小额开支由轮值监管组3名以上监管员审批签字予以报销;
4.股东大会会议由全体股东按照自然股平等行使表决权;
5.股东大会的首次会议由自治核心团队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规定依次行使职权;
6.股东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7.定期会议应当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股东会每年召开2次)。自治核心团队、决策组、轮值监管组、公司轮值执行董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8.股东大会会议由自治核心团队,轮值执行董事负责召集,主持。
9.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10.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二条 公司的高层管理权力与运营保障
一、公司不设董事会,保持自治核心团队全面垂直监督管理权,对公司监管组和执行董事的轮值排序负责安排与实施管理,为公司和小区的正确发展方向提供保障;
二、决策组:不设坐班,不享受工资待遇,可以合理补贴和奖励,项目开支可报销,重要课题可实行经费包干。欢迎有较高文化水平和具有专业技能与综合策划能力的各类智能技术人才加入,如:担任公司策划、顾问、导师、培训讲师,专员等等,打造决策组成为公司智库,为公司的决策和小区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充分利用智库资源不定时给公司高管讲课,对员工进行培训,全面规范指导公司各级各部门及其职员的良好形象与职业规划,为公司和小区提供发展计划策略与方案,条件成熟还可向外扩展业务,不断扩大公司规模。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才可给予奖励,由公司颁发聘书等等;
三、轮值监管组,由全体股东自愿或抽签轮值,日常选派3名以上股东对公司的工作运营进行全面监管,每组轮值期为1周,可一次性抽选10组依次轮值10周,自愿调换轮值顺序的不限;
四、执行董事,由全体股东以抽签形式产生,任期1年。可一次性抽出5年内5名股东代表,按排序年份依次担任轮值执行董事,自愿调换年内任职年份的不限(股东不愿轮值的可以弃权,但以后再也不得要求轮值)。
自治核心团队行使下列职权:
1.拥有除股东大会例外的一票否决权;
2.独立或携同、督促监管组检查公司财务;
3.独立或携同、督促监管组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4.独立或携同、督促监管组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5.独立或携同、督促监管组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6.独立或携同、督促监管组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议案;
7.独立或携同、督促监管组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公司内部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执行董事、公司内部职员不得兼任轮值监管组监督员。
决策组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运营方向和员工的行为形象;
2.可查看运营情况与收支;
3.可调用一切数据与资料;
4.可调用人力物力资源。
轮值监管组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及其公司管理人员,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公司内部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执行董事、公司内部职员不得兼任轮值监管组监督员。
轮值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公司日常工作,要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配合和处理好辖区*党**委、政府及其政府相关部门要求的工作,传达*党**和政府相关文件政策,组织召开必要的员工会议,提出工作要求,并指导公司经理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与自治核心团队及相关部门和人员保持一致,监督公司经理及其员工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和一切日常工作;
3.参与其它部门和人员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监督和参与其它部门与公司经理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方案;
5.参与自治核心团队和其它部门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参与自治核心团队和其它部门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参与自治核心团队和其它部门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参与自治核心团队和联合其它部门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参与自治核心团队和联合其它部门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参与自治核心团队和联合其它部门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经理的职权:
公司设经理,由股东大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上级和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大会决定;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提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相关员工。
第十四条 (略)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轮值执行董事、轮值监督员、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督员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执行董事、监督员、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监管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职务:
1.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2.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但其丧失执行董事资格的;
3.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4.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5.其他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法定情形。
第十九条 法定代表人免去行使下列职权:
1.免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签字人职能,由轮值监管组集体审核签字;
2.免去固定法定代表一人独大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等职权。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
公司依法律规定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所余税后利润,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记账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任何个人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清算
第二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二条 公司出现除上一条第(三)项以外的解散事由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二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
第二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如与公司以往章程有矛盾以本章程为准,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并相应修改本章程。
第三十条 本章程于2022年03月12日订立。
股东签署:
法定代表人签名:
自治核心团队签名:
广州影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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