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有位当事人聊起了自己遇到的一件烦心事。
从7月开始,楼上的住户漏水渗到楼下,自家的天花板,阳台、卫生间都进水了。
刚开始找楼上不承认,好在后来经过多次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
最近,河南禹州的潘女士遇到了这样的糟心事。
自己即将装修好的房子,一夜之间变成了“水帘洞”,几次与业主、物业、地产商协商赔偿事宜均无果,无奈,她将业主、物业、地产商告上法庭,那么,谁应承担侵权责任?又承担多少责任呢?
案件回顾:
潘女士是某小区7号楼一单元30楼房屋业主,杨某系与潘女士同单元的31楼房屋业主。
2020年4月10日,物业将31楼房屋交付给杨某。15日下午,应杨某要求物业员工前往该单元水井房为31楼房刷水卡。
第二天早上,物业发现潘女士的30楼房屋漏水,通过查看得知31楼房屋内进水管出水,进水管没有安装堵头,31层水井房中杨某房屋的水管阀门呈开启状态。31楼房屋内的积水漏至30楼潘女士家,室内装修和部分物品被水浸泡受损。
经鉴定,潘女士的房屋修复费用为140530.59元,支出鉴定费10000元,房产内未鉴定部分的物品价值法院酌定为44344元,物业费损失4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物业管理水井房的刷卡和阀门开启,31楼房产水路未安装,物业也认为该房产不符合开启水井房水阀门的条件,但水井房阀门却呈开启状态,造成了本案漏水事故,故管理不善,出现水井房水阀门不当开启的侵权行为,物业对此存在管理不善的过错。某地产交付的31楼房产室内入户水管没有安装堵头,同一小区内有的房产入户水管安装有堵头,有的没装,交付房屋的配套设施标准不同,存在安全隐患,其对发生本案漏水事故,造成原告财产损害后果存在过错。房产开发企业已委托物业公司向业主交房,业主应当检验房屋质量后接收房产,但杨某在交房当日并未查验房屋,未及时发现室内入户水管没有堵头并采取措施消除该安全隐患,在房产交付后,对该房产也未尽到谨慎的管理责任,其对漏水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
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法院根据分别侵权行为人各自实施的侵权行为的过错程度和行为的原因力,结合本案具体情形,酌情确定各被告承担的侵权责任比例为:物业承担原告损失的50%,地产承担原告损失的30%,杨某承担原告损失的20%。
一审判决后物业、地产不服,提起上诉。许昌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本案中,1、物业对水井房水阀门不当开启存在管理不善的过错。2、某地产商交付房屋的配套设施标准不同,存在安全隐患,其对发生本案漏水事故,造成原告财产损害后果存在过错。3、杨某未尽到谨慎的管理责任,其对漏水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
法院根据分别侵权行为人各自实施的侵权行为的过错程度和行为的原因力,结合本案具体情形,酌情确定各被告承担的侵权责任承担比例。
如果房地产公司交付房屋符合交付标准并就隐患向业主尽到相应的提示和告知义务,物业公司尽到物业管理人应尽的义务,房屋所有人或管理人尽到谨慎的管理职责,那么这场纠纷就可以避免了。
提醒大家,发现漏水后:
首先,保护现场,固定证据。例如拍照、录像录音等证据收集。
其次,进行协商,可先找小区物业或社区,让他们给出意见,或让他们去找楼上的邻居,进行协商修补。
第三、若协商不成,请有评估资质的企业,如价格认证中心等,到现场进行评估。等待有关手续完备后,再向法院起诉为妥。
法条: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