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QQ是大家常用的聊天工具,聊天记录也是诉讼中常见的证据,那么什么样的证据形式及内容才符合证据能力呢?小编举例为大家讲解实务要点。
以案说法
实践中,很多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比较粗糙,不符合证据要求,从而不被法官采纳,直接导致败诉的结果。例如无法提交原件、无法证实身份、截图内容繁多、时间混乱等。
那么,实务中常见的问题有哪些呢?下面主要以微信举例。
案例回顾
女子麦某多次发表微博称另一女子为“小三”“神经病”,被告上法庭。一审败诉后,麦某提出上诉,并称其是基于内心对原告小三身份的确信而作出的侵权行为。同时,她提交了原告与案外人的聊天记录截图作为证据。 但对方当事人否认证据的真实性,而麦某也未提供证据原件予以核对,最终该证据不被法院采信。
问:开庭前如何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的副本?
答:
1.提交双方个人信息界面。 个人信息界面包括微信头像、昵称、微信号、地区等信息,证实聊天的对象是本案当事人。如果对方提异议且法官认为有必要,可以向腾讯调取双方微信绑定的实名信息。

2.微信聊天记录提供完整。 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时必须完整不间断,不能只截取对自己有利的部分及删除部分聊天记录。也不能从盘古开天辟地开始截取,必须是与案件有关的内容及其适当的上下文,否则重点内容可能被忽略。
3.标注好相关信息。 对提交的聊天记录应标注具体的日期、昵称代表的人物、证明的内容等。 其中的图片及文档要另行打印具体内容, 语音要转化成文字,视频要用光盘等存储设备保存。
问:开庭时如何向法官和对方当事人展示证据原件?
答: 使用保存微信聊天记录的设备/电脑登录微信,展示双方个人信息界面验证身份,展示聊天内容证明证据真实性,对语音、视频、图片、转账信息等内容打开展示 。此举是为了确保演示身份和内容的真实性。
问:如果聊天记录只有截图,没有原件能否被采信?
答: 这个要看情况,原则上需要原件,除非对方自认或者结合其他证据能佐证该证据的真实性 。法院是否采信,需要具体情况分析,并不会一刀切的否定。
问:如果聊天记录丢失,能否向腾讯调取?
答: 微信不在服务器保留用户的聊天记录,所以如果丢失了就无法调取。但是QQ是可以的,保留时长视会员等级而不同,可以自行在云端读取 。如果是手机、电脑损坏,可以尝试恢复数据。建议大家常备份聊天记录到电脑或闲置手机中,这样避免手机坏了、被偷、数据丢失等情况。
问:只有对方微信,如何获得真实身份用于起诉?
答: 如果微信已经实名认证了(一般都有实名认证,如果不实名将无法付款,提示风险), 可以聘请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普通人是无权调取的) , 调取涉案微信绑定的身份信息,这样就可以确定被告,向法院起诉。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来源:佛山中院
罗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