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登记保存证据的规定 (行政执法证据三性原则)

行政执法证据取得注意事项,行政登记保存证据的规定

在行政机关执行行政行为时,是有严格的程序的,严谨有序。行政机关为了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今天凉都高新市监为大家整理关于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程序的适用条件” 等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行政执法证据取得注意事项,行政登记保存证据的规定

什么是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指行政机关为 防止证据隐匿、转移、销毁或者防止易于灭失的证据灭失 ,通过法定程序采取的收集证据的一种方式。先行登记保存是由执法人员 对证据进行现场清点,造册登记 ,交由当事人共同签名确认并当场交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是对有证明作用的物品采取的一种具有强制性保管的措施。其目的在于 固定证据的证明作用 ,为最终作出处理决定提供的证明材料。在此期间当事人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则只是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所拥有的一种取证手段,只是行政处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中的一个环节,不具有独立的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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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注意以下 六个方面

第一,紧急。必须是在特殊、紧急情况下实施,如证据有可能灭失、以后难以取得等情形。具体情形可能是当事人为逃避处罚,故意毁损、隐匿、转移、变卖物证,也可能是有些物证受到保存条件和其自然属性的限制,无法长期固定证据。只有具备了特殊、紧急情况的先提条件,才可以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第二,批准。法律规定,对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需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相关部门的处罚程序规定中也明确了,紧急情况下,可电话请示负责人批准,然后再补充审批手续,综上,对证据的保存必须由机关负责人审批批准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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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期限。它有时间上的限制,《行政处罚法》规定 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但是行政机关往往未能在7日内做出处罚决定,针对先行保存的应当予以没收的物品不能做出没收决定的,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在7日届满之日起转扣押手续,待处罚决定出来后依法没收。非涉案非应当没收物品,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返还。鲜活不易保存物品,可以先行处置。 如果行政机关在七日内不能做出处理,则应将登记保存的证据发还给所有人,否则就会构成违法,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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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登记。这是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环节。行政机关在现场提取证据后,应当 制作登记保存物品的清单 ,将证据的名称、规格(形状)、数量、包装、提取的位置等作出详细记录,并当场交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盖章,避免日后再生异议。这样,既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以有效保障行政机关顺利执法,维护行政机关的声誉。

第五,保存。行政机关对登记保存的证据, 可以指定行政管理相对人就地进行保存 。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负保管义务,不得销毁、转移证据。因当事人或有关人员的过错造成证据灭失的,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应负法律责任。对于可能妨害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可能被转移、销毁等就地保存确有困难的,行政执法机关 也可指定他人或有保管条件的场所进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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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作出处理决定。主要包括:对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应决定送检验、鉴定部门进行科学鉴别或判断;对 依法应予没收的财物,应决定予以没收 ;对依法应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进行 移送 ;或经初步检验、鉴定尚未能做出最后结论,需进一步检验、鉴定的,应予以查封或扣押;对依法不需要没收的,应决定解除登记保存。作出上述决定,应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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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黄克树

一审:吕宁屏

二审:陈华

三审:杨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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