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维码诈骗犯判刑案例 (二维码诈骗案件判刑)

前言导读

【关键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 认罪认罚 相对不起诉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化名)

【承办律师】胡轩瑞律师

一、何为帮信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是2015年11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主要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犯罪行为。

二、基本案情

2021年底,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QQ上加QQ昵称为“小姐姐”(身份未确定)的QQ,后被拉到QQ群,从事诈骗二维码推广活动,张某某每推广一个微信群获利 16元人民币。2021年9月份,张某某按照群主要求,在该 QQ 群中,组建自己的小组,并发展组员从事诈骗二维码推广工作,并从组员的推广费中抽头获利。张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二维码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帮助,线下推广二维码。从2021年8、9月份至2021年11月底,通过推广诈骗二维码,张某某获利 30000余元人民币。

三、相对不起诉决定

1、2022年11月24日,张某某主动联系我所洽谈委托事宜,我所确定由丰富办案经验的胡轩瑞律师为张某某辩护,本案胡轩瑞律师在接受犯罪嫌疑人委托后立即向承办检察官递交了委托手续,进行阅卷,了解案情,研究卷宗。

2、2022年11月,胡轩瑞律师在阅卷后认为嫌疑人张某某多种从轻减轻情节,之后通过线上线下多次沟通就刑事侦查卷宗中的细节向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进行了核实。同时,胡轩瑞律师也积极与检察官进行线上沟通,并争取到了与检察官当面交流的机会,就案情定性量刑与检察官进行了研讨,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3、2022年11月29日,辩护人向承办检察官递交书面辩护意见,提出第一,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犯罪动机不恶劣、主观恶意不深、犯罪方式单一且不具有任何人身危险性。第二,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具有悔罪表现并愿意认罪认罚。第三,犯罪嫌疑人获利少且积极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第四,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归案前表现良好,是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记录。

4、2022年12月1日,胡轩瑞律师辗转至芜湖,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一同前往某区检察院,为张某某进行认罪认罚。

5、2022年12月20日,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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