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
近年来,随着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出现以及注册公司的便利,出现了“挂名法定代表人”“员工法定代表人”的现象,被挂名的法定代表人不愿意再出任法定代表人或员工离职不愿意再任法定代表人,而公司却不选任新法定代表人并作工商变更登记,特别是,当公司经营不善陷入司法案件被强制执行,法定代表人被连带列入限高名单,被挂名者或离职员工的生产生活将受到极大影响,那么如何涤除法定代表人身份呢?
【案情简介】
2014年12月19日,北京中安公司与山东长电公司签署山东中安公司章程,合资成立山东中安公司,注册资本1200万元,北京中安公司占注册资本比例51%、山东长电公司占注册资本比例49%。
2014年12月31日,山东中安公司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系王某,职务董事长。
2017年8月31日,山东中安公司临时股东会决议:北京中安公司公开挂牌转让持有的51%股权,山东长电公司自愿放弃优先购买权。后北京中安公司将股权转让给杜某。
2018年10月18日,山东中安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免去王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
2018年12月4日,北京中安公司作出撤销王某的董事任命决定。
2019年4月26日,山东中安公司召开股东会对章程股东进行了修改,王某作为法定代表人签字。
从2019年5月27日开始,王某多次向山东中安公司催办法定代表人变更事宜未果。
2020年11月4日,王某给山东中安公司寄送律师函,要求山东中安公司尽快办理董事长、经理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
2021年1月28日,因案件执行,山东中安公司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导致王某作为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王某支付执行款项。

【案件审理】
法院认为,法人性质上属于法律拟制人格,其对外开展民事活动主要通过其法定代表人进行,根据《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公司法》第十三条的立法宗旨,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公司法人进行经营活动的负责人,理应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且山东中安公司章程亦详细规定了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应当行使的各项职权。
王某担任山东中安公司的董事系基于北京中安公司的委派,并依据山东中安公司的章程被选举为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北京中安公司将其股权全部转让后撤销了王某的董事任命决定,山东中安公司也就公司股东变更修改了公司章程;王某不再参与山东中安公司任何经营管理活动,且王某从未与山东中安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亦未从该公司领取报酬。
本案诉讼前及诉讼中王某多次向山东中安公司及公司股东、董事发出通知,表明其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意愿,并请求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免去其职务,但均未果;由于王某被登记为山东中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合法权益已因该公司所涉若干诉讼和执行被限制高消费实际受到影响。
自2014年12月山东中安公司登记成立、王某成为该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至王某2021年2月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六年,根据山东中安公司章程第十九条的规定,公司董事的任期已满两届,本案无证据证明山东中安公司已按该条规定正常选举产生新一届公司董事、董事长及董事会。
上述事实表明,王某与山东中安公司已不具实质性关联,从法律规定的层面来说,王某已不具备成为山东中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条件。王某已多次明确表态其不愿继续任职并正常履职,山东中安公司在案涉争议问题上已形成内部治理僵局,王某要求免除其职务已不能通过公司章程规定的正常程序、途径解决,且其合法利益已因被登记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受损。该情形下王某只能通过诉讼来解决其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诉求,如果法律不进行干预支持王某的诉求,既不利于王某合法利益的保护,也不利于山东中安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和发展。
总之,王某已不具备成为山东中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条件,与山东中安公司已不具实质性关联。山东中安公司在王某多次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怠于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手续,严重影响了王某的合法权益。为保护王某的合法权益,同时考虑山东中安公司的实际情况,法院对王某要求山东中安公司至相关部门涤除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的诉求予以法律干预支持。
判决:山东中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若逾期未变更,视为王某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不再担任山东中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职务。

【案件评析】
从法院的判决来看,如果要涤除法定代表人身份,必须与公司不具有实际上的关联,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不是公司员工、不是公司股东、不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等,而且要穷尽公司内部救济程序。但是就算取得胜诉判决,也会在执行阶段遇到障碍。公司往往不配合,特别是因案件被限高的情形下,没有新的法定代表人继任,市场监管部门无法作变更登记。经查询,上述案件虽然在2022年胜诉,但山东中安公司并未执行生效判决,变更法定代表人。
但是,在部分案件中页存在突破的现象,在苏州、杭州、西宁等地区,法院与市场监管部门打破常规,将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为特殊符号,以解决无继任法定代表人而无法执行法院判决的问题。上述案例也另辟蹊径解决了无法执行的问题,因为判决中表述“若逾期未变更,视为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不再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职务”,所以公司虽然未配合变更,但有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情况下,也从实际上涤除了法定代表人的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