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应急管理部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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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文末附有本标准和解读文件(Word版本)的官方*载下**链接!

附—应急管理部令第1-10号令:

  • 应急管理部令【2019】第1号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 应急管理部令【2019】第2号 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
  • 应急管理部令【2019】第3号 应急管理部关于废止〈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
  • 应急管理部令【2020】第4号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 应急管理部令【2021】第5号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 应急管理部令【2021】第6 号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 应急管理部令【2021】第7号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 应急管理部令【2022】第8号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的决定
  • 应急管理部令【2022】第9号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
  • 应急管理部令【2023】第10号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应急管理部于2023年4月14日印发了《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目前已实施。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共明确了3个方面、64项重大事故隐患情形。其中管理类共3项,新增加了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管理、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要求;按行业分类共列举了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草烟**等7个行业、共47项重大事故隐患情形;按危险类别共列举了存在粉尘爆炸危险、使用液氨制冷,以及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等3个领域、共14项重大事故隐患情形。

以下为《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正文内容和重点解读,供参考学习。

第一条 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草烟**、商贸等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工贸企业内涉及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燃气、特种设备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解读】第三条“管理类”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适用于所有相关工贸企业;第四条至第十条“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分别适用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草烟**7个行业的工贸企业;

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分别适用于存在粉尘爆炸危险、使用液氨制冷和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有限空间作业3个领域的相关工贸企业。

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解读】判定情形:

(1)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免除或者转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义务。

(3)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协议、合同中的要求,定期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发现安全问题未督促整改。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解读】判定情形:

(1)企业使用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2)企业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3)企业使用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有效期或者到期未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三)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解读】判定情形:

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之日起6个月后,未经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第四条 冶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钢铁水罐冷(热)修工位设置在铁水、钢水、液渣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解读】判定情形:

(1)炼钢厂、铁合金厂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行走区域的正下方地坪区域。

(2)炼钢厂、铁合金厂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距离吊运工艺极限边界50米以内的地坪区域。

(3)炼钢厂位于车间架空层平台的转炉操作室,其面向铁水吊运侧未采用实体墙完全封闭。

(4)炼钢厂架空层平台的AOD炉、VD炉、VOD炉的操作室,其面向铁水、钢水吊运侧未采用实体墙完全封闭的外墙,在铁水罐、钢水罐吊运跨靠近熔融金属吊运侧的立柱边线以内。

(5)炼钢厂连铸流程采用钢水罐水平连浇车或者钢包回转台单跨布置的连铸平台操作室,其面向钢水、液渣吊运侧未采用实体墙完全封闭的外墙,在连铸平台靠近熔融金属吊运侧的立柱边线以内。

(6)炼钢厂钢水罐冷(热)修工位、铁水罐冷修工位设置在铁水、钢水、液渣吊运行走区域的正下方地坪区域内,或者设置在吊运跨纵向最两端时,未满足安全防护要求。

(二)生产期间冶炼、精炼和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和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积水的。

【解读】判定情形:

(1)生产期间炉前出铁场内距离高炉主沟、铁沟边沿3米以内区域,存在积水

(2)生产期间炼钢渣跨、铁水预处理、转炉、电弧炉、感应炉、精炼炉、连铸、矿热炉的炉前作业平台和炉下事故坑、渣坑,以及厂房内的熔融金属吊运通道和厂房内的地面运输通道,存在积水。

(3)生产期间炼钢钢锭浇注坑内、浇注车运行轨道区域内,存在积水。

(三)炼钢连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中间罐漏钢坑(槽)、中间罐溢流坑(槽)、漏钢回转溜槽,或者模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坑、槽)的。

【解读】判定情形:

(1)连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中间罐漏钢坑(槽)、中间罐溢流坑(槽)、漏钢回转溜槽。

(2)漏钢回转溜槽未按要求设置或者维护。

(3)中间罐漏钢坑(槽)的应急储存容量小于中间罐满罐容量。

(4)钢锭模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槽、坑)。

(5)连铸事故钢水罐或者钢锭模铸事故钢水罐(坑、槽)的应急储存容量小于钢水罐满罐容量。

(四)转炉、电弧炉、AOD炉、LF炉、RH炉、VOD炉等炼钢炉的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等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副)枪自动提升、电极自动断电和升起装置联锁的。

【解读】判定情形:

(1)转炉、AOD炉的氧枪自动升起未与氧枪氧气压力、冷却水进水流量、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联锁;水冷副枪自动升起未与副枪冷却水进水流量、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联锁;炉体倾动未与水冷氧枪或者副枪的进出水流量差联锁。

(2)LF炉的水冷钢包盖,电弧炉水冷炉壁、水冷炉盖、水冷氧气顶枪、竖井水冷件,Consteel炉连接小车水套,未设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报警装置未与电极自动断电和升起联锁。

(3)电弧炉水冷氧气顶枪的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未与顶枪自动提升和停止供氧联锁。

(4)VOD、CAS-OB、IR-UT、RH-KTB等精炼炉的水冷氧枪未设置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报警装置未与氧枪自动提升和停止供氧联锁。

(五)高炉生产期间炉顶工作压力设定值超过设计文件规定的最高工作压力,或者炉顶工作压力监测装置未与炉顶放散阀联锁,或者炉顶放散阀的联锁放散压力设定值超过设备设计压力值的。

【解读】判定情形:

(1)生产期间炉顶工作压力设定值超过设计文件规定的最高工作压力设计值。

(2)生产期间炉顶放散阀未与炉顶工作压力联锁。

(3)生产期间炉顶放散阀的联锁放散压力设定值,超过设备设计压力值。

(4)炉顶放散阀阀盖拴拉固定。

(六)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加压混合、储存、使用设施附近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的。

【解读】判定情形:

(1)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加压混合、储存、使用设施附近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2)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3)在本项明确的6类人员聚集场所、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设置的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实时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

(七)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加压机、烘烤器等设施,以及进入车间前的煤气管道未安装隔断装置的。

【解读】

(1)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加压机、烘烤器等煤气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隔断装置。高炉、转炉煤气净化系统涉及的重力除尘器、旋风除尘器、冷却器、喷淋塔、洗涤塔、环缝清洗塔、文氏管、脱水器的进出口煤气管道,按工艺特性不设隔断装置。

(2)进入车间前的入口煤气管道,未设置隔断装置。

(八)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者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的。

【解读】判定情形:

(1)正压煤气输配管道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30kPa(3060mmH2O)。

(2)同一煤气输配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

(3)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

(4)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

第五条 有色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解读】判定情形: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设置在吊运跨正下方地坪区域内。

(2)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6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吊运跨地坪区域纵向最两端时未满足安全防护要求。

(3)生产工艺需要熔融金属罐(包、盆)进入厂房架空层平台时,平台上操作室面向熔融金属吊运侧未采用实体墙完全封闭的外墙,在吊运跨靠近熔融金属吊运侧的立柱边线以内。

(二)生产期间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的。

【解读】判定情形:

(1)生产期间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炉前作业平台、炉基区域存在非生产性积水。

(2)生产期间厂房内熔融金属吊运通道和厂房内地面运输通道存在积水。

(三)熔融金属铸造环节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倾动式熔炼炉、倾动式保温炉、倾动式熔保一体炉、带保温炉的固定式熔炼炉除外);

【解读】判定情形:

(1)熔融金属深井铸造工艺的熔炼炉、保温炉、浇铸炉,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2)熔融金属深井铸造工艺的固定式浇铸炉应急储存设施容量小于炉体额定装料量;多台固定式浇铸炉共用应急储存设施时,应急储存设施容量小于最大单炉炉体额定装料量。

(四)采用水冷冷却的冶炼炉窑、铸造机(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除外)、加热炉未设置应急水源的。

【解读】判定情形:

(1)采用水冷冷却的熔融金属冶炼炉窑、加热炉、铸造机未设置高位水塔(箱、池)、事故供水泵等应急供水设施。

(2)应急供水设施未设置应急电源。

(五)熔融金属冶炼炉窑的闭路循环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开路水冷元件未设置进水流量、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监测开路水冷元件出水温度的。

【解读】判定情形:

(1)熔融金属冶炼、熔炼、精炼炉窑的闭路循环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

(2)熔融金属冶炼、熔炼、精炼炉窑的开路水冷元件未设置进水流量、压力监测报警装置。

(3)未对熔融金属冶炼、熔炼、精炼炉窑的开路水冷元件出水温度进行检测。

(六)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冷却水系统未设置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快速切断阀、紧急排放阀、流槽断开装置联锁,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倾动式浇铸炉控制系统联锁的。

【解读】判定情形:

(1)结晶器冷却水系统未设置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报警装置。

(2)结晶器冷却水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报警信号,未与快速切断阀或者紧急排放阀联锁。

(3)结晶器冷却水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报警信号,未与流槽断开装置联锁。

(4)结晶器冷却水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报警信号,未与倾动式浇铸炉的倾动控制系统联锁。

(七)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浇铸炉铝液出口流槽、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出口未设置机械锁紧装置的。

【解读】判定情形:

(1)浇铸炉铝液出口流槽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液位监测报警装置。

(2)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出口,未设置机械锁紧装置。

(八)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流槽未设置紧急排放阀,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紧急排放阀联锁的。

【解读】判定情形:

(1)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流槽未设置紧急排放阀。

(2)固定式浇铸炉的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快速切断阀或者断开装置

(3)固定式浇铸炉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信号,未与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紧急排放阀联锁。

(九)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倾动式浇铸炉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未与浇铸炉倾动控制系统、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联锁的。

【解读】判定情形:

(1)倾动式浇铸炉的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快速切断阀或者断开装置。

(2)倾动式浇铸炉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信号,未与快速切断阀或者断开装置联锁。

(3)倾动式浇铸炉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信号,未与倾动控制系统联锁。

(4)液位监测报警装置、紧急排放阀、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未设置应急电源。

(十)铝加工深井铸造机钢丝卷扬系统选用非钢芯钢丝绳,或者未落实钢丝绳定期检查、更换制度的。

【解读】判定情形:

(1)钢丝卷扬系统选用非钢芯钢丝绳。

(2)未按照钢丝绳定期检查和更换制度要求,对钢丝绳进行定期检查。定期检查周期至少每月1次。

(3)钢丝绳应报废的仍然继续使用。

(十一)可能发生一氧化碳、砷化氢、氯气、硫化氢等4种有毒气体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或者未对可能有砷化氢气体的场所和部位采取同等效果的检测措施的。

【解读】判定情形:

(1)可能发生一氧化碳、砷化氢、氯气、硫化氢气体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2)本项明确的可能发生一氧化碳、砷化氢、氯气、硫化氢4种气体泄漏、积聚场所和部位的固定式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实时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

注:非24小时连续生产的企业,现场固定式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的实时数据,应当接入生产期间有人值守的场所。

(3)可能出现砷化氢气体泄漏、积聚且未设置固定式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的场所和部位,未使用溴化汞(氯化汞)试纸检测砷化氢气体浓度。

(十二)使用煤气(天然气)并强制送风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解读】判定情形:

(1)使用煤气(天然气)并采用强制送风燃烧装置的煤气(天然气)入口总管道,未设置止回装置或者紧急自动切断装置。

(2)使用煤气(天然气)单体燃气设备的入口总管道紧急自动切断装置,未与燃气入口总管道低压监测装置联锁。

(十三)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者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的。

【解读】判定情形:

(1)正压煤气输配管道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30kPa(3060mmH2O)。

(2)同一煤气输配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

(3)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

第六条 建材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煤磨袋式收尘器、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的。

【解读】判定情形:

(1)煤磨袋式收尘器的灰斗或者进、出风口未设置温度监测报警装置。

(2)煤粉仓锥体未设置温度监测报警装置。

(3)煤磨袋式收尘器出风口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4)煤粉仓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5)煤磨袋式收尘器或者煤粉仓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或者气体灭火装置未同时设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

(二)筒型储库人工清库作业未落实清库方案中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

【解读】判定情形:

(1)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作业未制定清库方案。

(2)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方案缺少防止高处坠落、坍塌、掩埋窒息等事故的安全措施。

(3)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作业时未落实防止高处坠落、坍塌、掩埋窒息等事故的安全措施。

(三)水泥企业电石渣原料筒型储库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装置联锁的。

【解读】判定情形:

(1)水泥企业电石渣原料筒型库库顶最高处未设置能够监测乙炔气体浓度的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2)水泥企业电石渣原料筒型库未设置事故通风装置。

(3)水泥企业电石渣原料筒型库固定式可燃气体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装置联锁。

(四)进入筒型储库、焙烧窑、预热器旋风筒、分解炉、竖炉、篦冷机、磨机、*碎机破**前,未对可能意外启动的设备和涌入的物料、高温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等采取隔离措施,或者未落实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

【解读】判定情形:

(1)进入筒型储库、篦冷机、磨机、*碎机破**内作业时,未在配电室切断设备电源并上锁、挂牌。

(2)进入筒型储库、焙烧窑、预热器旋风筒、分解炉、竖炉、篦冷机、磨机等作业时,未关闭防止物料涌入、高温或有毒有害气体进入的阀门、闸板,并断电、上锁、挂牌。

(3)筒型储库、焙烧窑、预热器旋风筒、分解炉、竖炉、篦冷机内作业时,未采取防止作业面上方物料坍塌伤人措施,或者未落实防止高处坠落措施

(五)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解读】判定情形:

(1)采用预混、部分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的燃气总管未设置压力监测报警装置。

(2)采用预混、部分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紧急自动切断阀。

(3)采用预混、部分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燃气总管的紧急自动切断阀未与压力监测报警装置联锁。

(六)制氢站、氮氢保护气体配气间、燃气配气间等3类场所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的。

【解读】判定情形:

(1)制氢站、氮氢保护气体配气间未设置能够监测氢气浓度的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2)燃气配气间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七)电熔制品电炉的水冷设备失效的。

【解读】判定情形:

电熔制品电炉的水冷设备漏水。

(八)玻璃窑炉、玻璃锡槽等设备未设置水冷和风冷保护系统的监测报警装置的。

【解读】判定情形:

(1)玻璃窑炉、玻璃锡槽的水冷设备进水总管未设置水流量监测报警装置,也未设置压力监测报警装置。

(2)玻璃窑炉的前脸水包,玻璃锡槽的锡液冷却水包、唇砖水包等水冷设备未设置出水温度监测报警。

(3)玻璃窑炉的池壁风机、钢碹碴风机、L吊墙风机、玻璃锡槽的槽底风机等风冷保护设备未设置停机报警装置。

第七条 机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等5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或者浇注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解读】判定情形: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的正下方地坪区域内。

(2)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设置在熔融金属浇注跨的正下方地坪区域内。

(3)位于熔融金属吊运架空层平台下方,在吊运跨或者浇注跨两侧立柱边界以内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面向熔融金属吊运一侧,未采取实体墙完全封闭的。

(二)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

【解读】判定情形:

(1)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2)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的应急储存设施容积小于炉体最大容量。

(3)两台或者两台以上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共用应急储存设施,其容量小于各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炉体容量之和。

(三)生产期间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的炉底、炉坑和事故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造型地坑、浇注作业坑和熔融金属转运通道等8类区域存在积水的。

【解读】判定情形:

(1)生产期间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的炉底、炉坑,事故坑内部,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存在积水。

(2)生产期间造型地坑、浇注作业坑存在积水。

(3)生产期间熔融金属转运通道正下方平面及其周边3米区域内存在积水。

(4)在架空层通过固定轨道转运熔融金属时,架空层表面存在积水。

(四)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压铸机、氧枪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输送控制系统联锁的。

【解读】判定情形:

(1)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出水温度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系统联锁。

(2)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冷却水系统未设置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系统联锁。

(3)用于压铸机模温控制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出水温度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输送控制系统联锁。

(4)用于压铸机模温控制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等效的测漏报警装置,如水压监测报警装置),或者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等效的测漏报警装置,如水压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输送控制系统联锁。

(5)氧枪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出水温度监测报警装置未与氧气输送控制系统联锁。

(6)氧枪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未与氧气输送控制系统联锁。

(五)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或者燃烧装置未设置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的。

【解读】判定情形:

(1)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

(2)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的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

(3)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未设置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

(六)使用可燃性有机溶剂清洗设备设施、工装器具、地面时,未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在周边密闭或者半密闭空间内积聚措施的。

【解读】判定情形:

(1)使用可燃性有机溶剂清洗设备设施、工装器具、地面时,未采取机械通风等措施防止可燃气体在密闭空间或者半密闭空间内积聚。

(2)使用可燃性有机溶剂清洗设备设施、工装器具、地面时,未采取隔离、封堵等措施防止可燃气体逸散到周边密闭或者半密闭空间内。

(七)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

【解读】判定情形:

(1)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

(2)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通风设施。

(3)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的通风换气次数小于15次/小时。

第八条 轻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食品制造企业烘制、油炸设备未设置防过热自动切断装置的。

【解读】判定情形:

(1)食品制造企业烘制设备未设置防过热自动切断装置。

(2)食品制造企业油炸设备未设置防过热自动切断装置。

(二)白酒勾兑、灌装场所和酒库未设置固定式乙醇蒸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通风设施联锁的。

【解读】判定情形:

(1)白酒生产企业的白酒勾兑、灌装场所和酒库未设置固定式乙醇蒸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2)白酒生产企业的白酒勾兑、灌装场所和酒库未设置机械通风设施。

(3)白酒生产企业的白酒勾兑、灌装场所和酒库固定式乙醇蒸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未与通风设施联锁。

(三)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蒸气、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的。

【解读】判定情形:

(1)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蒸气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

(2)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

(四)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解读】判定情形:

(1)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采用预混、部分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

(2)燃气窑炉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紧急自动切断装置。

(3)燃气总管的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

(五)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玻璃窑炉的冷却保护系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的。

【解读】判定情形:

(1)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玻璃窑炉未设置冷却保护系统。

(2)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玻璃窑炉使用水冷保护系统的,进水总管未设置水流量监测报警装置,也未设置压力监测报警装置。

(3)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玻璃窑炉使用风冷保护系统的,未设置风机停机监测报警装置。

(六)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

【解读】判定情形:

(1)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

(2)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通风设施。

(3)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的通风换气次数小于15次/小时。

(七)锂离子电池储存仓库未对故障电池采取有效物理隔离措施的。

【解读】判定情形:

锂离子电池储存仓库存放故障电池时,未对故障电池采取物理隔离措施。

第九条 纺织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未与生产加工等人员聚集场所隔开或者单独设置的。

【解读】判定情形:

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未与生产加工等人员聚集场所隔开或者单独设置。

(二)保险粉、双氧水、次氯酸钠、亚氯酸钠、雕*粉白**(吊白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或者保险粉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解读】判定情形:

(1)保险粉、双氧水、次氯酸钠、亚氯酸钠、雕*粉白**(吊白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

(2)保险粉露天堆放。

(3)储存保险粉的室内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第十条 *草烟**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熏蒸作业场所未配备磷化氢气体浓度监测报警仪器,或者未配备防毒面具,或者熏蒸杀虫作业前未确认无关人员全部撤离熏蒸作业场所的。

【解读】判定情形:

(1)熏蒸作业时,未配备和使用磷化氢气体浓度监测报警仪器。

(2)熏蒸施药、检查、散气作业时,未配备和使用与磷化氢气体性质相匹配的防毒面具。

(3)熏蒸施药作业前,未确认无关人员全部撤离熏蒸作业场所。

(二)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未设置固定式二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设施联锁的。

【解读】判定情形:

(1)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未设置固定式二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2)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未设置事故通风设施。

(3)固定式二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设施联锁。

第十一条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

【解读】判定情形: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砖混、砖木、砖拱等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

(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置了可能存在人员聚集的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

(二)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

【解读】判定情形:

(1)混合后可能发生加剧爆炸危险反应的不同类别粉尘共用一套除尘系统。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含蒸气)共用一套除尘系统。

(3)两栋或者两栋以上独立的建(构)筑物内产尘点共用一套除尘系统。

(4)同一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的产尘点共用一套除尘系统。

(5)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通过除尘管道、出风管、风机相联通。

(三)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

【解读】判定情形

(1)干式除尘系统除尘器箱体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2)干式除尘系统仅采用观察窗、清扫孔、检修孔作为泄爆措施。

(3)干式除尘系统采取气体惰化措施时,未采取氧含量在线监测报警措施。

(4)干式除尘系统采取抑爆措施时,抑爆装置所使用的抑爆剂不适用于所处理的粉尘。

(四)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

【解读】判定情形

(1)铝、镁、锌、钛等金属或者金属合金产生的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

(2)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在风机与除尘器箱体之间采取火花探测及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五)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

【解读】判定情形:

(1)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

(2)除尘系统采用砖混或者混凝土砌筑的干式巷道作为除尘风道。

(六)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

【解读】判定情形:

(1)铝、镁、锌、钛等金属或者金属合金产生的可燃性粉尘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2)木质粉尘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七)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解读】判定情形:

(1)被划分为20区的除尘器、收尘仓等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未采用适用的粉尘防爆型电气设备。

(2)20区防爆电气线路安装不符合防爆要求。

(八)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

【解读】判定情形:

(1)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

(2)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

注:火花探测消除装置应安装在与砂光机连接的除尘器主进风管,或者安装在与每台砂光机连接的支风管。

(九)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解读】判定情形:

(1)铝粉、*粉镁**、铝镁合金粉等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

(2)铝粉、*粉镁**、铝镁合金粉等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十)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

【解读】判定情形:

未制定粉尘清理制度,或者未按照清理制度要求及时清理粉尘,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

第十二条 使用液氨制冷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包装、分割、产品整理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的。

【解读】判定情形:

(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

(2)氨直接蒸发制冷的冷藏库、穿堂、封闭站台,作为加工、分拣、包装作业场所进行使用。

(二)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或者快速冻结装置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的。

【解读】判定情形:

(1)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

(2)快速冻结装置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但是单独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

第十三条 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解读】判定情形:

未对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也未在有限空间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二)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

【解读】判定情形:

(1)有限空间作业前,未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

(2)有限空间作业前,未进行通风和气体浓度检测,或者在有毒气体浓度检测不合格的情况下开展有限空间作业。

(3)有限空间作业现场未设置专门的监护人员,或者监护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参与有限空间作业,或者监护人员未全程监护。

第十四条 本标准所列情形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应当保证正常运行、使用,失效或者无效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解读】判定情形:

由于检测、维护、保养不到位,或者通过关闭、破坏、篡改等方式,造成本标准所列情形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处于未通电、未启用、未联锁、数据失真等不能正常运行、使用的状态,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五条 本标准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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