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赵今年57周岁,已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2023年3月创办了一家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并于3月份办理了工商执照。当他看到我市出台的创业扶持政策后,他认为符合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条件,并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他是否符合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条件?
案例解析:按照《佳木斯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佳财规审〔2018〕2号)第八章第三十四条关于补贴对象要求:一次性创业补贴对象是由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首次创办的,且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创办实体运营6个月以上)以上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经工作人员核实,老赵在2012年曾经注册过一家快餐店,并于2018年将营业执照注销,老赵的创业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不是首次创办的实体。所以,老赵不能领取一次性创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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