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则的三种本质 (自然法则的三大本质)

关于自然法则的性格本质论的多样性研究

文|沽酒客a

编辑|沽酒客a

前言

形而上学家和科学哲学家的重要任务之一是解释自然法则, 特别是它们如何区分自己与“纯粹”的规律性和被赋予的模态力量,即“自然必然性”。 本质主义是关于法律的倾向性观点之一,认为法律通过根植于自然实体的本质而与其他规律性不同。

本文的重点不在于比较本质主义与其主要竞争对手休谟主义和阿姆斯特朗主义的不同之处,而是区分、比较和评估各种本质主义的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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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卫·休谟

这些本质主义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们采用哪种方法来寻找法律的本质主义来源,以及它们将什么作为目标法律。尽管如此,这种内部比较与关于法律更普遍的辩论有关。

我们的重点关注不同类型的本质主义之间的区别和比较, 这些本质主义类型之间的主要差异在于它们如何使用规则来确定本质,并确定其适用范围。

我们将评估这些本质主义类型的标准,包括它们如何回应一般本质主义的主要反对观点,以及它们如何在与其他竞争理论的比较中保持本质主义的直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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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倾向性本质论的种类

在讨论不同品牌的本质主义之前,先简要介绍一下自然法则辩论的背景, 以更好地理解本质主义与其竞争对手之间的区别。这个简短介绍的主要目的是确定本质主义的主要特征,以便更好地比较它与其他方法的优劣。

本质主义需要能够应对反对意见,并保持其主要优势,以成为最好的本质主义形式。 本质主义方法倾向于通过将自身与其两个主要竞争对手区分开来, 即通过基于完全不同的基本本体论。该方法将基本实体视为倾向或权力,并与分类属性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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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休谟主义和性格形而上学都有其所谓的优点和缺点, 但本质主义者认为,以倾向作为基本实体可以更好地解释因果关系、规律和其他模态现象,而无需假设纯粹的可能世界。

本质主义还认为,模态实体已经“包含”在现实世界中。此外,如果基本实体是倾向性的,那么我们就更容易了解它们, 至少假设我们在认知上获得的是基本实体的倾向性或因果行为。例如,电子在接近时具有相互排斥的倾向。 然而,由于倾向可以被视为“模态”实体,因此本质主义面临着各种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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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休谟主义的框架中, 法律与其他规则区分开来,这些规则主要具有认知或实践标准。 然而,这些标准是否给予了我们对“真正的”自然法则的理解,取决于大自然是否善待我们。

休谟主义的图景中,我们观察到的世界中的规律性不能用规律或任何其他东西来解释。这些规律性以及更广泛的时空中基本属性的分布被认为是无规律的。 最后,似乎只有基于偶然性的模态力量被赋予给了法律,这一点在休谟主义的视角中是显而易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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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休谟主义观点,法律与其他规律没有特殊性质,因为我们无法通过经验观察到必然性。与我们普遍的想法不同,认为法律以一种形而上学的方式将自己与其他规律区分开来。

例如,电子互相排斥只是我们观察到的经验现象,金球没有直径大于17公里的规律也只是我们观察到的经验现象,没有超越其他规律的特殊性质。 从休谟主义观点看,我们无法通过经验观察来确定定律是否具有必然性, 我们只能观察到一些事件的经验规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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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之下,本质主义更倾向于阿姆斯特朗主义而非休谟主义来解决这三个问题。 本质主义认为有一个明确的答案可以用于确定什么是规律, 因为自然实体的本质是真实的,而其他规律则不是。同时,自然实体的本质也解释了规律的相应规律性: 例如,电子总是排斥,因为这是它们的本性。

最后,与休谟主义不同,本质主义可以很容易地解释法律被赋予模态力量的印象:法律在形而上学上是必然的,因为它们对于某些自然实体是必不可少的。这意味着,本质主义者可以将必然性与法律联系起来, 而休谟主义者则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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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这三种主要观点的最后一个重要区别时,必须思考它们如何解释世界在某种意义上是“动态的”这个广泛共享的观念。 休谟主义无法解释这种直觉,因为休谟主义认为,世界由不相关事件的原子镶嵌组成,这使得真正的改变、移动或带来任何事物都不可能。

虽然我们可以从更高的层面上推导出因果关系、运动或变化的概念,但从根本上说,世界上的事物是静态和副现象的。 相反,阿姆斯特朗主义认为事物在某种意义上是动态的, 但它们的变化不是由它们自身决定的,而是由法律所约束。换言之,阿姆斯特朗主义认为,世界上的事物不断变化,但这些变化受到法律的限制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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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质主义者认为,法则之所以能够与其他规律区分开来,是因为它们源自于自然实体的本质,通过寻找源头来得以区分。 他们相信自然法则是真实的,因为它们反映了真实存在的自然实体的本质。

举例来说,泡利不相容原理规定,在封闭系统中,没有两个费米子可以同时处于相同的量子态。这被认为是自然法则,因为费米子的本质是真实存在的自然实体。

二、外延准确性:“一般”规律和“缺失实体”问题

而对于各种自然法则,常见的局部本质论可能是很自然的:例如,泡利不相容原理是真实的,且 由于电子和其他带电粒子的本质,库仑定律是正确的, 麦克斯韦方程组表达了电磁场的基本属性。

尽管大多数性格本质主义者默认所有法律都可以自然地理解为对某些相关地方至关重要实体构成世界或世界“内部”的实体,但这一假设仍然受到了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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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各种自然法则,常见的局部本质主义观点认为某些实体构成了世界或世界内部,这些实体对于特定定律的成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例如,由于费米子的本质,泡利不相容原理是正确的。库仑定律则是基于带电粒子的本质而成立的。 麦克斯韦方程组则揭示了电磁场的基本属性。

然而,对于一般定律,如守恒定律和对称定律,以及普适常数和最小作用原理等示例,这种本质主义的解释并不被普遍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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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质主义者看来,守恒定律似乎描述了整个世界的基本属性,因此更能说明他们的解释具有优势。为了以一种更具描述性的方式表述它们, 我们需要花费一些精力来重新表述它们,使其看起来像是在描述不同部分之间的关系, 同时也需要将它们重新表述为在描述适当部分的基本属性。虽然这种重新表述需要付出一定的努力,但比起特定定律,它们需要的工作量要少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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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认为实体的本性是法律的根源,而地方实体是法律的目标。 自治得到了明确的保留:实体自我管理,其行为完全符合其本性。相比之下,在全球主义中,法律的根源超越了其目标,因此后者不是自治的:它受到外部监管。

在本体论的一元论中,世界基本上由一个单一实体组成。 而在另一种不那么极端的整体论形式下,世界可以被划分为不同的局部事物, 这些事物之间相互依存并依赖于包含它们的更大整体。这种整体论形式可能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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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量子力学的纠缠关系等理论可能为这种情况提供支持。在当前的讨论背景下,最相关的整体论形式是可能支持全球本质主义的形式,即使是对于“特定”法律也是如此。

从以上讨论中,我们可以得出一个普遍的结论:法律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其来源是否全球或地方,还在于它们的目标和源与目标之间的关系是否一致。 此外,法律观点的外延准确性也取决于法律是否赋予了它们合理的来源和目标。 自治和必要性也取决于法律的来源和目标,以及它们是否协调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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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来考虑完整性和“缺失实体”问题,以及“一般”法律的解决方案。我们已经看到,可以采用各种本地解决方案。对于某些法律来说,可能必须以所有自然实体的复数本质为基础,而多元性也是这些法律的目标。

例如,通过在所有局部实体的本质中找到守恒定律的源头, 将其作为事件和过程的最终组成部分,那么它们的目标也是事件和过程,最终涉及到所有局部实体。另一方面,我提出了更典型的地方主*解义**决方案,针对一般规律,这些解决方案得到了明确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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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治和形而上学的必然性:本质主义者的困境

协调本质主义旨在实现法律的完全自治,可以被视为一种理想的观点。然而,这种观点可能存在一些劣势,需要通过合适的方式进行弥补。实际上,在形而上学上,协调本质主义认为法律的来源和目标是必然的。 这意味着,所有的法律都具有形而上学上的必然性,并且支持完全自治。

然而,如果假设法律实际上是偶然的,那么本质主义者可能会面临两个主要需求的冲突:完全自治和偶然性之间的不相容性。在这种情况下,本质主义者是否应该牺牲偶然性以维持完全自治? 我认为,本质主义者并不真正面临两难境地。 因为法律的形而上学必然性对于他们来说不应该是问题。而将法律视为偶然的可能会导致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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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根据前述理论直觉,自然存在和自然法则的模态地位不同。为了描述自然的必然性,通常会简单地描述自然法则所导致的结果。相应地,自然法则排除的事情是自然不可能发生的。这种观点是直觉和中立的,因为它不依赖于对自然法则的特定解释。

自然法则的存在本身就意味着它的必然性。 换句话说,在自然界中,两个费米子同时占据同一个量子态是不可能的,因为这违反了自然法则。 相比之下,很难想象存在着什么自然法则能够陈述或导致费米子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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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可能会提出异议,认为自然法则并没有规定特定实体应该或不应该如何行动。相反,它们规定了必须或不能存在的行为类型,这些行为类型会导致其中两个不能同时占据相同的量子态系统。

尽管自然法则本身不包含任何自然实体的存在,但可以通过相关性的考虑间接地推导出存在的概念。但是,这种存在并不是必然的,而是需要进一步的假设。 如果我们假设给定的定律是自然必然的,并且假设存在相关性,那么存在就是自然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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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

本文旨在探讨不同形式的本质主义,它们视哪些实体为本质主义来源,并探讨其在法律目标方面的作用。我认为,局部本质主义可能比全局本质主义更为合适。然而,我认为我们经常忽略了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即本质主义者是否应该是协调的本质主义者。换言之,本质主义者是否应该认为法律的来源总是与其目标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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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回答是肯定的。除了对内部进行比较之外, 我们还需要考虑到本质主义方法在关于法律整体辩论中的地位。 我的评估是基于与该辩论直接相关的标准,因此可以合理地将上述讨论作为支持更普遍主张的证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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