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卫俊套路贷虚假诉讼案 (套路贷虚假诉讼案件)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朱子明

本案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涉及 “套路贷”案件 时,应当查清是否存在通过 虚假诉讼行为 实现非法利益的情形。对 虚假诉讼中涉及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协议书等 ,应当依法开展监督。针对办案中发现的 非法金融活动和监管漏洞 ,应当运用检察建议等方式,促进依法整治并及时堵塞行业监管漏洞。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卫俊,男,无业。

2015年10月以来,李卫俊以其开设的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汇丰金融小额*款贷**公司为载体,纠集冯小陶、王岩、陆云波、丁众等多名社会闲散人员, 实施高利放贷活动 ,逐步形成以李卫俊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长期 以欺骗、利诱等手段,让借款人 虚写远高于本金的借条 签订虚假房屋租赁合同 等,并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物、担保人, 制造虚假给付事实 。随后,采用电话骚扰、言语恐吓、堵锁换锁等“软*力暴**”手段,向借款人、担保人及其家人 索要高额利息 ,或者以收取利息为名让其 虚写借条 在借款人无法给付时,又以虚假的借条、租赁合同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欺骗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或者主持签订调解协议。 李卫俊等并通过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逼迫借款人、担保人及其家人偿还债务,造成5人被司法拘留,26人被限制高消费,21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1名被害人名下房产6处、车辆7辆被查封。

案件进展

2018年3月,被害人吴某向公安机关报警,称其在李卫俊等人开办的小额*款贷**公司借款被骗,公安机关对李卫俊等人 以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 侦查终结,2018年8月20日,公安机关以李卫俊等 涉嫌诈骗罪移送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审查起诉。

金坛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李卫俊等人有 涉嫌黑恶势力嫌疑 ,存在 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 的情形,检察机关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查清“套路贷”犯罪事实后 ,2018年12月13日,公安机关以李卫俊等 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寻衅滋事罪 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2019年1月25日,金坛区 人民检察院对本案刑事诉讼部分提起公诉 ,金坛区 人民法院 于2019年1月至10月 四次开通审理 ,经审理查明李卫俊等人 犯罪事实 后,金坛区人民法院依法 认定其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9年11月1日,金坛区 人民法院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李卫俊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学习小结

一、套路贷

“套路贷” 在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套路贷”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 “虚假诉讼” 等手段,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具有隐蔽性强, 利用公权力“扫尾” 等特征,受害人很容易上当。

本案被告便是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经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查清套路贷的犯罪事实 后,以被告人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寻衅滋事罪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对该刑事部分提起公诉,人民法院最终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进行判处,且认定本案被告人为 恶势力犯罪集团。

二、罪名

(一)诈骗罪

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规定在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该条分为 三档法定刑: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 是公司财物所有权; 本罪侵犯的对象, 仅限于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款贷**,《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特别规定了*款贷**诈骗罪; 本罪在客观行为表现 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司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 本罪的主体 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 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目的。

(二)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司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规定在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分三档法定刑 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 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利益; 本罪侵犯的对象 是公私财物;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 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时,才构成犯罪; 本罪的主体 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或者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 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

本罪的既遂未遂: 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或者要挟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为人仅仅使用了威胁或者要挟手段,被害人并未产生恐惧情绪,因而没有交出财物,或者被害人虽然产生了恐惧,但并未交出财物,均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三)虚假诉讼罪

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该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本条共有四款,第一款规定了两档法定刑: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可以是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前述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 ,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虚假诉讼罪中,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是本罪的行为表现,是指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中实施本罪行为,亦成立本罪; “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这是本罪的结果要件;虚假诉讼属于故意犯罪,如果行为人误以为自己享有债权等利益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成立虚假诉讼罪。

(四)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 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司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本罪规定在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 两档法定刑 :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本罪的客体 是公共秩序,寻衅滋事多发生在公共场所,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者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者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 本罪客观行为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本罪的主体 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 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因为本案着重于对以虚假诉讼方式实施“套路贷”的刑事追责和民事监督,未对被告人“套路贷”具体犯罪事实展开描述,故本文不再结合所选案例对四个罪名进行分析。

三、虚假诉讼案件民事监督

针对审查中发现被告人套路贷中可能存在的 虚假诉讼问题 ,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的民事监督程序。对被告人等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的案件进行 摸底排查 ;向 相关民事诉讼当事人 进行 调查核实 ;对民事判决中的 主要证据 进行 核实 ,查明作出相关民事判决、裁定、调解确无合法证据;对案件 是否存在重大金融风险隐患进行核实 ,查明包括本案在内的小额*款贷**公司、商贸公司均存在无资质经营、团伙性放贷等问题,金融监管缺位,存在重大风险隐患。

检察机关经调查认为被告人等主要采取签写虚高借条、肆意制造违约,隐瞒抵押事实等手段假借诉讼侵占他人合法财产, 人民法院在相关民事判决中,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所依据的证据虚假、相关民事判决应予以纠正;对于被告人等与其他当事人的民事调解书,应当予以纠正。 人民检察院对该批涉虚假诉讼案件向人民法院提出 再审检察建议 ,对具有典型意义的8起案件 提起抗诉 。人民法院对该批案件 一并作出民事裁定,撤销原审判决。 案件办结后,纪委监委对系列民事案件中存在失职问题的涉案审判人员作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