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解散是指已经成⽴的公司,因公司章程或者法定事由出现⽽停⽌公司的对外经营活动,并开始公司的清算,处理未了结事务从⽽使公司法⼈资格消灭的法律⾏为。根据公司解散是否属于⾃愿,公司的解散事由可以分为两⼤类,⼀类是任意解散事由,另⼀类是强制解散事由。
【法律规定】
当公司出现以下五种情形时,应予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公司经营管理发⽣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以上的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操作细节】
1.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应满⾜以下条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以上的股东,并符合公司法第⼀百⼋⼗⼆条规定。
2.“公司经营管理发⽣严重困难”具体包括: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会;股东表决时⽆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会解决等。
3.股东不能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营业执照未进⾏清算为由,提前解散公司诉讼。
【案例指引】
2009 年 A 公司成⽴,股东为张某、李某、王某、赵某四位⾃然⼈,股权占⽐分别为 20%、40%、20%和 20%,李某任执行董事,张某任经理,王某任监事。A 公司章程约定:“股东会会议由执⾏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董事不能履⾏或者不履⾏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分之⼀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2015 年,张某起诉请求解散公司,主张公司经营管理发⽣严重困难,李某因年龄已⾼不能履⾏公司执⾏董事的职能,公司管理混乱,已连续四年不召开股东会,⽆法就公司的经营管理进⾏决策,⽆法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公司股东意⻅存在分歧、互不配合,出现僵局,股东会机制已经失灵,张某与其他股东多次协商未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陷⼊僵局时,股东⾸先应当进⾏内部救济,法院只有在公司和股东发⽣纠纷,“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才可以采取强制⼿段解散公司。本案中张某未就公司解散事宜向 A公司及执⾏董事、监事提议或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会,应当认定尚未穷尽公司内部救济途径;且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认定 A公司的经营管理发⽣严重困难,故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件索引】
《中华⼈⺠共和国公司法》第 180 条、第 182 条、《最⾼⼈⺠法院关于适⽤〈中华⼈⺠共和国公司法〉若⼲问题的规定(⼆)》第 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