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发放小额贷款免征增值税 (银行小微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小额*款贷**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017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款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上述小额*款贷**,是指单户授信小于 1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款贷**;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款贷**合同金额且*款贷**余额在 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款贷**。

2018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款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上述小额*款贷**,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款贷**;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款贷**合同金额且*款贷**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款贷**。。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款贷**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款贷**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本通知所称小额*款贷**,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款贷**;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款贷**合同金额且*款贷**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款贷**。

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款贷**市场报价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款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款贷**市场报价利率150%的单笔小额*款贷**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2.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款贷**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款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款贷**市场报价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享受条件:1.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款贷**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款贷**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2.适用“优惠内容”第2条规定的“金融机构”需符合以下条件:

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已通过监管部门上一年度“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以及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两增两控”是指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款贷**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款贷**同比增速,有*款贷**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款贷**资产质量水平和*款贷**综合成本(包括利率和*款贷**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水平。金融机构完成“两增两控”情况,以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