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力暴**不是家庭纠纷。对于家暴,要零容忍。施暴人基于控制目的实施的*力暴**行为,呈现隐蔽性、长期性、周期性、渐进性的特点,施暴人对案件具有单方面的过错。受害人一方普遍存在举证困难的问题。最高法在典型案例中提出:法院在一定条件下可举证责任转移及加大职权探知力度,降低家庭*力暴**事实的证明难度,平衡双方当事人地位,对于认定家暴事实,迅速做出离婚判决。
【基本案情】
马某某(女)以丁某某(男)性格暴躁,多次对其实施家庭*力暴**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丁某某否认其实施了家*行暴**为,且不同意离婚。马某某提交了多次报警记录,证明其曾因遭受家庭*力暴**或面临家庭*力暴**现实危险而报警,并提供病历和伤情鉴定证明其受伤情况,丁某某未提交任何证据佐证其抗辩意见。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马某某主张丁某某对其实施*力暴**,并提交了相关佐证证据,虽丁某某予以否认,但马某某提交的病历资料及鉴定文书中均有“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等表述,而丁某某对于马某某的伤情并未给予合理解释,综合双方的陈述以及马某某提交的证据可以确认,丁某某在其与马某某发生矛盾的过程中,确实动手殴打了马某某。法院根据家暴事实的认定,并综合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分析】
法院根据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伤情鉴定意见以及受害人的合理解释和陈述,可以认定申请人遭受家庭*力暴**或者面临家庭*力暴**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
本案中,马某某和丁某某对于家庭*力暴**发生的事实和经过的 说法不一致 ,马某某对每一次家暴事实进行了详细且符合逻辑的描述,丁某某仅表述为双方“互有推搡”“搂抱”,基于马某某提交的病历资料及鉴定文书中均有“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等表述, 丁某某虽否认家*行暴** 为,但对于马某某的伤情并未给予合理解释,考虑到 马某某作为受害人能够提供相关证据并合理陈述,其陈述可信度要高于丁某某的陈述。 该做法也符合《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证据认定的制度规定。
马某某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实其遭受到了家庭*力暴**,但法院根据其提交的证据,并结合其陈述, 对于其主张的每一次家暴事实进行了仔细询问和追问,并对其最早一次遭受家暴以及自认为最严重的一次家暴等关键事实均进行了询问,马某某均给予了详细且符合逻辑的描述, 通过对家暴细节进行主动调查,又根据受害人陈述可信度较高的原则,进而可以有助于家庭*力暴**事实的认定。
普通的民事诉讼,往往采用辩论主义,为了查清本案中的家庭*力暴**事实,可以看出法官加大依职权探究力度,去查明相关事实及调取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