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姐弟坠亡案二审开庭结果查询 (重庆姐弟坠亡案二审判决书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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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姐弟坠亡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刑终9号

原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波,男,1994年X月X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公民身份号码5002211994XXXXXXXX, 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创驰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伙人,户籍地重庆市 长寿区葛兰所十九段冯庄村X组X号,住重庆市南岸区腾龙 大道50号锦江华府小区X栋X。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1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辩护人佀化强,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A律师,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诚尘,女,1994年X月X日出生 于重庆市长寿区,公民身份号码5002211994XXXXXXXX,汉族, 大专文化,重庆顺泰食品有限公司财务人员,户籍地重庆市长 寿区葛兰所八段枯井村X组X号,住重庆市长寿区东方之骄X栋X单元X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朱红刚,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彭轶平,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波、叶诚尘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21年12 月28日作出(2021)渝05刑初2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波、叶诚尘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3月27日召开庭前会议,于同年4 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陆军、检察官李光林、龚珊、检察官助理唐焕然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张波及其辩护人佀化强、潘X,上诉人叶诚尘及其辩护 人朱红刚、彭轶平,鉴定人宋春明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决 定延期审理一个月;因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 无法继续审理,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裁定中止审理,于2023 年2月7日裁定恢复审理;同年4月6日,本院决定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波与陈X霖 于2017年8月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张某甲和一子张某乙。2019 年4月,张波以感情不合为由向陈X霖提出离婚。其间,张波 与多年前在网上认识的被告人叶诚尘见面后,隐瞒已婚并育有子女的事实,与叶诚尘建立不正当男女关系。同年底,叶诚尘通过他人得知张波已婚并育有子女后,仍继续与张波交往。2020 年2月,张波与陈X霖协议离婚,约定女儿张某甲由陈X霖抚 养,儿子张某乙由张波抚养至6岁后归陈X霖抚养,张波分期 向陈X霖支付80万元抚养费。离婚后,张某甲随陈X霖一起生 活,张某乙则随张波及张波之母刘W华一起生活在重庆市南岸区腾龙大道50号锦江华府小区X栋X室。叶诚尘在知晓张 波与陈X霖的离婚协议即两个小孩都将归陈X霖抚养的情况 下,多次向张波表示自己及家人都不能接受张波有小孩的事实, 提出如张波有小孩,二人则不可能在一起。2020年2月左右,张波和叶诚尘为达到结婚目的,共谋杀害张波的两名子女。后 二被告人商定采用制造意外高坠的方式杀死张某甲和张某乙。 其后,叶诚尘多次催促张波作案。同年6月,张波、叶诚尘分 手。同年9月中旬,张波主动联系叶诚尘,二人和好后,继续 共谋杀害张某甲和张某乙。其间,叶诚尘多次以家人不同意二 人在一起、不见面、分手等为由,迫使张波作案,并给张波限 定作案期限。同年10月25日,张波以给小孩买衣服为由,让 刘W华联系陈X霖将张某甲带到自己家中,因刘W华及陈X霖 一直在场,张波未找到机会作案。其间,张波与叶诚尘多次微 信联系,叶诚尘向张波建议将张某甲留下,伺机作案,后因张 某甲返回陈X霖处未果。叶诚尘对此不满,以分手相威胁,张 波即向叶诚尘保证下周接张某甲到家中实施作案。同年11月1日,张波主动联系陈X霖要求接张某甲,陈X霖遂将张某甲送至张波家中。当晚,张某甲留宿在张波家中,因刘W华在家, 张波未能作案,致叶诚尘不满。为安抚叶诚尘,张波即驾车赶 至重庆市长寿区与叶诚尘见面,并向叶诚尘转账4 万元。同年 11月2日上午,张波驾车返回锦江华府家中。当日下午,张某 甲和张某乙午睡后,刘W华外出。当日15时30分许,张波将 正在次卧室飘窗窗台玩耍的张某甲和张某乙双腿抱住,将二人 一起从飘窗扔到楼下,致张某甲当场死亡,张某乙经送医院抢 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甲系高坠致颅脑损伤死 亡;被害人张某乙系高坠致颅脑及胸腹腔多脏器损伤造成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电话报警接处警综合单》《受案登 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线索情况说明》《拘留 证》《逮捕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离婚证》《离 婚协议书》《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指认现 场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抢救记录》《检验报告》《血样提 取笔录》《鉴定书》《人身检查笔录》《情况说明》《手机提取及 封存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高速路卡口信息、车辆信息、 监控视频,证人陈X霖、曹X、刘W华、郭H安、任C均、刘K源、谭D、陈X、叶J平、张Y平、文L鸣、胡T的证言,被告人张波、叶诚尘的供述等。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波在与被告人叶诚尘共谋后,并在叶诚尘的逼迫下,采取制造意外高坠方式故意非法剥夺张波的两名亲生无辜未成年子女的生命,致二人死 亡,张波、叶诚尘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共同犯罪中, 张波积极参与共谋,设计将女儿接到家中,直接实施杀害两名 亲生子女的杀人行为;叶诚尘积极追求二被害人死亡的发生, 多次以自己和家人不能接受张波有小孩为由,催促张波杀死两 名小孩,并在张波犹豫不决的情况下,又以家人不同意二人在 一起、分手、不见面等相威胁,逼迫张波实施杀人行为,为张 波限定最后作案期限,并积极出谋划策,最终促使张波直接实 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故张波、叶诚尘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 作用相当。二被告人的作案动机特别卑劣,主观恶性极深,作 案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 依法均应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七条第 一 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张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叶诚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上诉人张波提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案发时其并不在次 卧室,没有将二名被害人扔出飘窗外;侦查阶段公安人员对其 进行刑讯逼供和诱供,其有罪供述均不属实;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对其从轻处罚。

上诉人张波的辩护人提出:侦查阶段,公安人员使用《传唤证》将张波通知到案并使用戒具,系非法拘禁,对张波进行疲劳审讯,以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作为诱饵欺骗张波作出有罪供 述,第一次讯问时没有让张波阅读《权利义务告知书》,明确其 所享有的诉讼权利,没有充分保障其辩护权,上述严重侵犯其 诉讼权利取得的供述不应当作为定案证据;公安人员在没有出 示《搜查证》和《扣押决定书》的情况下将张波、叶诚尘的手 机提取并送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手机搜索记录“2娃同时摔 到楼地”和微信聊天记录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审查起诉阶段, 公诉人提讯张波时没有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讯问笔录不能作为 定案证据,公诉机关没有为张波指定法律援助律师,没有听取 律师的辩护意见,没有对张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严重侵 犯张波诉讼权利;一审审理期间,法院没有通知张波参加庭前 会议,没有为张波指定具有一定年限刑事出庭辩护经验的法律 援助律师,没有充分保障张波的辩护权,没有对张波适用认罪 认罚从宽程序,系严重程序违法,应当发回重审;原判认定张 波实施故意杀人行为缺乏证据证明,叶诚尘没有亲眼目睹张波 实施犯罪,案发现场不能排除还有其他人作案;张波系不作为 的间接故意杀人,与直接故意杀人在量刑上应当有所区别;原 判未认定叶诚尘案发时以割腕自杀威胁张波作案,这一结论对 张波不利,变相加重张波罪责,同时没有认定叶诚尘案发前曾 以跳楼相威胁逼迫张波作案,系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予以 纠正;本案系婚恋家庭矛盾引发的犯罪,张波从侦查初期就认罪认罚,且是在叶诚尘逼迫下作案,案发后积极抢救被害人,具有自首情节,目前张波亲属正在积极筹钱赔偿被害人亲属, 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张波从轻 处罚。并申请调取2020年11月3日张波在派出所接受询问的 同步录音录像,对张波第一次讯问之前做思想工作的同步录音 录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对张波不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不予从宽处理的决定书;申请对现场勘验同步录音录像中反映 公安人员在案发现场次卧门口拍照提取的皮鞋印进行鉴定;申 请公安人员郭警官、李警官、朱警官、侦查阶段张波的辩护人 黄X、 一审期间的辩护人郎小X、原公诉机关承办人江恬婷、一审承办法官李莉、张波之前的同事余永康(音)和张波的母亲刘W华出庭作证。

上诉人叶诚尘提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其被张波强奸后 不得不确立恋爱关系,张波对其隐瞒已婚并育有子女的事实, 其得知真相后并没有继续与之交往;杀害二被害人是张波提出 的,其没有多次催促和逼迫张波作案,案发前一天也没有因为 张波未作案而不满,案发当天其曾劝张波放弃伤害孩子;其在 侦查阶段所作的有罪供述均是公安人员通过刑讯逼供和诱供取 得的;共同犯罪中张波的罪责更大,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上诉人叶诚尘的辩护人提出:公安人员对张波和叶诚尘的 讯问均存在刑讯逼供和诱供,张波的有罪供述存在多处矛盾和与事实不符之处,二人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一审认定张波实施故意杀人行为缺乏证据证明,不能排除被害人意外坠楼 或者第三人作案的可能性;公安机关在没有立案、没有出具扣 押手续、没有见证人的情况下提取张波、叶诚尘的手机送检, 对叶诚尘的搜查没有女性公安人员,严重违反程序规定,手机 检验报告中的微信聊天记录存在人为篡改痕迹,不能作为证据 采信;叶诚尘家族有精神病遗传史,叶诚尘本人患有精神分裂 症,微信中的言词都是受到强烈刺激下精神失常的表现,叶诚 尘不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一审法院未告知张波、叶诚尘审 判委员会成员名单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系 程序违法,应当发回重审;本案的起因是张波对叶诚尘的欺骗, 叶诚尘没有在案发现场直接作案,案发时叶诚尘主动提到“算 了嘛”,意图让张波放弃实施犯罪,叶诚尘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 和作用明显小于张波,原判对叶诚尘量刑过重。并申请调取检 察机关给公安机关出具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和张波在看守所 寄给其姐姐的信件;申请证人秦绍敏出庭作证;举示了叶诚尘 奶奶祖Z华的《救助证》《医学诊断证明书》《病危通知书》《门 诊病历》、证人叶Q金、代X会的询问笔录、叶诚尘姑母叶J容的《门诊病历》《处方》《抑郁自评量表报告》《简明精神病量表 报告》《焦虑自评量表报告》《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相 关记录、出院相关资料、左手小指伤情图片、证人何D海、杨K、叶J容的调查笔录等证据,申请对叶诚尘是否患有精神病进行医学鉴定;申请对案发现场原物提取的毛发、张波案发前服用的感冒药成分进行鉴定以及对死者张某甲头部的伤情进行侦查实验。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波、叶诚 尘故意杀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 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本案诉讼程序合法,侦查机关、公诉 机关、审判机关均依法保障了二上诉*权人**利,虽然个别程序存 在不规范的问题,检察机关已经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根据法律 规定,不影响本案定罪量刑的综合评判。上诉人张波、叶诚尘 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关于适用认罪 认罚从宽制度的问题,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环节,办案 人员均依法告知了二上诉人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并进行了释 明,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 宽制度,而非一律适用,二上诉人犯罪情节恶劣、主观恶性和 人身危险性极大,司法机关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符合法 律规定,检察机关对被告人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不需要 出具决定书;关于刑讯逼供和诱供的问题,同步录音录像可以 看出公安人员对二上诉人不存在刑讯逼供的行为,叶诚尘手上 伤情也通过情况说明予以了合理解释,并且没有让其遭受难以 忍受的痛苦,对叶诚尘前三次供述也没有作为定案证据,公安 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对叶诚尘转移羁押场所并不违反法律 规定,也没有对其进行诱供;对于手机提取程序的问题,案发当天公安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立案侦查,本案中使用的是独立性扣押,并不是搜查,没有见证人而是采用同步录音录像对 扣押过程进行记录,虽然公安人员没有出示《扣押决定书》系 程序瑕疵,但是没有影响手机数据的真实性,可以作为定案证 据;关于叶诚尘刑事责任能力的问题,辩护人提交的证据不足 以证明其具有家族精神病史,其在案发前从未有精神病就诊或 治疗记录,作案前后的言行能够体现其思维清晰、行为正常, 到案后的供述、证人证言和微信聊天记录均证实其具有行为控 制能力,现有证据能够证实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关于原判认 定事实不清的问题,微信聊天记录、张波手机搜索记录、《指认 现场笔录》《现场勘查笔录》《鉴定书》、证人郭H安的证言以及 二上诉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足以证实张波抱住二被害人双脚 将其扔出15楼窗外致其死亡的事实,张波表示对两个孩子坠楼 不知情的说法不能成立;关于叶诚尘提出被张波强奸后不得不 确立恋爱关系,其受到张波欺骗和威胁,而且没有催促和逼迫 张波作案,张波是故意杀人的主导者和实施者等问题,叶诚尘 多次供述二人确定所谓“恋爱”关系的经历,案发前二人分手 又复合,显示叶诚尘系自愿选择,微信聊天记录能够清晰反映 二人犯罪动机目的、共谋犯罪的过程以及叶诚尘多次催促张波 作案的经过,与其他在案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叶诚 尘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与张波相当,表现在二人对处理张 波子女达成共识、共同策划作案方式、积极追求犯罪结果的发生;关于一审法院没有充分保障张波辩护权的问题,法律援助机构接到一审法院通知后指派郎小X律师担任张波辩护人,郎小X律师在庭审中进行了有效辩护,对指定辩护人资质的审查责任在法律援助机构,而非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关于原公诉机关没有保障张波辩护权的问题,审查起诉时张波表示自己有辩护人,因此公诉机关没有另行为其指定辩护人,而二审提交的相关证据显示审查起诉阶段,张波亲属委托黄X律师担任其 辩护人的委托仍然有效,因为辩护人没有及时与办案机关联系, 提交相关手续,导致无法听取辩护人意见,审查阶段听取辩护 意见是为了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庭审中听取辩护人发表意见也 是途径之一;关于张波系间接故意不作为犯罪的问题,张波积 极作为追求结果发生,是直接故意杀人;关于对二上诉人量刑 的问题,张波系被抓获归案,不是主动投案,不构成自首,二 上诉人作案动机特别卑劣,主观恶性极深,作案手段特别残忍, 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一审法院综合其犯罪性质、手段、后果、是否赔偿被害方等因 素后,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量刑适当。综上,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张波与陈X霖婚后育有被害人张某甲 (女,殁年2岁)和被害人张某乙(男,殁年1岁)。婚姻存续 期间,张波与上诉人叶诚尘建立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2020 年2月,张波与陈X霖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张某甲归陈X霖抚养,张某乙在6岁前归张波抚养,6岁后归陈X霖抚养。离婚后,张某甲随陈X霖生活,张某乙随张波生活。叶诚尘明知离婚协 议的内容,仍视张某甲和张某乙为其与张波今后共同生活的包 袱,二人多次共谋杀死张某甲和张某乙,并决定采用制造意外 高坠的方式作案。之后叶诚尘数次催促张波作案,并多次以张 波有小孩其家人反对二人在一起、不解决孩子的问题就不见面 和分手等理由威逼张波杀害二被害人,在张波对是否要将二被 害人一起杀害犹豫不决时,叶诚尘强调必须将二被害人一起杀 害,并为张波限定了作案的最后时限。同年10月25 日,张波 通过其母亲刘W华告诉陈X霖要带张某甲买衣服,于是陈X霖将张某甲送到张波位于重庆市南岸区锦江华府小区X栋X的家中,因陈X霖在场,张波未能作案。其间,张波与叶诚尘多 次微信联系,叶诚尘提议将张某甲留下以伺机作案,后因张某甲返回陈X霖处而作罢。叶诚尘心生不满并以不解决孩子就与 张波分手相威胁,张波向叶诚尘保证下周接张某甲到家中实施 作案。同年11月1日,应张波要求,陈X霖将张某甲送至张波 家中留宿,因刘W华在家,张波未能作案,致叶诚尘不满,张波随后驾车赶至重庆市长寿区当面安抚叶诚尘,并向叶诚尘转 账4万元。次日上午,张波驾车回到家中。当日下午,张某甲 和张某乙午睡后,刘W华外出,15时30分许,张波将正在次卧 室飘窗窗台玩耍的张某甲和张某乙双腿抱住同时从飘窗掀出窗 外,致张某甲因高坠致颅脑损伤当场死亡,张某乙经送医院抢救,因高坠致颅脑及胸腹腔多脏器损伤造成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公安人员接群众电话报警后,在对张波询问过程中发现异常, 经侦查确定张波和叶诚尘具有重大作案嫌疑,遂于同月10日将二人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公安机关《电话报警接处警综合单》《受案登记表》《立 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线索情况说明》证实:2020年11 月2日15时40分许,公安机关接到电话报警称重庆市南岸区 锦江华府小区有两名儿童高坠,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发现高坠儿 童张某甲当场死亡,张某乙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遂以死者 父亲张波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案立案侦查。公安人员在询问张波 时,通过查看其手机,发现在同年10月23日22时39分和42 分曾通过手机搜索过“2娃同时摔到楼地”的内容;张波陈述前 后多次进入出事房间,看见孩子在窗边玩,却没有关闭窗户, 也没有将孩子带离危险区域,且张波与女友叶诚尘微信聊天记 录均已全部删除,不符合常理,公安人员对张波、叶诚尘的手 机提取扣押后,技术部门对微信聊天记录进行恢复,发现二人 为结婚扫清障碍产生处理掉两个孩子的想法,具有重大作案嫌 疑。同年11 月10日,公安人员通过电话假意通知张波、叶诚 尘前来领取手机,后将二人抓获。次日,公安机关对张波、叶诚尘涉嫌故意杀人案立案侦查。

2.公安机关《传唤证》《拘留证》《逮捕证》证实:2020年11月10日公安机关将张波、叶诚尘传唤到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 分局涂山派出所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讯问,次日对二人执行拘留,同年12月15日执行逮捕。

3.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情 况说明》及照片证实:中心现场位于重庆市南岸区腾龙大道50 号锦江华府小区X栋西南角楼底,在楼房西南角有一条东西走 向的石板路,石板路和4栋之间地面有草丛,该草丛距东墙 110cm、 距北墙333cm 的地面上有一处20cm×15cm 的血迹(棉 签擦拭)。距该血迹西侧100cm 处的草丛有倒伏状态。在东侧一 楼地面上有一双鞋底朝上的线织拖鞋。该小区X栋X室为两室一厅一厨一卫结构。客厅茶几上放有一个外卖盒,盒内装有 未吃完的炒饭和一双筷子,盒旁有一个美团外卖单。次卧室的 房门为一扇木门,木门处于开启状,在次卧室的东墙下紧靠南 墙处放有一张双人床,在床头北侧床头柜上放有一个烟灰缸, 其中烟灰缸内有五根烟头,在烟灰缸壁上有一根烟头(原物提 取)。在床和衣柜之间地面上有一只儿童鞋,在床尾和西墙之间 地面上有一只儿童鞋。在次卧室的南墙上靠西位置有一扇飘窗, 该飘窗窗台长175cm、 宽 73cm、 高50cm, 窗台与床面齐平。该 飘窗为一滑窗,飘窗顶部距窗台台面高188cm, 其中靠西的滑窗 处于开启状,开启的窗口宽52cm, 窗口下侧窗框距窗台面53cm。窗户上装有窗帘,窗帘处于半开启状,窗帘与开启的窗口东侧窗框齐平。在窗台上提取到残缺掌纹、残缺手印、左脚赤足足迹、残缺右脚赤足足迹、残缺左脚穿袜足迹、模糊指纹以及擦 拭物,在下侧窗框提取到残缺掌纹、手印以及擦拭物,在窗户 开关上提取擦拭物,在窗户玻璃上提取残缺手印,在窗框上提取相关擦拭物。

4.公安机关《指认现场笔录》及同步录音录像证实:2020 年11月12日,张波指认重庆市南岸区锦江华府小区X栋X室次卧室窗户处就是其将张某甲、张某乙掀下去的地方。

5. 《调取证据通知书》《抢救记录》证实:张某乙于2020年11月2日坠楼后于次日凌晨0时31分许经抢救无效死亡。

6.公安机关《鉴定书》《检验报告》及照片证实:

(1)死者张某甲头颅见广泛畸形,左额颞顶部见广泛头皮 下出血伴表皮剥脱,其间见多处创口,均创缘不整齐,深达骨 质。面部见广泛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并散在多处创口,均创 缘不整齐,创腔内见组织间桥,创周见挫伤带。双侧鼻腔沾附 血迹。口唇轻度紫绀,口腔内见血迹,左侧颊粘膜见小片粘膜 下出血及破损。胸骨上窝、左胸部上份见皮肤青紫,上中腹部 正中偏左见表皮剥脱。左上臂中段背外侧、左上臂中下段前内 侧见皮下青紫,左前臂前外侧见散在皮肤青紫;双手掌粘附泥 土样物,十指甲床紫绀。左大腿外侧见散在片状皮肤青紫,左 胭窝外侧见皮肤青紫,表皮剥脱;右下肢见广泛散在皮肤青紫。解剖见头部广泛头皮下出血,双侧颞肌出血。颅盖骨见广泛粉碎性骨折,部分骨碎片错位内陷,主要集中在额颞顶部。骨折下方见硬脑膜多处破损,部分脑组织自破损处挫碎脱出,硬脑 膜外无出血,左侧大脑底部见少量硬膜下出血,脑组织软化,见广泛散在挫裂伤,侧脑室出血,颅底见广泛粉碎性骨折。气 管内粘附血性液。双侧胸腔内均见血性样液,约20ml。双肺见 广泛挫伤瘀血,叶间裂未见出血点,心包前侧见一针眼,心包 腔见血性液约15ml。腹腔内积血约50ml。肝脏表面见散在挫伤。脾脏后端见4.0cm×3.0cm 破裂区,部分组织挫碎。胰腺包膜完 整,胰体及胰尾部见瘀血;左侧肾周见积血,左侧肾脏瘀血肿 胀,上端见约3.0cm 不规则破裂口。提取死者张某甲血样、心 血、十指指纹、双手掌掌纹、双脚掌掌纹、相关擦拭物、衣裤、 袜子送检。根据毒化检验可排除外源性毒物致死。死者无窒息 征象,可排除捂、压口鼻和勒、扼压颈部导致的机械性窒息死 亡。根据死者张某甲的损伤情况分析,系因机械性损伤致颅脑 损伤死亡。死者损伤具有外轻内重,损伤广泛且严重,损伤分 布集中于一侧,损伤一次性*力暴**可以形成等特点,结合案情分析,符合高坠形成。鉴定意见:张某甲系高坠致颅脑损伤死亡。

(2)死者张某乙左额部见皮肤青紫,额顶部正中发际内见 头皮青紫,双侧颢部头皮发红改变,右顶部见皮肤青紫,枕部 正中及枕部右侧见头皮青紫。双侧鼻腔沾附血迹。口唇紫绀。颏部下方见皮肤青紫,其间见不规则创口,深及皮下,其左侧 见间断条形印痕,右颈部见多处间断条形皮肤青紫。胸骨部见皮肤青紫,表皮剥脱。左胸部见散在多处皮肤发红区,右锁骨处下方、左大腿中下段外侧见皮肤发红,右大腿中段外侧见皮 肤青紫。解剖见顶枕部广泛头皮下出血及帽状腱膜出血,左侧 颞肌出血。左顶骨及枕骨见矢状线性骨折,骨折线延伸至颅后 窝,部分矢状缝增宽。双侧顶枕叶见小片蛛网膜下腔出血,脑 组织肿胀,脑沟变浅,脑回变宽,颅底见枕骨骨折线延伸至枕 骨大孔,该骨折线颅后窝两侧分别见两条斜行骨折线。颏部下 方及颈部右侧见皮下出血,颏部下方肌肉见出血。左侧第5、6 肋软骨骨折,周围肋间肌出血。左侧胸腔内见血性液约70ml, 右侧胸腔内见血性液约40ml。纵膈见出血,胸腺出血。双肺肿 胀,浆膜下见广泛淤血,左肺明显。腹腔见血性液约40ml。肝 右叶膈面见片状包膜下出血;右侧肾周见大量积血。提取死者 张某乙心血、脑组织、心脏、双肺、肝脏、脾脏、胰腺、双肾、 唾液(斑)、十指指纹、双手掌掌纹、双脚掌掌纹、相关擦拭物 送检。病理诊断为脑水肿,右心室心外膜出血,肺出血、肺水 肿、局灶性肺不张,肝被膜下出血,各脏器淤血。毒化检验检 出咪达唑仑系医疗过程中使用所致,可排除毒物中毒致死;根 据无窒息征象可排除捂、压口鼻部和勒、扼压颈部导致的机械 性窒息死亡;根据损伤情况并结合病历资料综合分析,张某乙 系因机械性*力暴**致颅脑及胸腹腔多脏器(肺脏、肝脏等)损伤 造成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死者损伤具有外轻内重,损伤广泛且 严重,损伤一次性*力暴**可以形成等特点,结合案情分析,符合高坠形成。鉴定意见:张某乙系高坠致颅脑及胸腹腔多脏器损伤造成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7.公安机关《血样提取笔录》证实:2020年11月3日,公安人员依法提取了陈X霖的指血和张波的指血。

8.公安机关《鉴定书》《情况说明》证实:现场提取的次卧 室下侧窗框边沿的掌纹系死者张某甲所留,次卧室飘窗窗台上 的左脚赤足足迹系张波所留;现场提取的次卧室窗台上掌纹擦 拭物、次卧室床头柜烟灰缸内烟头及张某甲的袜子上均检出张 波的 DNA; 现场提取的草丛处血迹检出张某甲的DNA; 现场提取 的次卧室窗台、窗框处擦拭物中均检出张某乙的DNA; 张某甲、张某乙与张波、陈X霖符合双亲遗传关系。

9.公安机关《手机提取及封存笔录》及照片、同步录音录 像证实:2020年11月3日,公安人员分别从张波和叶诚尘处提 取二人所持有的手机,并进行封存。张波对其手机中2020年10 月23日22时39分、22时42分两次搜索“2娃同时摔到楼地” 的历史记录进行了指认。公安人员对提取、封存手机的过程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

10.公安机关《检验报告》、鉴定人宋春明证言证实:经对 张波和叶诚尘的手机进行检验,从叶诚尘手机中恢复其微信号 ycc877609XXX 与张波微信号 ZB18716325XXX 的微信聊天记录共 17557条,起始时间为2020年5月28日11时21分至2020年 11月2日18时15分。二人的微信聊天记录的主要内容为:(1)叶诚尘多次表示自己和家人都不能接受张波有小孩的事实,如果张波有小孩则二人不可能在一起。(2)张波与叶诚尘在2020 年2月左右就商量过杀死两个小孩。(3)2020年6月二人分手前,叶诚尘以自己和家人不能接受张波有小孩的事实为由,多 次催促张波杀死两个小孩,还为张波出主意将女儿接过来;张 波在此期间一直担心作案后叶诚尘家人仍不同意二人在一起而 有所犹豫,提出是为了叶诚尘才去做杀害小孩这样伤天害理的 事。(4)二人和好后,叶诚尘在2020年9月、10月一直催促张 波作案, 一再表示必须要将两个小孩都杀死,并且在2020年10 月20日给张波限定作案时间为一周内;张波一直有所犹豫和担 心;后张波提出以为小孩买衣服的名义接女儿过来,叶诚尘同 意。(5)2020年10月25日,张波以买衣服为名将女儿接到家 中,但由于其母亲和前妻在场, 一直没机会动手作案;张波全 程和叶诚尘微信联系,并拍照给叶诚尘看;叶诚尘一直在为张 波出主意,让张波制造机会与小孩独处,或者将女儿留下来以 便作案;张波告诉叶诚尘已经决定下周再接女儿过来,并向叶 诚尘表示已经下定决心要杀死小孩,叶诚尘以分手相威胁,张 波表示这是最后一次机会,已经布局好了。(6)2020年11月2 日13时41分许,叶诚尘向张波询问张波的母亲是否离开。二人具体微信聊天内容如下:

(1)2020年6月3日,叶诚尘在微信中提出“娃儿没解决 前我不见你妈哟”“我反正坚持有娃儿是不可能接受的”,张波回复“你不见娃儿都是了呀”,叶诚尘称“有娃儿真是不可能的事”“你应该想办法哪个让你2个娃儿一起那个吧”,张波称“2 个哪个可能嘛”,叶诚尘回复“把她接出来耍”“开车带她们出 去耍”“车险买起”“说照相呀”“带她去找弟弟还不愿意吗”, 张波称“现在是大的个真的可能不认我哟”“娃儿都不愿意跟我 一路”“我去说带她出来耍,都没得人信”“现在娃儿都晓得说 话了,她不愿意跟我一路”“她跟弟弟没得任何感情”,张波问 “现在不是非要这么急”,叶诚尘回复“那好久急嘛”“把房子 买了来吗”“你有勒个多娃儿,我们以后找再多钱也没钱”“其实不是你带不出来娃儿”“是不想”。

(2)2020年6月4日,叶诚尘在微信中提到其被父亲骂, 让张波“一个月后把娃儿的事处理了”,张波称“娃儿的事情处理完了,不说出去不都好了吗”,叶诚尘催促张波“那你快点呀”。

(3)2020年6月6日,叶诚尘在微信中提出“反正有娃儿 我是接受不了的”“你马上把娃儿解决了就行了呀”“先解决娃 儿”“还不是怪你在一直拖”“有娃儿我妈我全家都不干”,张波 称“我晓得都是娃儿的问题”"目前是房子的问题,等几天就是 娃儿的问题”“再过一段时间是我二婚的问题”,叶诚尘回答“二 婚就拿房子车子这些来说事撒”,张波称“娃儿出了事,你都没 得资格说我是二婚撒子的”“娃儿没得了,我们就是公平的了”, 叶诚尘称“我就没得资格说你任何了”“就不得去想你是咋子二 婚了呀”,张波提出“2条命都这么不值呀”,叶诚尘回答“本来就不该存在呀她们”,张波称“不应该在那么也是在了,我不是为了你去做的这些伤天害理的事情嘛”,叶诚尘回答“有她们在 我们不会幸福”“有她们在是不可能跟你在一起”,张波称“所 以都是为了你,我才去做的这些伤天害理的事”,叶诚尘回答“能 证明你爱不爱我呀”,张波称“完全是为了你”“是你喊我这样 做的,我才去做的”“好伤天害理嘛”,叶诚尘说“那你不做嘛”,张波称“那个愿意做嘛?”。

(4)2020年6月7日,叶诚尘在微信中强调“娃儿解决了才见面反正”。

(5)2020年9月16日,叶诚尘在微信中提到“我说的你 小的个要出事呀”“我说算了命的”“我晓得只是你想不想的问 题”“我知道,你在权衡利弊”“我已经感觉到你不愿意了”“权衡利弊就是在想值不值得”“本来都不能接受有个娃儿跟到你”“反正一件都不能少嘛”。

(6)2020年9月17日,叶诚尘在微信中向张波强调不能接受张波有小孩,并称给家人说张波小孩要出事。

(7)2020年9月20日,叶诚尘在微信中提出让张波把事 情做了来才和好,并且让张波回家跟家人说非她不娶,还让张波用刀比着说,张波称自己也像叶诚尘一样极端了。

(8)2020年10月10日晚,叶诚尘在微信中称“说你娃儿 已死”“只有勒个才说的通呀”,张波回答“哪个可能嘛”“我记 得你那个时候不是这样说的”,叶诚尘称“说的一直都是,你娃儿没得了,房子买了”“过了勒个久了”“那个时候你不是说你已经说好了吗”"不过就2周”“还要加上国庆节”,张波回答“主 要是现在这个问题我啷个去说吗”“我也说不过去的嘛”;2020 年10月11日0时许,张波称“以后没得娃儿了都没得这些事情”“到时候我妈自己都要出去上班,都不需要我给钱”。

(9)2020年10月18日,叶诚尘在微信中问张波“好久之 内把事情办了”,张波回答“10月之内”,叶诚尘称“说的这周, 你还给我拖远点嘛”,张波称“我没有拖”“你真的也不要逼太 急了”“做不好吃不了兜着走”,叶诚尘说“啷个不急,喊你这 周,你说下周”,张波称“你来嘛”“我说10月之内”“这周耍 过去了撒”,叶诚尘催促“能提前就提前”,张波回答“我这周回去,回去等机会”。

(10)2020年10月20日,叶诚尘在微信中提出“说去说来都是你那2个包袱的问题”,张波问“处理完了,到底得行不 哟”,叶诚尘回答“肯定得行呀”,张波称“我晓得,今天开始 事情没有做完,我们都不能见面”“其实我现在压力也大,大得 都想爆发”,叶诚尘追问张波“你是不是要给我个准确时间”,张波回答“10月之内,反正没有办好,我国人(自己)也不会 来见你了”,叶诚尘表示“最多10天的时间”,张波称“我现在 没有回去安排,心里也没得数”,叶诚尘称“说好这周就这周” “反正这周是最后的时间”,张波称“我想哈办法嘛”,后张波 问叶诚尘“我问了我妈了,我这样说的,喊我妈去给大娃买点衣服,怎么样”,叶诚尘称“她好就去买嘛”,并向张波表示“下个月就合格了呀”。

(11)2020年10月21日,叶诚尘在微信中询问张波给小 孩的衣服买了没有,张波称还没有,张波提出“我想2个一起, 是不是太夸张了”,叶诚尘称“必须一起呀,你还不明白吗”“你 过年的时候你都提过的”“当时说的也是2个”,叶诚尘让张波 第二天去给小孩买衣服,张波提出“如果到时候做了,你屋头 人还不同意怎么办”,叶诚尘向张波表示“不可能”“我以我命担保”“但必须是2个一起”。

(12)2020年10月24日,张波在微信中告诉叶诚尘“刚 才我妈回来说她打电话来说明天中午弄来”,叶诚尘称“必须保证明天办成”,张波称“下来保证嘛”。

(13)2020年10月25日,张波在微信中称“我身边还有人”“我妈在弄他们吃东西”“看嘛全程都是这样”“都是分了她们自己吃”“然后她都看到娃儿到处跑”“她在跟娃儿耍”“我勒哈真的是有力使不上”“大的个今天要回去哟”“明天大的个读幼儿班”“今天都是背书包来的”“我一直给你照相”“就是在证明我在等机会”“我全程给你照相”“全程给你证实”,叶诚尘一直给张波建议“你去喂撒”“你哪个不去分也”“耍玩具撒”“喊娃儿过来跟你耍撒”“应该来了都喊她妈国人(自己)走”“喊你妈去帮忙不会吗”“喊你妈去弄个你喜欢的菜”“洗碗”“你说 她煮饭难吃,喊你妈吵(炒)个肉不行吗”“把娃儿留下来耍撒”“你留他肯定不走”“洗碗你去把娃儿抱到耍”“洗碗只有你带娃儿呀”“吃完了你就去把娃儿抱到”“喊他们洗碗”“喊她去帮 妈撒”“留下来耍”“2个人嘛”“说晚上想跟她谈哈”,张波称“今 天我找机会,下周我都自己去接来办”“周五都去接”“或者直 接喊她送过来”“反正她不在就行了”“过来直接耍2天”“而且 今天跟下周没得区别”,叶诚尘回答“有区别”“意义都不一样 了”,张波一再表态“我没有说过一句话不愿意办”“你这次真 的要相信我”“我发誓我是下了决心的”“我真的想跟你在一起”, 叶诚尘称“直接干净利落点不行吗”“你不要像上次那样”,张 波回答“急不急这一天”“如果我失物(误)了,我就完了”“我 真的是想办”“你真的要相信我,我发誓我有那个决心”“我就 是怕你不相信,我晓得你本来对我都没得信任”"我今天全程买 衣服的时候我都在想,她们都是我和你的绊脚石,有你没他, 有她没你,我选择你。我们以后也有我们目前该有的”“我都已 经想好了全部”,叶诚尘表示“我真的受不了了”"我不想在(再) 耽搁下去了”,张波称“我晓得你急,如果是我不愿意做,我现 在绝对不说半句话,我现在一直在证实”“你不要为我哭着喊好 吗”,叶诚尘称“放手了”,张波问“你说过不对我说这些话的, 你说过一起到老的”,叶诚尘回答“那是你做了后,我一直都想 好了的,今天决定一切”,张波称“我真的是今天有力没有使上, 我晓得你灰心”“你真的不要做任何事情都这么倔好吗”“我本 来都想好了做这件事情”,叶诚尘还表示“我等不起了。心态已经绷(崩)了。把房东电话给我吧”,张波问“你对我都这么绝情吗?我对你一往情深,撒子都愿意为你做”,叶诚尘问“你答 应我的事都没做到,我拿咋子来相信你”,张波回答“我爱你我 都赴汤蹈火跟你在一起”“最后一次机会”“现在等于说是布局完了”“我马上回来了”“回来我把事情给你说清楚完”。

(14)2020年11月2日13时40分许,叶诚尘在微信上询问张波妈妈是否外出;案发后叶诚尘转账给张波。

11. 高速路卡口信息、车辆信息证实:车牌号为渝AYXX7D 的小型轿车所有人为刘K源,该车2020年11月1 日10时许到长寿,次日9时许返回市区。

12.重庆市锦江华府小区4栋监控视频证实:2020年11月 2日10时许,刘W华独自带两个小孩坐电梯下楼,小孩情况正 常;10时38分张波回到锦江华府小区,乘电梯上楼;11时26 分刘W华独自带两个小孩乘坐电梯返回家中,小孩情况正常;14时4分刘W华独自一人乘电梯下楼;14时13分外卖员上楼 送餐;14时15分外卖员下楼;15时40分张波从11楼乘坐电 梯下楼;15时47分刘W华独自一人乘电梯上楼;15时50分刘W华独自一人乘坐电梯下楼。

13.公安机关《人身检查笔录》《情况说明》及照片证实:叶诚尘左手腕前侧见两条横行的陈旧性划痕,但无法判断该两条陈旧性划痕的具体损伤时间。

14. 《离婚证》《离婚协议书》证实:张波与陈X霖于2017年8月17日结婚,2020年2月26日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张某甲由陈X霖抚养;婚生子张某乙6岁前由张波抚养,6 岁后由陈X霖抚养,教育费由张波承担,医疗费双方各承担 一 半;张波补偿张某甲和张某乙80万元,每年分两次支付10万元直至支付完毕。

15. 《常住人口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户籍证明》证实:上诉人张波、叶诚尘以及二被害人的基本身份情况,其中被害 人张某甲出生于2018年3月11 日,被害人张某乙出生于2019年 1 月 6 日 。

16. 证人陈X霖的证言证实:其与张波婚后先后生下张某 甲、张某乙。2019年4月,张波提出离婚,2020年2月,张波 以外面的女人怀孕为由再次提出离婚,二人办理了离婚手续, 约定张某甲归其抚养,张某乙在6岁前归张波抚养,6岁后归其 抚养,张波支付80万元作为补偿。从张波提出离婚后,二人就 分居,张波从未主动提出要看张某甲,都是其周末主动将张某 甲带到锦江华府与张某乙见面后又接回家。2020年10月25日, 张波的母亲刘W华打电话称张波要给张某甲买衣服,要求将张 某甲接过来,当日其全程在场。2020年11月1日,张波再次主 动提出要接张某甲,其将张某甲带至锦江华府后因事离开,当 晚张某甲留宿在张波处。次日16时许,其接到刘W华电话称孩 子坠楼了。证人曹X(陈X霖的母亲)的证言证实的内容与之基本一致。

17. 证人刘W华的证言证实:其听儿子张波说有一个长寿的女朋友,但没见过面。2020年11月1日下午,陈X霖把张某甲 带到锦江华府处,晚上陈X霖说要很晚才能回来,其便带着张 某甲、张某乙一起睡在锦江华府家中,张波当晚不在家。次日 14时许,两个孩子睡着后,其外出买菜,回家时走到楼下看见 两个孩子躺在地上,张波在旁边哭。同月3日晚,张波和叶诚 尘说过二人在微信聊天过程中说了一些关于两个娃儿的气话, 所以被叫到公安机关调查。次卧室床和飘窗是挨着的,平时这 个窗户都留有缝隙,孩子一般不会去开窗户,其出门时飘窗的窗户只留了一条缝隙,没有锁死。

18.证人郭H安的证言证实:其住在锦江华府4栋。2020 年11月2日15时30分许,突然次卧传来一声闷响,其走到次 卧从窗户往外看,地上躺着两个小孩, 一个趴着、 一个侧着, 间隔30公分左右,头朝外,脚朝次卧方向。过了一会一个男子 把围观群众分开蹲下去看小孩,突然就流泪并用头撞地面,坐在地上哭。

19.证人任C均的证言证实:其住在锦江华府7栋。2020 年11月2日15时30分许, 一名女业主到物业管理中心说有娃 儿从楼上落下来了。其正好在物管,就第一个到了现场,看到 两个娃儿在地上,都在流血,女孩趴起没有动了,男孩侧起蜷 缩着,看着还在动。现场有个成年男子跪着哭,并不断用头撞地,头都撞破了。其在去现场的路上报了警。

20.证人刘K源的证言证实:其与张波合伙成立了重庆创驰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2020年10月30日,张波找其借车,说周末带娃儿出去耍。

21.证人谭D、陈X的证言证实:2020年6月20日,张波、刘W华将锦江华府X栋X号房卖给陈X,之后双方又达成返租协议,张波、刘W华继续租住在此。

22.证人叶J平、张Y平的证言证实:2020年春节前后,他们得知女儿叶诚尘和张波在谈恋爱,并且知道张波离过婚、有两个孩子后,坚决反对二人在一起。

23.证人文L鸣的证言证实:其与叶诚尘是朋友。叶诚尘交往现在的男朋友后,说过父母不同意二人在一起,因为这个男朋友离过婚还带有娃儿。叶诚尘觉得这个男的能满足物质需求, 还是愿意与他在一起。2020年6月24日,叶诚尘在微信上说失恋了,并说自己一天都吵架,还打男朋友,在后面几次吵架中, 完全都是动手,让男朋友彻底死心了。叶诚尘还说有一次把男 朋友打得全身都是伤,到处都是血,最后一次还在男朋友身上 划了很多刀,拿烟灰缸敲破了头,因为发生了这些事二人彻底 分开。2020年8月下旬,叶诚尘说那个男的又在联系叶,国庆节看到二人在一起旅行,应该是和好了。

24.证人胡T的证言证实:其与叶诚尘是朋友。叶诚尘说过 现在的男朋友离过婚有娃儿,家人知道后不同意二人在一起,6月听说二人分手了。

25.上诉人张波2020年11月16日、12月4日、12月15日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与叶诚尘七八年前就认识,2019年7月开始谈恋爱,11月二人发生性关系。其对叶诚尘隐 瞒了已婚有子女的事实,2019年底叶诚尘知道后,认为被欺骗了,二人经常因为其有小孩的事吵架。2020年2月其离婚后,将离婚协议给叶诚尘看过。2020年2月左右,叶诚尘以自己和 家人都不接受其有小孩为由,提出让其将儿子弄死,后提出将 两个小孩都弄死,其答应了,但一直没有实施。叶诚尘还让其 买房子。二人发生争吵时,叶诚尘对其打、咬、拿菜刀砍、拿 烟灰缸砸或者逼其用刀划自己手臂。6月,二人因为买房子和处 理小孩的事闹崩分手。9月,其感觉自己太爱叶诚尘,就主动联 系叶,二人和好。叶诚尘仍然提出让其将两个小孩弄死,并且 多次催促,其一直敷衍没有实施。二人商量过采取制造车祸的 方式将小孩杀死。叶诚尘提出将小孩从窗户推下去, 一开始说 从阳台推下去,其提出家里次卧室飘窗更符合意外坠楼,还通 过视频给叶诚尘看了飘窗的位置,最后二人决定将小孩从窗户 推下去制造坠楼假象的方式杀死两个小孩。其还通过手机搜索 过“2娃同时摔到楼地”。二人主要是见面和微信语音通话商量, 微信文字聊天时都比较隐晦。10月,叶诚尘一直催促,二人商 量以给小孩买衣服为由将女儿接过来。10月25日,其让母亲刘 维华打电话叫陈X霖把女儿送过来,他们一起带两个小孩买了 衣服后,回到锦江华府小区,叶诚尘通过微信一直催促其作案,并为其出主意制造与小孩独处的机会和将女儿留下来以便作案,其以旁边有人没有机会等为由, 一直没有实施。当晚,其 到长寿与叶诚尘见面,叶很生气,其保证下周一定将小孩处理 掉。10月31日,叶诚尘催促其回家将小孩从飘窗推下去,其于 11月1日上午驾车从长寿回到重庆。当日15时许,陈X霖将女 儿送到其家里,其与叶诚尘微信视频,叶催促其动手,其因内 心矛盾没有下定决心就没有动手,后陈X霖和刘W华回家,其 告诉叶没有机会,叶让其将女儿留下来。因为叶诚尘闹得很凶, 当晚其驾车去长寿与叶见面,向叶表示第二天一定动手。为安 抚叶诚尘,其向叶转账4万元。11月2日,其驾车从长寿回到 家中。两个小孩午睡后,刘W华外出,其与叶诚尘微信视频通 话过程中,两个小孩在次卧室飘窗处玩耍,叶一直催促其动手, 其将窗户打开,但一直敷衍拖延时间。当日15时30分许,叶 诚尘用修眉刀割手腕,让其选择是要叶死还是两个小孩死,其 见叶手腕割出血,害怕叶割腕死了,就蹲起来,双手抱着两个 孩子的腿,轻轻往上面一掀,两个孩子就从窗边跌落到楼下去 了。当时其没有穿袜子,光脚站在窗台上面。随后其用手机拨 打了120,又打电话给叶诚尘让叶转钱给其。其下了几层楼后坐 电梯到一楼,看见两个小孩躺在地上,儿子还在动,其用头撞 墙,后随120救护车去医院。其将手机里与叶诚尘的微信聊天 记录删除是因为怕被发现。派出所询问后,其与叶诚尘商量统 一 口径如何向公安人员解释微信内容。张波还对恢复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了确认和解释。

26.上诉人叶诚尘2020年12月4日、12月6日、12月15 日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左右,其通过QQ 认识张 波,2019年二人加了微信,5月见面,8月张追求其,二人在一 起,11月发生性关系。后其得知张波结过婚还有小孩,认为被 欺骗,但张承诺会对其好,二人继续在一起。2020年2月,其 发现张波还没有离婚便质问张,没过几天张就离婚了,其知道 张和前妻的离婚协议内容。同月,张波提出处理小孩的问题, 但没有具体说怎么处理。五六月,其与张波吵架时提出不能接 受张有两个小孩,张说“娃儿生都生出来了,已经存在了,把 娃儿弄死吗?”其回答只有两个娃儿死了就不存在了。之后二 人商量怎么处理两个小孩, 一是小孩从楼上掉下去,二是出车 祸把车开到水里。6月,二人分手。9月底,张波主动提出和好, 其要求张将房子写自己的名字,还必须将两个小孩弄死,张都 同意。10月中旬,二人开始谈小孩的事情,张波提出制造车祸 和坠楼的方式杀死两个小孩,张提到次卧室窗台与床一样高, 紧挨着,小孩经常在那里玩耍,二人决定在窗户人为制造小孩 坠楼。因为女儿是跟着张波前妻,二人就商量让张波找个周末 把女儿接出来,带两个小孩去买衣服,就可以找机会弄死他们。案发前一周,张波把女儿接出来,带两个小孩去买了衣服,还 拍了视频和照片,表示一直没有机会动手。其为张波想了各种 办法,比如说喊前妻去洗碗、休息等等,想制造机会让张动手。

张波说下周再接女儿到家里玩,到时候再动手。11月1日,张波把女儿接到家里,下午其与张波视频聊天,张有机会但一直 没有动手。当晚,张波到长寿找到其,二人发生争吵,其说房 子和小孩的事都没办成,张为安抚其转账4万元。11月2日中 午,其在微信上问张波感冒好些了吗,吃饭没得,然后二人一 直视频聊天,都心知肚明张要做伤害小孩的事情。张波吃完饭, 就给小孩穿衣服,还陪小孩耍了会。其见张波迟迟不动手,就 用修眉刀划伤自己的左手腕,划破了皮,还说“我们两个就算 了嘛”,意思就是张不把两个小孩弄死,那就不可能继续跟其在 一起。之后视频就断了,过了一会张波打电话说小孩掉下去了, 其将4万元转给了张。之所以要把两个小孩一起弄死,是因为 不管小孩判给谁抚养,都是张波亲生的,其就是不能接受张有 小孩的事实,必须两个小孩都死了,其才能继续跟张在一起。 其曾经在2020年6月和11月1日用修眉刀割伤过自己的左手 腕,都是与张波发生争吵时割伤的。11月3日,其去派出所前 将手机里与张波的微信聊天记录全部删除了。在派出所接受询 问后,二人商量过如何统一 口径解释微信内容。叶诚尘还对恢 复的与张波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了确认和解释,其中涉及“解决”“处理”“那个”等都是弄死小孩的意思。

针对二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对事实、证据、程序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一、关于二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公安人员存在刑讯逼供、疲劳审讯、诱供等违法取证行为的相关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

经查,讯问张波、叶诚尘的同步录音录像显示,二人在讯 问过程中神情自然,公安人员没有殴打、威胁等非法取证行为, 讯问结束后二人对讯问笔录自行核对修改并签名摁印予以确 认,叶诚尘的讯问笔录上还有其亲笔修改的痕迹并摁印予以确 认。张波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一审期间 的供述基本一致,二人的供述彼此对应,与在案的其他主客观 证据相印证,也与通过技术手段恢复的微信聊天记录相吻合。 二审中,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举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公 安机关《入所健康检查表》《关于参与审讯犯罪嫌疑人叶诚尘的 人员情况说明》《重庆市公安局刑警总队人员证明》《关于犯罪 嫌疑人叶诚尘调换羁押场所的情况说明》《关于不存在安排相关 人员在同监舍对叶诚尘进行侦查、欺骗和诱导的情况说明》、张 小军警官的人民警察证复印件、检察机关《重大案件讯问合法 性核查意见书》,以及公安人员段华在庭前会议中所作的说明证 实,本案侦查程序合法,公安机关对叶诚尘调换羁押场所符合 规定,没有安排相关人员在看守所监舍内对叶诚尘实施诱供。综上,二上诉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上述上 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重庆市人民检 察院的相关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调取相关证据的申请,依法予以驳回。

二、 关于上诉人张波的辩护人提出公安人员使用《传唤证》对张波非法拘禁的相关辩护意见。

经查,公安人员于2020年11月10日18时至次日15时将 张波传唤到办案地点进行讯问、传唤时间未超过24小时的事实, 有经张波签名摁印确认的《传唤证》《讯问笔录》等证据证实。公安人员的上述传唤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的相关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三、 关于二上诉人的辩护人提出手机提取程序严重违法, 涉案手机及对手机作出的《检验报告》、手机搜索记录应当予以排除的相关辩护意见。

经查,案发当日,公安机关以张波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立案 侦查。次日,公安人员对张波进行调查中发现张波案发当日行 为异常,且张波与其女友叶诚尘的微信聊天记录全部删除,不 符合常理,通过查看张波的手机发现其曾通过手机搜索过“2 娃同时摔到楼地”的内容,遂对张波的手机进行提取扣押,并 对随后通知前来接受调查的叶诚尘的手机进行提取扣押,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四十一条“在侦查活动 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 应当查封、扣押”的规定。虽公安机关扣押张波、叶诚尘的手 机没有出示《扣押决定书》并让二人签名确认,扣押程序存在 瑕疵,但公安人员制作了《提取及封存笔录》并全程录音录像, 二人未表示异议并签名确认。在没有见证人的情况下,对相关侦查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证明合法性符合法律规定。公安人员提取叶诚尘手机时未对其进行人身搜查,由男性公安人员提 取不违反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收集物证、 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 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 据应当予以排除”,二审中公安人员对未出示《扣押决定书》作 出了合理解释,故公安机关提取扣押张波、叶诚尘手机,不属 于应当排除的情形。公安机关提取张波、叶诚尘的手机送检, 经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检验,依法作出的《检验报告》,经 一 审庭审举示、质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故上述辩护意见不 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的相关意见成立, 本院予以采纳。对叶诚尘的辩护人调取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出具的《纠正违法通知书》的申请,依法予以驳回。

四 、关于上诉人张波的辩护人提出第一次讯问时没有让张波阅读《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的相关辩护意见。

经查,2022年11月11日张波在《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 务告知书》上勾选了“本权利义务告知书我已看过”的选项,并签名摁印。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五、 关于上诉人张波的辩护人提出审查起诉阶段公诉人讯 问张波时没有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该笔录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的相关辩护意见。

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关于对讯问过程录音或录像的规定,是针对侦查人员在侦查阶段讯 问犯罪嫌疑人作出的要求,相关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对公诉人在 审查起诉阶段讯问被告人,并未要求必须进行录音或者录像。上诉人张波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与其侦查阶段、 一审期间的 供述基本一致,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六、 关于上诉人张波的辩护人提出未对张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严重侵犯其诉讼权利的相关辩护意见。

经查,张波在侦查阶段签字确认的《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 义务告知书》和审查起诉阶段签字确认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告知书》中,均明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 导意见》第五条明确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可以适用,而非 一律适用,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本案中原公诉 机关经审查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等,决定对张 波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符合法律规定。故上述辩护意见 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的相关意见成立, 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调取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对张 波不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不予从宽处理的决定书的申请,依法予以驳回。

七、关于上诉人张波的辩护人提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一审法院均剥夺张波获得辩护的法定诉讼权利的相关辩护意见。

经查,二审中,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举示、质证,本院予 以确认的《会见记录》《会见嫌疑人介绍信》《授权委托书》《专 案助理证明》《关于协助提供相关材料的函》《法律事务委托合 同》《解除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协议书》《合同登记表》《解除协议 登记表》、黄X律师出具的《情况说明》、黄X与张燕微信聊天记录证实,2020年12月1日张波的母亲刘W华委托黄X和段晓行律师作为张波的辩护人,黄X于2020年12月3日、17 日、 18日到看守所会见张波,2021年1月29日解除委托,《解除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协议书》于2021年5月27日盖章,期间张波告知原公诉机关已委托辩护人,原公诉机关曾经联系过黄X, 黄X未向原公诉机关提交辩护意见。二审中,经重庆市人民检 察院举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张波一审时的指定辩护律师郎小X的律师证复印件以及其代理刑事案件的《听证笔录》《阅卷笔录》《会见笔录》《辩护意见》《交换意见笔录》《法律援助公函》《指派通知书》《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情况报告/通报记录》 《结案报告表》《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等证实,郎小X于2017年取得执业资格,之后办理过刑事案件。2021年5月28日接受重庆市渝中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郎小X律师为张波提供法律援助,郎小X律师查阅了本案证据材料,会见了张波,并出庭为张波进行了辩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 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 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本案侦 查阶段张波的亲属为其聘请了律师,审查起诉阶段张波告知检 察官已经聘请了律师,张波在一审期间未委托辩护人, 一审法 院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定了辩护人,其一审辩护人向 一审法院递交了律师证复印件进行查验,并通过阅卷、会见和 出庭为张波进行了辩护,保障了张波的诉讼权利。故上述辩护 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的相关意见 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要求相关人员出庭作证的申请,依法予以驳回。

八、 关于上诉人张波的辩护人提出一审法院没有通知张波参加庭前会议侵犯其诉讼权利的相关辩护意见。

经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庭前会议准备就非法证据排除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或者准备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的意见的,应当通知被告人到场。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可以根据情况确定参加庭前会议的被告人”,一审法院因为叶诚尘 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而召开庭前会议,而张波在一审法院向 其送达起诉书副本时明确表示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属实,原审 法院没有通知其参加庭前会议并无不当。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九、 关于上诉人叶诚尘的辩护人提出一审没有告知被告人 审判委员会成员违反回避相关规定,应当发回重审的相关辩护意见。

经查,一审庭审中,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向二被告人宣布了合议庭组成人 员、书记员、法官助理、公诉人、辩护人等名单,并告知其可 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回避,且经审查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不具有《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自行回避情形, 一审没有 违反回避的相关法律规定。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十、 关于上诉人叶诚尘的辩护人提出叶诚尘有家族精神病史,叶诚尘本人患有精神分裂症,不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申请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的相关辩护意见。

上诉人叶诚尘的辩护人在二审庭审中举示的叶诚尘奶奶祖W华的《救助证》《医学诊断证明书》《病危通知书》《门诊病历》、 证人叶Q金、代X会的询问笔录、叶诚尘姑母叶J容的《门诊 病历》《处方》《抑郁自评量表报告》《简明精神病量表报告》《焦 虑自评量表报告》《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相关记录、出 院相关资料、左手小指伤情图片、证人何D海、杨K、叶J容 的调查笔录,拟证明叶诚尘有家族精神病史。经查,首先,上述门诊病历等虽诊断祖Z华、叶J容患精神分裂症,但同时建议二人到精神专科医院就诊,说明前述诊断并不具有权威性, 且祖Z华、叶J容到上述医院门诊就诊的时间均在本案二审立 案之后,前述证据不能证明叶诚尘家族有精神病史。其次,叶诚尘与张波案发前长达数月的微信聊天记录未反映叶诚尘有精 神异常之处,叶诚尘长时间与张波共谋并精心策划杀害张波的 二名亲生子女,且在与张波微信聊天中还提醒张波撤回信息。案发后叶诚尘删除了其与张波的微信聊天记录,到案后前三次供述均否认犯罪事实。叶诚尘具有现实的作案动机和自我保护意识、反侦查意识。再次,叶诚尘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及一审、二审庭审中,精神状态正常,情绪稳定,思维清晰,回答问题切题。最后,叶诚尘完成了大专文化教育,案发前一直在 企业中从事财务工作,其父母和朋友的证言均未提及叶诚尘具 有精神方面的疾病或者家族有精神病遗传史。综上,现有证据 足以证实叶诚尘作案前后精神正常,具备正常的控制能力和辨 认能力,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故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本院不予采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的相关意见成立,本院予以 采纳。对辩护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并依法驳回其对叶诚尘进行精神病鉴定的申请。

十一 、关于上诉人叶诚尘提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张波在 已婚并育有子女的事实上对其进行了欺骗,其得知真相后并没 有继续与之交往,杀害二被害人是张波提出的,其没有多次催促和逼迫张波作案,案发前一天也没有因为张波未作案而不满,案发当天其曾劝张波放弃伤害孩子的相关上诉理由;上诉人叶 诚尘的辩护人提出案发时叶诚尘主动提到“算了嘛”,意图让张波放弃实施犯罪的辩护意见。

经查,原判认定叶诚尘得知张波育有子女后仍与张波交往、多次催促和威逼张波实施杀人行为、案发前一天因张波未作案而心生不满的事实,有客观证据微信聊天记录、张波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阶段的供述以及叶诚尘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张波、叶诚尘相互推诿系对方提起杀人犯意,且二人的微信聊天内容及在案其他证据亦不能证实谁先提出犯意,故认定犯意的提起系张波或叶诚尘的证据均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原判认定叶诚尘与张波共谋杀害二被害人符合证据裁判原则。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叶诚尘杀死二被害人的犯意非常坚决,强调必须将两个被害人一 起杀害,叶诚尘关于案发当天曾劝张波放弃实施犯罪的辩解, 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与证实叶诚尘多次催促和威逼张波作案、 案发当日13时41分许仍通过微信询问张波其母亲是否离开的 证据相矛盾。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的相关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十二、 关于上诉人张波的辩护人提出原判不予认定叶诚尘 以割腕和跳楼自杀威逼张波作案的事实,变相加重张波罪责的相关辩护意见。

经查,原判根据叶诚尘手腕伤痕的情况,结合其多次供述的内容,认为叶诚尘案发时以割腕自杀相威胁的证据尚未达到 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因此未认定该事实,这是基于对在案 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作出的认定,符合证据裁判原则。关于叶 诚尘以跳楼自杀威逼张波作案,除了张波自己的说法以外,没 有其他证据相佐证,反之在案证据证实了张波为实施犯罪积极 创造条件,并趁其母亲外出之机杀害二被害人。此外,原判明 确认定了叶诚尘通过其他言行威逼张波实施犯罪,张波作为心 智正常的成年人,与叶诚尘共谋后亲自实施杀害两名亲生幼童, 叶诚尘是否以自杀相威逼,均不影响其罪责。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十三、 关于二上诉人的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张波构成故意 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不能排除有其他人作案或意外高坠合理怀疑的相关辩护意见。

经查,案发前张波曾通过手机搜索过“2娃同时摔到楼地” 的内容。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张波、叶诚尘为扫清障碍以达到结婚的目的,多次共谋策划将张某甲接到张波家中,以便让张波同时将两名幼童杀死,叶诚尘为此多次催促张波作案,并限定作案时间。张波在侦查、审查起诉及一审阶段供认其将张某甲、 张某乙的双腿抱住同时从卧室飘窗处掀下楼的事实,与《现场勘验笔录》、 DNA 鉴定结论、尸体检验鉴定结论证实飘窗窗台上有张波的赤足足印、飘窗处有两名被害人的掌纹痕迹、二被害人系高坠死亡等内容相印证,与证人郭H安证实两名被害人同时坠楼的内容相吻合。张波母亲刘W华的证言详细描述了案发 当日其与二名被害人在家以及张波进出案发现场的过程,与事 发楼栋监控视频相吻合,证实案发时除张波及二被害人外没有 其他人在家中。张波及叶诚尘在二审之前从未提及案发现场还 有第三人。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张波直接实施了杀死 二被害人的行为,足以排除其他人作案或意外高坠的合理怀疑。二审庭审中张波关于吃了感冒药记不清楚是否还有其他人在 场、记不清楚其听见二名被害人坠楼后前往次卧室过程中是否 看见有其他人在场的辩解,明显不符合常理。故该辩护意见不 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的相关意见成立, 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要求对案发现场原物提取的毛发、皮 鞋鞋印、张波案发前服用的感冒药成分进行鉴定以及对死者张某甲头部的伤情进行侦查实验的申请,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波和上诉人叶诚尘共同故意非法剥夺 他人生命,致二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 波与叶诚尘为扫清结婚障碍,二人积极共谋后,决定采用制造 意外高坠的方式杀害张波的两名子女,张波从15楼飘窗窗台将 正在此玩耍的二被害人掀出窗外坠亡,直接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叶诚尘积极出谋划策,催促和逼迫张波作案,并为张波限定最 后作案期限,最终促使张波直接实施杀人行为,二上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当,均系主犯。

关于上诉人张波的辩护人提出张波系不作为的间接故意杀人的相关辩护意见。经查,张波案发前与叶诚尘积极共谋杀害 二被害人,为创造作案机会,先后两次将被害人张某甲接到家 中,作案时双手抱住二被害人双腿从15楼掀出窗外,致二被害 人高坠身亡,其行为属于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的直接故意杀人。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的相关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上诉人张波的辩护人提出张波具有自首的相关辩护意见。经查,公安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在对张波和叶 诚尘的手机送检后,恢复了微信聊天记录,发现二人有重大作 案嫌疑,公安人员通过电话假意通知二人到派出所领取手机,之后将二人抓获。张波不具有自动投案情节,不构成自首。故 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的相关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二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对张波、叶诚尘量刑过重的相关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张波婚内出轨,叶诚尘 明知张波已婚并育有子女,仍与之交往,并多次表示不能接受张波的子女,二人为扫清障碍达到结婚的目的,积极谋划采用 制造意外高坠的方式杀害张波的两名亲生子女。张波罔顾人伦、泯灭人性,将自己无辜的亲生子女从15楼掀下,直接实施杀人行为,造成二名无辜稚子惨死;叶诚尘以自己和家人不能接受 张波有小孩为由,泯灭人性、丧尽天良,多次催促张波杀死张的两名子女,尤其是在张波犹豫不决的情况下,又以家人不同意二人在一起、分手、不见面等威胁逼迫张波实施杀人行为,并为张波限定最后的作案期限,其主观心态上积极追求二被害 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急迫性更甚于张波,对促成张波直接实施 杀人行为起到支配、决定性作用。案发后,张波在坠楼现场撞 墙痛哭,以掩盖其罪行,并与叶诚尘一起将二人的微信聊天记 录删除、统一 口径,妄图逃避罪责。二审期间,张波当庭翻供, 否认其犯罪事实,叶诚尘避重就轻,逃避罪责,二人毫无悔罪 之意。张波虽然多次表达了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意愿,但是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赔偿行为,被害人亲属也明确表示坚决不接受任何赔偿。本案在网络上披露后,引发社会公众高度关注,对二上诉人的行为予以强烈谴责。张波、叶诚尘共同故意杀死 张波的二名年幼子女,罔顾国法天理人情,严重挑战法律和伦 理底线、践踏社会良知;其作案动机特别卑劣,作案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影响极坏,对此种严重侵害未成年*权人**益,严重侵犯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依法均应严惩。原判根据张波、叶诚尘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 害程度以及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对二上诉人的量 刑适当。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的相关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建议维持原判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本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审 判 长 刘桂华

审 判 员 刘 彬

审 判 员 贾婷婷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河强

书 记 员 吴 丹

书 记 员 黄 艳

转自: 工伤网

2023-05-12 08:09 发表于山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