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有时代的局限和细节的差异,但儒家和天主教传统对于血亲伦理和婚姻伦理的重视与关切、对于家庭伦理作为社会伦理秩序中最稳定和优先的基础观念是相通的。

准确理解儒家家庭伦理精神
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家庭始终占据重要位置,是伦理生活的起点与核心。在一个家庭中,最主要的是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而儒家对血缘关系的重视使得儒家伦理有时被认为是血亲伦理。
确实,在儒家经典中,我们可以看到大量的相关论述。孔子说:“仁者,人也,亲亲为大。”(《中庸》)可见,虽然“仁”的基本含义是“爱人”,但并不是无原则的泛爱众人,而是首先爱与自己亲近的人。孔子的弟子有子则说:“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论语·学而》)这里通过“孝悌”进一步明确了儒家的仁爱是以孝爱为基础的。孟子继承了孔子关于“亲亲”的观点,但更明确地指出仁爱还要推及他人,具体表现为“君子之于物也,爱之而弗仁;于民也,仁之而弗亲。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孟子·尽心上》)。可见,“亲亲”与“仁民”的区别就在于是否具有血缘关系,不加区别的兼爱并不符合儒家的仁爱精神,但局限于亲情之爱而忽视甚至损害他人也不符合儒家的仁爱精神。在血缘亲情的基础上,将对父母、兄弟、亲人的爱渐次推广到对于无血缘关系者的爱,或者用孟子的话说就是“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孟子·梁惠王上》),这种具有差等秩序的爱才是对儒家仁爱精神的准确理解,也是家庭伦理与社会伦理理想上的统一状态。
以平等之爱来理解基督教伦理?
在中西文明对话中,基督教的爱观常常被用来与儒家的仁爱进行比较。学者较倾向于将基督教伦理视作一种平等之爱,以此与儒家的差等之爱形成观照。但问题在于,以平等之爱来理解基督教伦理是不是一种有失偏颇的标签化阐述?需要注意的是,广义的基督教不仅包括新教,还包括天主教、东正教和东方教会等几大传统。这些传统观点间的对立甚至有可能超过中西文化间的差异,这就意味着基督教与儒家之间也有相通甚至融合的可能。从儒家伦理对于血缘亲情的重视来看,深刻影响了天主教神学的托马斯·阿奎那同样对血亲伦理充满了关切。他在《神学大全》中也提出了一种爱的秩序。他承认,爱不应当是平等的,“对于那些我们应更加恩待的人,我们也要有更强烈的爱德的情感”。但谁才是我们应该更加恩待的人呢?阿奎那认为与两个根源有关,一个根源是天主,我们可以将此理解为善的程度,另一个根源是爱者自身,这决定了爱者与被爱者的亲近程度,“爱的情感必然是与这两个根源的接近程度相对地增长”。在善人与近人之间,阿奎那又进一步认为,“人以更强烈的情感去爱那些与自己更为亲近的人,愿意自己所爱的人得到所爱的善胜于爱那些更善的人,愿意他们得到更大的善”,也就是爱近人要先于爱善人。这样“爱近人”就如同儒家伦理中的“亲亲”,在爱的秩序中也同样获得了优先性的地位。
当然,与儒家伦理略有不同的是,阿奎那伦理学中的亲近关系并不仅指血缘关系。在他看来,两个人之间关系的亲疏是由各种共同的联系决定的,比如亲戚是按照本性的联系,同一国籍的人是按照国民的联系。由此可见,血缘关系在阿奎那爱的秩序中并不始终占有优先位置。但是,阿奎那确实赋予了血缘关系某种特殊的地位,因为如果将血缘关系与其他各种关系进行比较的话,那么“那由自然的出生而来的联系,显然先于其他所有的联系,也比它们更为稳定。因为它是根据一些与本体直接相关的东西,至于其他的联系则是后加的,而且可能撤销。为此,血统的友谊更为稳定;而其他的友谊,在有关每一种友谊所特有的那方面,也许较为坚强”。换句话说,血缘关系虽然不一定具有优先性,但是具有绝对性和必然性,它不会通过偶然的联系建立或者撤销,也不会因为各种因素而被打破。(社会科学报社融媒体“思想工坊”出品 全文见社会科学报及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