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对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定 (日本食品安全法解析)

日本食品安全法解析,越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越南国会于2010年6月17日通过了55/2010/QH12新《食品安全法》,规定自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越南新《食品安全法》在2003旧版《食品安全法》基础上对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不仅对食品生产、贸易阶段发生食品安全等问题进行了规定,还涵盖了“从农田到餐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全过程,对涉及食品安全的相关问题作出了全面规定,通过全方位构筑食品安全法律屏障,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越南《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简述

  1、明确了法律管理和适用范围。详细规定了食品产品、食品生产及贸易活动安全保障条件;食品广告和标签;进出口食品;食品污染风险控制;应对、预防和处理食品安全事故;签发食品生产企业合格证书的职权、文件和程序;食品检测;有关食品安全的信息、教育和沟通;有关食品安全的国家管理及食品安全专职检查员等相关内容。明确了《食品安全法》以及其他关于食品生产贸易活动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国际条约在食品生产贸易和其他有关食品安全活动中的适用范围。为了保障法律正确实施,就食品安全方面的一些条款作了具体解释说明。

  2、确立了食品安全管理体制。明确了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活动的相关内容,规定了监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职责,界定了卫生部、农业部、工商部和其他有关国家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以及明确了各级人民委员会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相关职责。

  3、制定了食品安全管理准则和国家政策。规定了食品生产贸易的机构/个人以及食品安全的管理机构的法律责任,明确了各部门之间的具体分工,依照国家主管机构和标准发布机构发布的技术规定和其他法规进行食品安全管理。出台了关于食品安全活动的政策法规,完善了食品安全检验、检查和管理制度,如规定将先进科学技术应用于食品生产贸易活动中;强制将GMP、GA、GHP、HACCP和其他先进的管理体系用于食品生产贸易等。指出了食品生产贸易中严格禁止的行为,规定了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加工助剂的生产贸易的违法行为,强调了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有关法规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确立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4、规定了食品产品、食品生产及贸易活动安全保障条件。规定了食品产品必须符合食品安全保障条例,限制在食品中使用病原生物,农药残留,兽药,重金属,污染物及其它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的物质。制定了食品产品、生鲜食品、保健品、转基因食品、辐照食品、街头食品及食品包装的生产贸易安全条例。规定了食品生产贸易的基础设施、设备、人员以及食品贮藏、运输条件,确保加工贸易过程中食品的安全,无交叉污染、不接触污染物和有毒物质,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直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所具备的健康标准和知识的要求,制定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5、制定了生鲜食品生产贸易安全保障条例。提出了生鲜食品生产过程中所需水源、土壤等要求,规定了植物品种、肥料、饲料、农药、兽药、食物防腐剂等影响生鲜食品生产的因素。规定了生鲜食品的贸易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进行。

  6、规范了未包装食品的生产和贸易。未包装食品须经定期检查,及时清除损坏或过期食品,确保食品不与昆虫,动物,灰尘和其他污染物接触。

  7、制定了街头食品的安全管理条例。提出了对街头食品存放和销售场所的严格要求。对餐饮服务活动实行监督管理,严格规定了餐饮设备,餐饮用具和餐饮人员的条件,餐饮用具及餐饮设备必须在使用前进行清洗和消毒。规定进行食品交易和服务人员必须遵循相关法律,符合从事餐饮人员的健康和知识。

  8、规范了食品进出口的安全监管制度。强化了对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食品包装材料、保健品、转基因食品、辐照食品等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工作,规定了进口食品的登记注册、证明的出示等相关流程,进一步明确了进口食品的安全检查范围及方法。制定了食品出口和出口食品认证条例,出口食品须符合越南和相关进口国的有关技术规程,越南主管机构或其他相关部门发放出口需要的相关证明。

  9、规范了食品广告和标签的宣传和使用。规定食品广告的登记注册必须向有关医疗保健机构提交广告产品信息,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核查广告的详细资料。规定了食品广告登记审查程序,食品广告须遵守广告法,食品生产贸易的组织/个人或广告服务公司对食品广告负责宣传。规定食品的标签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食品添加剂、辐照食品或转基因食品原料等特殊食品和进口食品的标签作了特殊要求。

  10、强化了食品检验工作。明确了食品检验要求和原则,食品检验工作须根据检验技术要求,依照客观性,准确性和透明性的原则进行。规范了食品检验机构,规定食品检验机构必须具备了符合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的检测装备、技术和管理制度等条件,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并对其提交的检测结果负法律责任;检验机构部门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11、强化了食品安全风险的控制和评估。规定了卫生部及其他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监测计划,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以及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通过食品污染风险评估和控制,发布食品污染公布或警告,预防因食品污染所引起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尽量减少和克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发生。

  12、建立了食品安全事故应对、预防和处理机制。明确了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和相关个人/组织预防和处理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与义务,提出了应对、预防和处理食品安全事故的具体措施。规定了造成食物中毒的组织和个人必须承担对受害者的所有治疗费用,获知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

  13、建立了非安全食品的追踪、召回和处理制度。明确了非安全食品追踪的主体,及追踪过程中对组织和个人的具体要求,规定了召回食品种类和召回方式,公布了对非安全食品处理的具体方法。规定了非安全食品信息的发布、召回和处理费用、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对于违反食品安全事件,相关部门依据违法情节轻重对个人或组织进行行政处罚或追究其刑事责任。

  14、加强了有关食品安全的信息、教育和沟通。为了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保护公众生命健康,制定了食品安全的信息、教育和沟通要求和相关细则。加强了关于食品安全生产、加工、贸易和消费知识,提出了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和食品安全风险预防和控制措施,发布影响公众生命健康和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非安全食品相关信息。明确了卫生部、农业部、工商部、信息部、教育部等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信息、教育和沟通方面的具体职责和要求,以及确立了各级人民委员会负责当地人民的食品安全信息,教育和交流的制度。

  15、规定了食品安全检查和检验以及食品安全专职检查员的职责。明确了食品卫生部、农业部、工商部在食品安全检查的职责与义务,规定了各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检验管理范围;明确了国家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及其他部门对食品安全检测的职责,规定了食品安全检测的原则、内容、权限和内容。明确规定了食品安全专职检查团体的设立,详细规定了食品安全专职检测团体和检测员在食品安全检查和检测方面的任务和职权。

  二、越南《食品安全法》与中国《食品安全法》之比较

  通过两国《食品安全法》的对比,我国《食品安全法》在内容及规定阐述上比越南《食品安全法》更为详尽,各章节条款划分更为细致,在逻辑安排方面也更加合理。两国的《食品安全法》在大部分方面内容都较为相近,但也存在着差异,以下三个方面,越南《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内容值得我们有所借鉴。

  (一)越南《食品安全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了“街头食品安全保障条例”。条例中明确规定街头摊贩销售食品应满足如下要求:

  1、销售食品放置地点

  (1)必须远离污水,垃圾堆放场和其他污染物来源。

  (2)食品摆放柜台或货架必须高于法律规定的高度。

  2、餐饮设备,食品容器和食品营业人员

  (1)食品容器及食品餐饮设备必须在使用前进行清洗和消毒。

  (2)必须确保食品包装与其他材料不与污染物或传染病源直接接触。

  (3)有遮阳、防水、防尘和防虫足够的设备。

  (4)有足够的淡水用于加工处理,以确保饮食卫生。

  (5)进行食品交易和服务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法律的规定,符合从事食品生产贸易人员的健康、知识和实践,已在该法第14条所列载。

  3、食品生产和加工中安全保障

  卫生部应为食品安全保障作出明确规定以适于街头食品贸易。

  (二)越南《食品安全法》第七章第三节规定了“非安全食品的追踪,召回和解决条例”。条例中明确规定了:

  1、非安全食品追踪

  (1)食品安全事故检查期间,主管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权要求非安全食品的追踪。(2)在非安全的食品有追踪要求时,组织和个人有责任履行下列要求:

  ○1识别,通告标签或档案文件侵权的食品。

  ○2要求各代理商报告侵权产品的数量,实际库存或正在市场上流通的数量。

  ○3向国家管理机构收集、汇报非安全食品,非安全食品经销商的地址、召回计划和解决措施。

  2、非安全食品的召回及处理

  (1)非安全食品是不安全的,召回产品包括:

  ○1过期产品。

  ○2产品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3尚未批准产品流通的新技术。

  ○4在存储、运输和贸易中产品被损坏。

  ○5在食品生产过程中有意添加违禁物质。

  ○6产品已经进口,但出口国、第三国或者其他国际组织的主管机关通报包含污染物,可能会影响人体健康。

  (2)非安全食品召回方式:

  ○1自愿召回——生产和贸易的食品的组织或个人自动召回。

  ○2强制性召回——国家主管机构要求生产贸易的组织/个人召回非安全食品。

  (3)非安全食品处理措施:

  ○2转换使用目的;

  ○4再加工。

  ○5查封、扣押。

  (4)生产贸易非安全食品的机构/个人有责任召回和处置非安全食品;按照法律规定发布召回的产品的有关信息;承担所有召回和处理食品的成本,并提供有关国家主管机构报告。

  (5)如果国家主管机关要求组织/个人召回由非安全产品,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召回的,根据违规情节轻重受到行政处罚或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机构/个人必须承担所有费用。

  (6)负责食品安全的专职管理机构有以下责任,即:

  ○1依照食品安全保证条例,视违法行为的严重性,提供召回或处理非安全食品完成的限定时间;

  ○2审查或检查的非安全食品召回;

  ○3依法处理违反食品安全事件;

  (7)行业部门应详细规定非安全食品的召回和处理。

  (三)越南《食品安全法》第八章规定了“食品安全信息、教育和交流条例”。条例中明确规定了:

  1、食品安全信息、教育和交流的目标和需求

  (1)食品安全信息、教育和交流旨在提高食品安全意识,改变落后的行为,习俗和生产、贸易方式,造成危害生活的食品安全问题,以保护公众生命健康。

  (2)食品安全信息、教育和交流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准确、及时、清晰、简单和实效;

  ○2符合传统、文化、民族性格、信仰、社会道德、宗教、风俗习惯;

  ○3适用于各类受益人。

  2、有关食品安全信息、教育和交流细则

  (1)加强食品安全生产、加工、贸易和消费知识;改进食品安全系统。

  (2)确定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和食品安全风险预防和控制措施;为确保食品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建立试验模型。

  (3)发布非安全食品生产商或经销商名称和地址,以及产品名称和严重性,以及影响到公众生命健康以及国家社会经济发展非安全食品的信息。

  (4)各机构、组织和个人有确保粮食安全的责任。

  (5)有关食品安全的其他规定。

  3、食品安全信息、教育和交流的辅助功能

  (1)每个人都有权获知食品安全信息、教育和交流。

  (2)食品安全信息、教育和交流的重点参与者:

  ○1生产贸易生鲜食品的组织、家庭和个人;

  ○2人民管理和运行食品生产贸易机构;人民直接参与食品生产贸易

  ○3食品消费者。

  4、食品安全信息、教育和交流的信息

  (1)国家主管机构直接负责食品安全。

  (2)通过大众传播媒介。

  (3)以国家公共教育机构的教学和研究为主要方式。

  (4)通过文化、艺术和社会活动及其他形式的公共文化。

  (5)在行业部门进行食品安全调查检查。

  5、食品安全信息、教育和交流职责

  (1)机构、组织和单位在各自的职责和权力范围内对食品安全信息、教育和交流负责。

  (2)卫生部、农业和乡村发展部、工业和贸易部、以及其他各部委和机构有提供准确和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责任。

  (3)信息和通信部指导传媒机构定期提供有关食品安全信息,为食品安全提供其他信息方案。

  (4)教育和培训部主要是负责组织和协调与卫生部、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各部委和机构在制定食品安全教育方面内容与问题。

  (5)各级人民委员会负责当地人民的食品安全信息、教育和交流。

  三、借鉴越南《食品安全法》相关经验

  近几年,在全球范围内食品安全事件频繁发生,严重危害了世界人民的生命安全,这也引起了各国政府的广泛关注,各国纷纷研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应对和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更是关系民生的重大问题。作为亚洲第一大国,我国与东盟各国都保持着良好的贸易关系,与邻国越南更是在诸多领域都保持着贸易往来。食品作为人民最基本的生活资料,更是两国贸易往来重要组成部分。这就要求我国既注重本国食品安全法规的制定,也要关注越南的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做到知己知彼,取他人之所长,补己之所短。

  1、根据对比研究发现,我国《食品安全法》在街头食品安全方面的规定很少,只强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未能像越南《食品安全法》街头食品的管理给出明确规定。而中国的饮食习惯体现出街头食品繁多、缺乏有效规范管理的特点,在这一问题上,更有理由借鉴越南的法规。

  2、在非安全食品的追踪,召回和处理方面,我国《食品安全法》所列条款相对笼统,未能像越南《食品安全法》做出详细规定,容易造成执行不力的情况。

  3、在食品安全信息、教育和交流方面,我国强调了“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但忽视了国家公共教育机构、国家行业部门、产业界等在食品安全信息、教育和交流方面所需要发挥的作用;再者,对于食品安全信息的宣传形式也未进行指导。越南《食品安全法》在上述方面作出的规定,拥有其国家自身的特色,在这些方面越南的做法也有借鉴之处。

  四、小结

  食品安全已成为全球性的重大问题。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快速提高,迫切需要提高我国的整体食品安全水平,建立中国的有效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应作为中国政府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予以高度重视。根据国内的现实需求和国际的发展趋势,有必要把“提供充足的、有营养的、安全的食品”作为一个完整目标纳入国家的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体系之中,并通过加快立法建设,全面提升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监管水平,强化食品质量和安全控制系统,加快与国际接轨的发展进程,从根本上增强我国整体的食品安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