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吧业主薛某(化名)未事先充分了解开网吧所需条件,在所租赁场所不符合消防要求的情况下,便进行了装修营业,企图能够边营业边进行消防整改,从而最终取得营业许可证。但自试营业以来,一年有余,该房屋始终无法通过消防验收,多次被周边群众举报无证经营而遭到处罚,导致严重损失。据网吧业主薛某提出,包括预期收益、房租金、装修费、设备费、营业员人工费、投资利息、误工费等损失合计超过170万元,其中仅电子设备一项损失66万元。薛某认为,其损失与该房屋未事先通过消防竣工验收就出租使用有直接关系,希望通过调解,向房屋出租方索取赔偿。

根据多方面调查和法律分析,北区司法所在调解中给出结论:一是出租方房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构成违约,对承租方的直接损失应当予以赔偿。直接损失即薛某装修损失,此处装修可赔偿范围只限于形成附着物的装修部分,其他可以移动再使用的不予赔偿。二是出租方履行不能造成承租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当返还承租方已给付的房租金。三是对预期收益、和电子设备等盲目扩大的损失均不予赔偿,仅从人道主义适当补偿。
该纠纷历时近一个月,经过多次与当事人的接触,和两轮漫长的调解,最终以55万元赔偿价格达成调解协议,双方握手言和。
本案中,出租方房屋被实际占用一年,未能取得任何收益,还要对承租方进行经济赔偿;而承租方电子折旧和投资利息等没有得到补偿,双方都有损失,都是输家。出租方输在不知房屋用途受消防限制;承租方输在对房屋通过消防验收过于乐观,耽误了另寻他途止损的时机。
通过此次调解,北区司法所向当事人双方普及了《合同法》、《民法通则》、《消防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多部法律知识,做到了公平公正,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法治点评
本案主要涉及4方面法律问题:一是该房屋确实未经消防竣工验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作为公共聚集场所使用的房屋必须取得消防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后方可投入使用。且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明确出租方要完成基础消防设施建设,而出租方通过一年时间并未完成,属于房违约,对网吧的经济损失付有直接责任。二是网吧经营属于特许经营,未经取得许可证不得营业。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薛某未取得营业许可证擅自进行装修试营业,投入电子设备、使用营业员,都涉嫌违反禁止性规定,该部分损失均属于盲目投入扩大的损失,与出租方无关,应自行承担。三是网吧方所提的预期收益不能支持。因网吧首年投入使用,必然承担经营风险,付出成本。且薛某明知该房屋未通过消防的情况下,仍坚持使用一年,属于明知有风险而为之,应自行承担。四、根据《民法通则》,误工费仅在当事人身体受到伤害,不能工作的情况下存在,网吧经营不成,并不直接导致薛某丧失劳动能力,不能支持。
网吧经营必须取得营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现在证照分离,营业执照较易领取,但营业许可证必须由文化部门验收审核后方可取得。而文化部门审核内容包括是否通过公安部门的消防安全检查,和网络安全审核。而消防安全检查必然建立在房屋有消防竣工验收合格证的基础上。但该房屋建成已有2年,消防部门仅对房屋现状负责,不限于房屋2年前初建时的消防设计备案。出租房屋经过2年使用,已增加了门窗、隔断、天花板等许多设施,对消防安全有直接影响,都属于消防验收内容,必然增加通过验收的难度。因此作为出租方即房屋所有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及时申报验收,不得抱有侥幸心理,以免日后留下隐患,得不偿失。而网吧经营人在申请营业许可证前,应当申请文化部部门、消防部门进行行政指导,及早发现法律隐患和开业障碍,能够有效规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