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嫡长子继承制是谁提出的 (商朝初期的王位继承制)

文|木木

编辑|观星

直至春秋时期,作为殷商后裔的宋人仍有兄终弟及的观念,如宋宣公立其弟和为君时即强调:“父死子继,兄死弟及,天下通义也。我其立和。”

基于现实,似乎不得不承认在康丁以前,传弟是被商人所认可的。

西周时正式确立的王位继承制是,西周时期王位继承方式是什么

回顾百年的学术争鸣,学者们多在回应王国维“传弟为主”的说法,观察父子两代的继承,然而王国维实际上提到了祖、父、孙三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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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者们的观点

其核心观点有二:“弟及为主”和“传兄之子”,这两点互相作用,都将继承权推向了长兄。

首先,王位兄终弟及必然导致长兄享有优先继承权,这不难理解,因为“传弟”的执行逻辑即年龄,强调长幼有序,弟不能先于兄继位,自然会将长兄推选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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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记·殷本纪》中凡是兄弟之间传承王位,无一不是传弟,未有传兄的说法,倘若不是奉行长兄优先,绝无可能做到如此整齐统一。

陈梦家即强调:“兄终弟及的王位继统法,应理解为兄长在政治上优越于群弟,而不能理解为兄弟的平等。”可谓一针见血。

上文提及,商代周祭中的祭祀对象除了商王外,还有未及继位而早夭的王储大丁、孝己,两人在同辈中均是长兄。孝己被称作“小王”,是祖庚、祖甲之长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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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丁是成汤之子,和其子大甲均属于商先王中的“六大示”,地位崇高。

据《史记·殷本纪》,大丁是外丙、仲壬之兄,外丙虽继承了王位,但没有传位给其子,属于旁系,仲壬甚至不见于周祭祀谱,身份待考。

其次,即便是“兄终弟及”,最终仍需将王位传至下一代人,这时就面临选择“兄之子”或“弟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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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维指出“以理论言之,自当立兄之子”,肯定兄之子在王位继承中的优先权,这无疑再度抬升了长兄的地位。

李学勤曾根据两版历组卜辞拟补了武丁对商先王的一次大合祭, 可对王说进行辅证,试引如下:乙未酒系品:上甲十,匚乙三,匚丙三,匚丁三,示壬三。

示癸三,大乙十,大丁十,大甲十,大庚七,小甲三,大戊十,中丁十,戋甲三,祖乙十,祖辛十,祖丁十,甲三,父乙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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裘锡圭基本赞同了李学勤的拟补意见,他指出在祖辛之后,应该还有羌甲,李学勤后来也调整了己说,在“祖辛十”后增补了“羌甲三”。

众所周知,直系商王的地位远高于支系商王,在上述商王中,排除特例羌甲和武丁的直系先王外,仅剩下小甲、戋甲、甲三位非直系商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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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代祭祀

祭祀规格能够直观反映出祖灵的尊卑亲疏,这种祭祀上的差等,正是商代宗法的具体体现。

虽然小甲、河亶甲、阳甲的祭品数量仅为三,不及直系商王,但是他们能够出现在合祭中,说明对时王而言,其地位要高于其余支系商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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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部支系商王之中,三人的共同点即是同辈商王中的“大子”, 其中小甲是大戊、雍己的长兄,河亶甲是祖乙的长兄,阳甲是盘庚、小辛、小乙的长兄。

三人能够被选入此次合祭中,应该得益于此。从理论上说,小甲、河亶甲、阳甲之子本应该继承王位,在现实中由于某些原因王位被其弟之子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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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也因此没有成为直系祖先,但对于他们的“大子”身份,商王仍表现出了充分的敬意。结合王国维的观点,商代王位继承奉行长兄优先。

先王死后,在其子嗣中,长兄优先继位,随后诸弟可以依次接替, 只是最后需将王位传回给长兄之长子,继而是长兄之次子,层层递推。

从理论上看,这种继统法肯定了长兄、长兄之弟、长兄之子的继承权,诸弟之子则被排除在外,这应该是商代“大子”身份尊贵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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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目前缺乏同时期文字材料的直接记载,今人对于商代选拔继承人的情况很难进行完全还原,所以不妨借鉴人类学上的经验。

如澳洲北部维多利亚河附近的瓦独蛮部落,该部落正处于父系氏族社会阶段,其酋长继承制与商代王位继统非常相似。

英国人类学家斯宾塞在《澳洲北部的土著部落》中提到:每个图腾团体的首领被称作总公尼。他死后则由其年龄次长的弟弟继位,继而遍及诸弟,这也包括其叔父的诸子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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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这些弟弟都不在世,则由长子继位。举例来说,若存在弟兄三人,长兄先死,总公尼之位不会传给长兄之子,而会归于两位在世的弟弟。

当两位弟弟都去世了,则由长兄之长子继立,即便他可能要比二弟的孩子年幼。 作为长兄之子,他就是三兄弟所有儿子中的“长兄”,不管他的实际年龄为何。

在瓦独蛮部落中,长兄和长兄之长子都是在同辈中最先继位者,受到制度保障,特别是长兄之长子,即便年龄小于弟之子,依然可以优先继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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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学者亨利·萨姆纳·梅因曾经对凯尔特部族的继承法作有评价。

在这些部族组织中,似乎还有这样一种现实准则,认为在长子不能继承时,他的长弟可以优先于所有的孙辈而获得继承,不问在主权遗传的当时孙辈的年龄是怎样。

有些著者用这样的假说来解释这个原则,认为凯尔特的习惯是把最后的酋长看做好象是一个树根或是主干,而后把继承权给与和他距离最近的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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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父既较接近于共同的根干,便应优先于孙辈,叔父所以能优先于孙辈,其真正的来源无疑地是出于一个原始社会中原始人们的一种简单打算。

即认为由一个成年的酋长来统治总比由一个孩子统治来得好,一个年纪较轻的儿子将比长子的任何子嗣更早达到成年。

在凯尔特部落中,获得继承权需要两项条件,其一是必须要与最后一任首领存有直接的血缘联系,其二即年龄长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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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此,长兄的次弟获得了继位权,次弟之子与长兄已无直接的血缘联系,继统的可能性也就荡然无存了。

商代正值早期国家阶段,长兄优先、兄终弟及都可视为父系氏族社会的孑遗。

长兄在同辈中最为健壮,年富力强,最堪重用,故而能优先继位,长兄去世之后选择“弟及”可能也有此方面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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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宏卫认为商代王位继承乃是“立壮”,可以视为“长兄优先”的另类表达。

在肯定长兄、长兄后嗣继承权的基础上,商人同时允许“弟及”,只是“弟及”的商王终究要将王位交还给长兄之子。

因此传弟不妨看作传兄之子的过渡,君统或宗统最终都将回归到长兄一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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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商人非常强调直系传承,允许传弟,是因为长兄和诸弟均是商王的直系后裔,从父兄弟则被排斥,所以王位一旦传回给长兄之子,通常是不会再移交给弟之子的。

范文澜曾总结“商代继统法是以长子继为主,以弟及为辅”,相对更贴合商代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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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至春秋时期,吴国仍有类似现象,如吴君寿梦死后,其子诸樊、馀祭、馀昧按照长幼相继即位,馀昧死后本应传位给幼弟季札,但被拒绝,馀昧之子僚获得了君位。

长兄诸樊之子公子光对此表示反对,《左传》昭公二十七年载公子光称“我,王嗣也,吾欲求之。事若克,季子虽至,不吾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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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史料的记载

《公羊传》襄公二十九年则载他称:“将从先君之命与,则国宜之季子者也。如不从先君之命与,则我宜立者也。僚恶得为君乎?”

公子光认为除了季札之外,他才是法定的继承人选,即便是季札也不能废黜他的继承权,最终公子光杀害了吴王僚,夺回了君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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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兄优先也即长子优先,需明确指出,本文所说的“长子优先继位”并不等同于长子继承制,因为严格意义上的长子继承制绝对排斥传弟。

此外,虽然在现实中长兄能够优先继位,但其子嗣的继承权时常会遭到侵害。

王弟继位之后,出于私情很有可能会将君位强行留给自己的子嗣,不顾兄之子的反对,这也就是王国维所说的“兄弟之亲本不如父子,而兄之尊又不如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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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事实言之,则所立者往往为弟之子”,王位很难在长兄一系中长期稳定地传承下去,这也是学界诟病商代存在长子继承制的主要原因。

在商王世中,作为长兄而且子嗣没有继位者,除了小甲、河亶甲、阳甲外, 还有沃丁、孝己、廪辛,其中沃丁、廪辛不见于周祭,比较特殊,是否确实继位有待继续考察。

其余四人之子,其遭遇均可类比春秋吴国诸樊之子公子光,只不过他们并未夺回王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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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王位传回给长兄之子的设计初衷应该是抑制纷争,因为所有的王弟之子都是王子,都拥有继承权,为了避免王位争夺,才肯定了长兄之子的继承权。

然而,这种设计缺乏强制力,实践性很差,长兄过世,次弟继位后大权独掌,废黜长兄之子的继承权并不困难。

《史记·殷本纪》曾载:“自中丁以来,废适而更立诸弟子,弟子或争相代立,比九世乱,于是诸侯莫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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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学者多将“弟子”理解为王弟,但是商代王位本就允许传弟,依据长幼即可轮替,似不必费心争夺。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这里“嫡”指嫡系、正支,也即“长兄之子”,而“弟子”则是指“诸弟之子”。

他们本被排除在继承系统之外,长兄之子的继统权废黜后,诸弟之子开始争夺王位,造成政局动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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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上文对于“大子”含义引申的解读不至于偏颇的话,可以看出商人对长子继承存在非常明显的倾向。

在商代,中子、小子是与大子相对的概念,因为常常能够继承宗统,“大子”最终引申出了族长的含义,而中子、小子作为大子之弟。

虽然本人有机会接替长兄,但是其子嗣则多会面临分宗,成为支系小宗的命运,因此在殷卜辞、金文中,称谓“中子”又引申出了“支子”的含义,也即家族内部无继统权力的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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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小子”亦引申出了“分支族长”的含义,“中子”、“小子”与“大子”可谓鲜明对立。

《尚书·召诰》曾载周公对召公说,“呜呼,皇天上帝改厥元子,兹大国殷之命,惟王受命”, 元子即长子,周公认为皇天上帝改换了他的长子,把原来赐予商王的天命转交给了周王。

换言之,商王曾被认为是上帝的长子,因而具备统治天下的权力,这是强化商王王权的说辞,本属于商人的观念,而被周人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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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代,王室长子的地位崇高,是王位的第一继承人,近似于“储君”。商代晚期的作册丰鼎铭文载:“癸亥,王于作册般新宗,王赏作册丰贝,大子赐东大贝,用作父己宝。”

作册般是帝乙、帝辛时期的史官,商王在作册般的新宗庙中进行赏赐,随后“大子”也予以褒奖。这里“大子”是生人,鉴于他能与商王一同赐贝。

不太会是某一族的族长,而可能是商王的长子,地位十分尊贵,仅次于商王。至于商代“大子”是否也具备“嫡长子”的含义,这取决于嫡长子继承制度的产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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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王位继承情况看,至商代后期晚段,康丁至帝辛均为父死子继,传弟制式微,有学者认为这一时期嫡长子继承制已经确立。

毕经纬提出“大子”在康丁以后专指商王嫡长子,等同于后世的“太子”或储君,杜勇、李玲玲则指出武乙之前,商代王位继承基本是兄终弟及的格局。

此后施行了嫡长子继承制,很具有启发性。就称谓“大子”而言,其“嫡长子”含义一定要晚于“长子”含义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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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简入繁是事物发展的自然规律,嫡长子继承制的形成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在长期实践中通过不断改进而逐步完善的。

嫡长子继承制包含了立嫡、立长两种理念,只有在两者同时具备的前提下,才能塑造其最终形态。

换言之,如果没有长子优先继承的理念,就不会有嫡长子继承制的产生,这从反面说明了上文论证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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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康丁之后,商人是否施行了嫡长子继承制度,由于嫡庶制的产生时间尚不明晰,目前难作遽论。

关于嫡庶制,《史记·殷本纪》载:“帝乙长子曰微子启,启母贱,不得嗣。少子辛,辛母正后,辛为嗣。帝乙崩,子辛立,是为帝辛,天下谓之纣。”

又《吕氏春秋·仲冬纪·当务》称:“纣之同母三人,其长曰微子启,其次曰中衍,其次曰受德。受德乃纣也,甚少矣。纣母之生微子启与中衍也尚为妾,已而为妻而生纣。纣之父、纣之母欲置微子启以为太子,太史据法而争之曰:‘有妻之子,而不可置妾之子。’纣故为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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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记载微子启是庶长子,即便年长于纣也不能继承王位,以往学者多据此指出商末已经存在嫡庶制,事实上王国维也关注到了这一问题。

他指出《史记》《吕氏春秋》关于微子启身份的描述有所不同 ,“恐即以周代之制拟之,未敢信为事实也”,非常审慎。

周代嫡长称伯,庶长称孟,伯、孟相辅相成,剩下的仲、叔、季则不分嫡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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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行“孟”的出现时间很晚,吴镇烽曾指出金文中以“孟”字代替“伯”字作为兄弟排行第一的现象出现在西周中期,作为女子排行第一的现象出现在西周中晚期。

排行“孟”刻意区别“伯”,可以突出嫡长子的特殊地位,其出现时间应该接近于嫡庶制的施行时间。

据此来看,王国维嫡庶制实施于西周早期的说法仍不能轻易否定,商代“大子”可能尚未引申出“嫡长子”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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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张懋镕曾对殷商至西周时期金文中的祭兄现象进行了专门统计,他发现商代晚期、西周早期诸弟专为诸兄制作祭器的风气比较盛行,共有二十多件铜器。

商代晚期尤盛,此后逐渐减少,至西周晚期不见专门为诸兄制作的祭器,这一前后反差反映了商周在继统法上的区别,随着周礼的推广,传弟制丧失了赖以生存的社会基础。

《礼记·曲礼下》载“支子不祭,祭必告于宗子”,只有允许传弟,才会频繁出现诸弟作器祭祀兄长的现象,虽然康丁之后商王室均为父死子继,但是在广大的贵族阶层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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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终弟及”的观念仍有巨大的影响力,诸弟为其兄作器不断,并一直延续至西周早期,这说明了商代晚期嫡长子继承制可能尚未产生,或者说尚未推广。

王国维将嫡庶制作为宗法制产生的先决条件,认为商代不分嫡庶,因而无宗法,这一观点多遭到学者的批判。

应该承认,凡是带有某种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血缘亲属间的支配制度都可以称作宗法制,嫡庶制只是其中的一种高阶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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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前贤所揭示,商代宗法观念极度重视区别直、旁系祖先,直系祖先的地位普遍高于旁系祖先。

只不过直、旁系的身份是“后定”的,取决于死后是否有子嗣继统。 它对权力继承没有约束力。

商代“大子”的重要价值在于,它说明了商人在承认兄终弟及的同时,试图通过维护长兄、长兄之子的优先继承权,将君统或宗统维持在“大子”一系,即便世代更迭。

“大子”始终能够作为直系祖先,享受后世尊崇,这样一来,也使得家族传承和大、小宗关系确立具备了一定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