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事规范管理系列专题(四)
-聘用合同解除和终止管理

聘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和单方解除。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无需实体性条件。单方解除,即享有单方解除权的当事人以单方意思表示解除聘用合同。所谓单方解除权,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无需对方当事人同意即可单方决定解除聘用合同的权利。一般情况下,行使单方解除权的一方在程序上应尽到提前30天告知对方的预告义务,在对方有过错的情况下,则无需履行预告义务,但仍负有告知义务。有预告义务的单方解除称为单方预告解除,无预告义务的单方解除称为单方即时解除。
一、聘用合同的协商解除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二、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即时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一)受聘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二)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三)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判处有期徒刑(含缓刑)以上的;
(六)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七)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人事关系或劳动关系,对完成本职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八)受聘人员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的方式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聘用合同,导致聘用合同无效的;
(九)严重违反单位纪律,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受到开除处分的,应当解除聘用合同。
三、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预告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事业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人员,有以下情形: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聘用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五)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六)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四)项所列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提前退休、退职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五、受聘人员单方解除的情形
受聘人员单方即时解除的情形:
(一)用人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
(二)用人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的;
(三)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受聘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受聘者权益的;
(五)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的方式使受聘者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聘用合同,导致聘用合同无效的。
受聘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六、聘用合同终止的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一)聘用合同期满的;
(二)双方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的;
(三)聘用单位被撤销的;
(四)受聘人员退休、退职的;
(五)受聘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聘用合同期满,聘用单位提出终止聘用关系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七、聘用单位向被解聘人员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向被解聘人员支付经济补偿:
(一)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二)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1)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1)聘用单位未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履行聘用合同的;
(2)聘用单位以*力暴**、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八、聘用单位向被解聘人员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
被解聘人员在该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高于市统计行政部门公布的事业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受聘人员在聘用单位的工作年限满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聘用单位向被解聘人员支付经济补偿时,以其上年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计算。被解聘人员上年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人同期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与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的,按被解聘人员同期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与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计算。
九、培训费用补偿的约定
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后解除聘用合同,对培训费用的补偿在聘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补偿。
在聘用合同中对培训费用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后,单位不得收取培训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收取培训费,但不得超过培训的实际支出,并按培训结束后每服务一年递减20%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