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针对研发费用的优惠政策
(一)美国的研发费用税收抵免政策
美国主要针对研发支出的增量部分允许适用税收抵免政策。例如从二〇〇六年的《税收抵免及医研发支出疗保健法》开始,美国政府允许企业当年研发支出超过前3年研发投入均值的50%的部分,可以按12%的比例进行税收抵免,如果当年利润不够扣除,可向前结转3年,也可向后结转7年,最长可向后结转15年。近年来美国政府也一直在不断改进探索新的法案,直至二〇一六年出台了《综合拨款法》,规定关于研发费用的税收抵免政策永久化执行,不再规定具体优惠期限。

(二)日本的研发费用税收抵免政策
日本政府在美国政策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制定了细化的与研发费用增长率相关的税收抵免政策。首先,日本政府将享受该类优惠的企业按标准分为大规模企业和中小规模企业。其次,政府还规定大规模企业的研发费用增长率分界线为8%,在分界线上下的税收抵免率计算公式不同,最后还分别设置了抵免率的上限和下限,以及限制了税收抵免额的最大限度。所以,日本政府的政策比较完善,也具有实践的可行性,是未来发展的方向。

二、针对研发设备折旧的优惠政策
(一)美国的研发设备折旧优惠政策
美国政府重视中小企业的研发进展,规定小规模企业的可以选择其设备不用资产化,直接费用化,已经折旧的部分也可以转为费用化在税前扣除。如果企业不选择直接将研发设备的支出费用化,则选择研发的资产按最高90%的比例进行折旧,如果是为研发而购买的软件,则最短的折旧年限可为两年;如果是为研发而购买的设备,最短的折旧年限可为三年。企业选择后一种方式其实是适用了加速折旧政策,有利于企业前期利润的增加,有利于企业前期少缴纳公司所得税。
(二)日本的研发设备折旧优惠政策
日本政府针对高新技术企业还制定了特殊的折旧政策,如果该类型企业的研发设备符合条件,则可以按一定比例加计折旧,折旧率总体高于普通的生产设备。具体政策如下:上述符合条件的设备可将折旧年限设定为最短5年,折旧的第一年计提比例为设备价值的55%。此外,针对中小型科技企业购买研发设备,还能加计折旧,加计折旧比例为30%。这两项规定是为了让科技前沿的企业提高资金的周转和利用效率,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三)德国的研发设备折旧优惠政策
德国一直引领世界科技的发展方向,因为该国实行政府补贴与税收优惠相结合的政策组合,共同助力德国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德国将研发相关的资产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的折旧率高于不动产折旧率,最高可为70%,不动产例如土地的折旧率为40%。此外,研发相关资产的折旧年限最短为3年,最长为7年。在此基础上,研发相关设备还可以加计折旧,加计折旧比例最高可为40%。这些政策都同样让企业参与研发投入活动更有积极性。
(四)其他国家的研发设备折旧优惠政策
韩国关于电子信息产业的研发巨头是三星公司。政府出台税收优惠政策支持韩国在全球知名的科技型企业。其中,针对研发设备类型的固定资产,如果符合一定标准,在购买时可直接按购买价格的10%进行税额抵扣;
在折旧期间,该研发设备60%的部分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政策,剩余40%的价值部分正常折旧。印度政府鼓励企业建立研发机构,企业如果用本地的设备研发还可以享受40%的加速折旧,加速回笼资金。以色列政府规定企业用于研发的设备采用加速折旧政策,加速折旧率为一般折旧率的200%。

三、针对研发人员的优惠政策
(一)美国针对研发人员的优惠政策
美国较早采用股票期权的方式激励公司核心人才,尤其是重视研发科技型公司,也采用该方式鼓励企业研发部门人员与企业共同成长。所以美国针对公司的该类型激励方式,出台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企业的研发部门管理层和研发技术型人才取得股票期权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只有在转让期权时才缴纳个税。这项政策减轻了研发部门员工的经济压力,促使其以更好的状态投入研发,提高自身能力和素养。
(二)日本针对研发人员的优惠政策
日本政府重视企业职工自身素养的提高,规定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比例为12%,比我国多4个百分点,能更好地鼓励职工提升自身学历、提高职业技能,从而为企业研发创新贡献专业力量。未来我国也应该逐步提高企业所得税中的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比例,还应该提高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中个人继续教育的年度扣除限额。

(三)意大利针对研发人员的优惠政策
意大利政府重视高学历人才从校园到企业的身份转变,为鼓励企业积极聘用高学历人才如博士或科学技术方面的硕士,规定聘用该类人才后工资薪金可按实际发生的150%税前扣除,即加计扣除50%的人员成本。这样能鼓励企业提高聘用高科技人才的薪资水平,从而扣除更多的人力成本,最终形成良性循环,促进研发质量的提高。
(四)韩国针对研发人员的优惠政策
韩国重视引进人才,还愿意广纳国外的贤才为本国的研发创新助力。韩国政府规定,外国公民因工作需要被聘请进入韩国本土公司进行研发,任职前五年免征个人所得税,任职五年后也适用于专门的特殊优惠税率。此外,韩国还重视个人的专利技术租赁、转让收入。政府规定本国公民出租或转让专利技术免征个税,外国公民的同类型收入减半征收个税。这是为了保障本国的专利技术便于流通,让全社会更快地科技进步。

四、针对防范研发风险的税收政策
(一)韩国针对防范研发风险的税收政策
韩国政府为了鼓励企业积极研发。从1972年开始建立了研发风险准备金制度,规定企业从当年度营业收入中按比例提取一部分,提取比例为3%至5%之间,期限为三年,作为企业的研发风险准备金在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该资金可用于培训员工、研发费用等。此外,韩国政府还积极协调各地方税种支持企业研发投入。例如,企业为了研发技术而专门购买的厂房、生产线等不动产或动产,可以申请免征不动产购置税等地方税种。
(二)德国针对防范研发风险的税收政策
德国也同样建立了研发风险准备金制度,而且德国政府还很重视对企业研发活动的政府补贴制度。具体来说,德国政府长期提供资金支持企业进行基础性研究和技术开发研究,政府补贴部分占全国研发费用支出的比例达到30%至40%之间。

而且政府还设立专门的资金项目支持中小企业的研发进展,设立奖项鼓励企业与科研机构、高校合作,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所以德国政府采用的激励方法是政府补贴与税收优惠政策相结合的财政工具。
(三)日本针对防范研发风险的税收政策
日本政府重视企业为研发投入而需向银行借贷的资金周转和问题。首先日本为了振兴产业,专门为创新型企业设立了低息*款贷**。低息*款贷**具体包括新技术企业化*款贷**、新型机械开发*款贷**等;
随着本世纪信息化社会的到来,日本政府与时俱进设立了研发*款贷**制度,该制度规定民营企业为研发技术、设备而向金融机构的*款贷**,在取得研发成果时可以享受优惠条件低息还贷,如果研发失败只需偿还本金。

这个制度缓解了企业的研发资金压力,降低了研发风险,增强企业加大研发活动的信心。除低息*款贷**,日本政府还为专门通过了减税法案和信用担保制度,助力企业研发投入。此外,日本政府也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进行合作设立多个项目促进联合研发,提高全社会的抗研发风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