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完劳动节了,中国工商银行曝光的这批老赖,你们还好意思不还钱?

过完劳动节了,中国工商银行曝光的这批老赖,你们还好意思不还钱?

江西失信被执行人大曝光!

江西的小伙伴们!

和下面这些人或组织有经济来往时千万要注意!

陆云

过完劳动节了,中国工商银行曝光的这批老赖,你们还好意思不还钱?

年龄:32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3601221982*****877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昌市陆川大米有限公司确认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5908570.36元及利息和律师代理费人民币90330元;

二、被告南昌市陆川大米有限公司自2014年4月30日起依融资合同约定利率、分别按下列期限、金额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归还借款本息: 1.于2014年4月30日前归还本金10万元; 2.于2014年5月25日前归还本金10万元; 3.于2014年6月25日前归还本金20万元; 4.于2014年7月25日前归还本金60万元; 5.于2014年8月25日前归还本金100万元; 6.于2014年9月25日前归还本金100万元; 7.于2014年10月25日前归还本金150万元; 8.于2014年11月25日前归还本金150万元; 9.于2014年12月25日前还清借款本金余额990.857036万元及全部利息,还清本息之日的本息金额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电脑打印出具的被告南昌市陆川大米有限公司帐户积欠明细显示金额为准;

三、被告南昌市陆川大米有限公司在2014年5月20日前向原告支付按合同约定因本案发生的律师费计人民币90330元;

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对告南昌市陆川大米有限公司提供存放于新建县粮食局流湖及西山两粮油管理所仓库并由中海华东物流有限公司监管、质押担保的12534吨稻谷变现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如被告南昌市陆川大米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物不足以清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全部债务,被告陆云和邹明珠对被告南昌市陆川大米有限公司履行本协议第一项义务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六、被告南昌市陆川大米有限公司如不能按照本协议第二项、第三项约定的期限足额归还本金、利息和律师代理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有权对本协议第四项中被告提供担保的质押物依法进行拍卖、变卖以清偿本协议第一项中的全部债务;

七、本案由原告中国工商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19171元,减半收取59585.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64585.5元,由被告南昌市陆川大米有限公司、陆云、邹明球共同承担,于2014年5月30日前一次性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

邹明珠

过完劳动节了,中国工商银行曝光的这批老赖,你们还好意思不还钱?

年龄: 31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3601111983*****14X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被告南昌市陆川大米有限公司自2014年4月30日起依融资合同约定利率、分别按下列期限、金额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归还借款本息: 1.于2014年4月30日前归还本金10万元; 2.于2014年5月25日前归还本金10万元; 3.于2014年6月25日前归还本金20万元; 4.于2014年7月25日前归还本金60万元; 5.于2014年8月25日前归还本金100万元; 6.于2014年9月25日前归还本金100万元; 7.于2014年10月25日前归还本金150万元; 8.于2014年11月25日前归还本金150万元; 9.于2014年12月25日前还清借款本金余额990.857036万元及全部利息,还清本息之日的本息金额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电脑打印出具的被告南昌市陆川大米有限公司帐户积欠明细显示金额为准;

范旭琮

过完劳动节了,中国工商银行曝光的这批老赖,你们还好意思不还钱?

年龄:57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3601025703*****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范旭琮在2013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站前路支行还清逾期借款本息,还清逾期借款本息具体金额以还清之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站前路支行电脑打印出具的被告范旭琮账户明细显示金额为准(截止2013年6月29日,逾期欠款本金353953、87元、欠款利息52725、09元)。

二、被告范旭琮在2013年11月30日前将本案涉南昌市站前路23号北座1001号房产办理抵押登记、将抵押权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站前路支行的他项权证交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站前路支行收执;

三、被告南昌新洪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范旭琮履行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条承担连带责任。

四、案件受理费6810元,减半收取3405元,诉讼保全费2570元,合计5975元,全部由被告范旭琮和被告南昌新洪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于调解书签收后一周内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站前路支行。

周斌

过完劳动节了,中国工商银行曝光的这批老赖,你们还好意思不还钱?

年龄:39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3601031976*****113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站前路支行与被告周斌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

二、被告周斌、李艳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站前路支行归还欠款本息计935574.42元(截止到2013年4月9日)。

三、被告周斌、李艳霞应按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利率,向原告站前路支行支付自2013年4月11日起至全部欠款本息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与罚息。

四、被告周斌、李艳霞按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站前路支行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费计人民币18000元。 五、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站前路支行对享有抵押权的、登记于被告周斌名下位于南昌市红谷滩区万达星城彩星苑1号商住楼二单元102室 房屋(他项权证:洪房他证红谷滩新区字第1000671238号)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13150元、申请费5000元,合计为1815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站前路支行承担9075元,被告周斌、李艳霞承担9075元。

肖志鸿

过完劳动节了,中国工商银行曝光的这批老赖,你们还好意思不还钱?

年龄:38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3624261976*****818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在2013年6月30日前,被告肖志鸿和南昌新洪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归还全部积欠的本金和利息,使被告肖志鸿在原告借款账户积欠余额恢复正常。

二、在2013年7月1日起,被告肖志鸿保证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被告南昌新洪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被告肖志鸿蒋本案涉案房产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路23号北座1单元1402号住房办理抵押登记,担保履行本协议,抵押权人为原告。

四、本协议生效后,被告肖志鸿和南昌新洪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如再发生逾期还款或未履行本协议约定事宜,原告有权立即解除合同,要求被告肖志鸿和南昌新洪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立即清偿全部债务(以原告出具的积欠余额明细为准,至2013年7月9日被告肖志鸿*款贷**余额为303622、46元),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6910元,减半收取3455元,保全费2620元全部由被告肖志鸿和南昌新洪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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