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个人主义的基本理论
在《不列颠百科全书》中,个人主义被定义为:一种政治和社会哲学,它高度重视个人自由,普遍强调自我指导、自我控制,并且相对地约束个人或自我。作为一种哲学,它包括价值体系、人性理论、一般的态度或倾向以及对一定的政治、经济、社会、宗教的信仰。个人主义作为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它既包含基本的价值观念,同时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也都有其表现,从而形成了不同领域的个人主义,如政治个人主义、经济个人主义、伦理个人主义等等。
第一节 个人主义概念的提出和系统阐述
个人主义概念明确提出的历史并不久远。一个概念的明确提出既是其理论上成熟的标志,又是它的现实形态的理论概括,因此它不仅要求理论上的成熟,也要求现实的发展达到一定的高度。资本主义的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的全面确立与成熟,是个人主义概念真正地系统化、理论化的前提条件。个人主义概念的日益意识形态化,使得个人主义一词几乎可以被视为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高度的理论概括。
个人主义这个术语是由法国天主教复旧派思想家约瑟夫·德·梅斯特最早于1820年使用的,他认为社会秩序已经病入膏肓,因为欧洲的自由太多而信仰不足,权威普遍衰落,个人意见却在惊人地成长。由于个人理性本质上是所有共同体的死敌,因此,它的大行其道将会导致神界和俗界两方面的无政府状态。梅斯特指出:“精神的这种深刻而惊人的分裂,所有学说的这种无穷破碎,政治新教变成了最极端的个人主义。”(注:转自[英]史蒂文·卢克斯:《个人主义》,阎克文译,2~3页。)
随后圣西门追随者开始系统地使用个人主义这个术语,但他们也同样是在否定的意义上使用这个概念的,他们对个人的极度膨胀持批判态度,并且设想了一个和谐统一、稳定有序的社会状态,而个人主义正是与他们的设想相反的社会状态与思想观念。如卢克斯所说:“他们用‘个人主义’来指称一种有害的和‘消极的’,这种观念导致了现代批判时代的罪恶。其中的‘混乱、无神论、个人主义和自我主义’与‘有序、信仰、联合与忠诚’的前景形成了鲜明的对照。”(注:同上书,4页。)从个人主义在近代的缘起看,个人主义作为一种思想观念和思想方法是在现代社会里产生的,人们倾向于在否定的意义上使用它。
真正使个人主义这一概念获得现代含义并使之产生了世界性影响的是托克维尔。在他的成名作《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托克维尔率先提出并阐述了个人主义概念,并赋予它“最独特、最有影响的自由主义含义”(注:同上书,9页。)。托克维尔是法国政治思想家,他出身于诺曼底贵族家庭。中学毕业后,曾在巴黎专攻法律,1927年聘任凡尔赛初审法院法官。1930年7月,复辟的波旁王朝被*翻推**,七月王朝执政,富于自由思想的托克维尔当然不会站在代表封建势力的波旁王朝一边,因此他在这个问题上与其贵族家庭产生了分歧,他的家庭强烈反对他效忠七月王朝。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托克维尔和他的好友古斯达夫·德·博蒙共同到美国考察。他们在美国考察了9个多月,于1832年2月返回法国。1835年托克维尔的《论美国的民主》上卷问世,该书下卷于1840年出版。《论美国的民主》使托克维尔声名鹊起,在托克维尔生前这部书的法文版出过13版,有10多种文字的译本出版,仅英国和美国就有60多个英文版本。(注:参见[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译者序言。)正是在这部成名作中,托克维尔创造性地使用了个人主义概念,使这个概念显示出与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契合性,并得到了资本主义世界的广泛认同。
托克维尔认为个人主义是民主主义的产物,是随着身份平等的扩大而发展起来的。“随着身份日趋平等,大量的个人便出现了。这些人的财富和权力虽然不足以对其同胞的命运发生重大影响,但他们拥有或保有的知识和财力,却可以满足自己的需要。这些人无所负于人,也可以说无所求于人。他们习惯于独立思考,认为自己的整个命运只操于自己的手里。”(注:[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下卷),董果良译,627页。)也就是说,随着人与人之间更为平等,每个人都有权利也有能力自己决定自己的事情,个人的命运不再操纵在他人的手中。这是资本主义相对于封建社会的巨大进步,即人身依附关系的解除,是人的独立性的重新获得。在托克维尔看来,这种独立性及由这种独立性而来的对自我的关注和以个人为中心即是个人主义的显著特点。
托克维尔认为,虽然个人主义与利己主义是不同的,但个人主义如果不受到抑制,也会走向利己主义。他指出,利己主义者只关心自己的利益,自我中心,自私自利,用托克维尔的话来说,利己主义是对自己的一种偏激的和过分的爱,“是跟世界同样古老的一种恶习,它的出现与社会属于什么形态无涉”,而个人主义是民主社会所特有的,“是一种新观念创造出来的一个新词”(注:同上书,625页。)。同时,托克维尔也看到了在个人主义中包含的利己主义的倾向性。他指出:“个人主义是一种只顾自己而又心安理得的情感,它使每个公民同其同胞大众隔离,同亲属和朋友疏远。因此,当每个公民各自建立了自己的小社会后,他们就不管大社会而任其自行发展了。”“利己主义可使一切美德的幼芽枯死,而个人主义首先会使公德的源泉干涸。但是久而久之,个人主义也会打击和破坏其他一切美德,最后沦为利己主义。”(注:同上书,625页。)
托克维尔并不是像其他法国学者那样对个人主义持一种完全否定的态度,而是认为虽然个人主义具有利己主义的倾向,但是它是“一种新的观念创造出来的一个新词”。托克维尔希望用美国的民主制度来抵消它的消极方面。
托克维尔认为*制抵**个人主义的消极方面的第一个法宝就是自由,而不是平等。他认为平等使人们相互独立,互不关心,在这一点上,它与*制专**相辅相成。“平等使人们并立,不让他们有使他们结合起来的共同联系。*制专**在人们之间筑起壁垒,把他们隔离开来。平等使人们只顾自己,不去考虑别人。*制专**使人们把互不关心视为一种公德。”(注:[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下卷),董果良译,631页。)托克维尔在平等问题上的观点使他和卢梭一脉的个人主义明显地区分开来,因而被新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哈耶克视为“真正的个人主义者”,哈耶克认为,“无论是伯克,还是托克维尔都无疑在所有的本质问题上接近于亚当·斯密的立场,而后者却是任何人都无可否认的个人主义者”(注:[英]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贾湛、文跃然等译,第一章。)。托克维尔确实把哈耶克视为具有至上价值的自由赋予了高于平等的地位。他指出:“许多法国人认为身份平等是第一大恶,政治自由是第二大恶。当他们不得不容受前者时,至少要想方设法避免后者。至于我,我认为同平等所产生的诸恶进行斗争,只有一个有效的方法:那就是政治自由。”当然,托克维尔并不是不要平等,事实上,他认为:“追求平等的激情是一个不可抗拒的力量,凡是想与它抗衡的人和权力,都必将被它摧毁和*倒打**。在我们这个时代,没有它的支持,就不可能实现自由。”(注:[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下卷),董果良译,624页。)
也就是说,个人主义是与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相伴生的,民主制度需要个人主义,也能够克服个人主义的不良影响,其法宝就是政治自由。托克维尔认为在民主时代,人们最需要的是自由。他理想性地认为,当每个人都参加国家的治理,他们就会走出个人利益的小圈子,通过参与公共的工作,可以认识到自己不可能完全脱离开别人而独立,从而为了得到别人的帮助而去帮助别人。托克维尔并不是认为个人会放弃自己的利益,但是可以通过政治自由的实施来避免个人主义的消极后果。比如,“地方性的自由可使大多数公民重视邻里和亲友的情谊,所以它会*制抵**那种使人们相互隔离的本能,而不断地导致人们恢复彼此协力的本性,并迫使他们互助”(注:同上书,632页。)。
另一个克服个人主义缺点的法宝是托克维尔所说的“正确理解的利益”的原则。这个原则实际上就是将个人的幸福与同胞的幸福结合起来,将追求个人利益与为他人服务结合起来。这一原则在贵族时代就已经被人们认识到了,贵族时代的道德现实使人们“去研究公民的个人利益是否在于为全体造福的问题;而当他们一旦发现个人利益与全体利益有符合和相通之处,便急于去阐明。后来,这样的发现与日俱增,而本来只是孤立的观察就变成了普遍的原理。最后,他们认为自己发现了人为他人服务也是在为自己服务,个人的利益在于为善”(注:[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下卷),董果良译,651页。)。他认为,只有美国人才普遍承认了这个原则。
在美国,这个原则还在推广,并深入人们的一切活动,见于人们的一切言论。美国人绝口不谈德行是美的,他们只把德行视为有用的,他们不是为了道德而作自我牺牲,但是他们认为自我牺牲精神对于牺牲者和受益者都是必要的,或者说都是有用的。这种自我牺牲不是出于高尚的道德,而是出于自爱。托克维尔对正确理解的利益的原则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这个原则“以个人的利益来对抗个人本身”,是“一切哲学学说中最符合当代人需要的理论;而且我还从其中发现了当代人尚可用来*制抵**自己的最有力保证。因此,当代的道德家应当注意的,主要是这个理论。即使他们认为这个理论还不够十全十美,但仍须把它视为必要的东西加以采纳”(注:同上书,654页。)。他认为正确理解的利益的原则符合人的弱点,易于被人们所掌握,而且践行这一原则也比较容易,它不要求人们发挥伟大的献身精神,只是促使人们作小小的牺牲,因此它将会产生巨大的影响。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的所产生的社会效果是,它“不足以养成有德的人,但它可使大批公民循规蹈矩、自我克制、温和稳健、深谋远虑和严于律己。它虽然不是直接让人依靠意志去修德,但能让人比较容易地依靠习惯走上修德的道路。‘正确理解的利益’的原则一旦完全支配道德世界,无疑不会出现太多的惊天动地的德行。但我也认为,到那时候,怙恶不悛的歹行也将极其稀少”(注:同上书,652页。)。
其实,所谓的正确理解的利益的原则,就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为大众服务,美德、德行等等都是个人利益的工具,不作恶、不为了个人利益不择手段并不是不要个人利益,而是不为小利而害大利。托克维尔的正确理解的利益的原则实际上也要求这样一个人性前提:即个人利益是人的行为的主要动力。对此,托克维尔坦陈:“必须承认,个人利益即使不是人的行动的唯一动力,至少也是现有的主要动力。”(注:[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下卷),董果良译,654页。)但是,他并不赞同利己主义,他希望通过对个人利益的正确理解来限制利己主义的破坏性倾向,正派地追求个人利益。他指出:“既然我看到周围的人好像天天都想以自己的言行教导当代人相信追求功利决不是不正派的,那么,我就永远不能从中发现有人教导当代人相信正派的行为也可能是追求功利的吗?”(注:[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下卷),董果良译,654页。)
托克维尔并没有在个人主义概念下对其后来所衍生的全部意义作全面的阐述,而仅仅用它来描述一种新观念,但对这种新观念的客观物质内容,或者说它的制度表现,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一一作了详尽的阐述,如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民主、自由、平等的观念等等,这也正是个人主义概念被人们广泛接受为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的根本原因。托克维尔的《论美国的民主》下卷出版后一年,即1841年,《波士顿评论季刊》第4期上刊发了美国人最早对托克维尔的《论美国的民主》进行评论的文章(注:参见[英]史蒂文·卢克斯:《个人主义》,阎克文译,25页。),其中谈到了托克维尔的个人主义概念,认为它表达了“对自我的强烈自信,或者对自己的努力和智慧的信赖”,表达了“全体公民为追求他们自己的财富与个性而进行的斗争,以及他们对仰人鼻息的蔑视”;认为个人主义“有其不可改变的法则……如果让它无阻碍地发挥作用……那么最终必定会同化人类,发展所有具有创造性的和永恒秩序的壮丽事业——那种秩序存在于人自身之中,也唯有它才能使他生机勃勃、历久不衰”(注:转自上书,25页。)。此后,个人主义概念逐渐在美国、在资本主义世界的意识形态的语言中获得了举足轻重的地位,对它的阐述也更加系统和完善。
然而不幸的是,后来美国社会的发展历史,证明托克维尔对美国式的个人主义是过于理想化和过于乐观了,正如后来像杜克海姆这样一些著名的思想家所批评的,美国人不但没有用“自由”克服个人主义的利己主义倾向,反而使个人主义日益膨胀为残酷的热带丛林弱肉强食的原则,个人主义日益瓦解着美国社会。布热津斯基、福山也不断为个人主义对美国社会的腐蚀作用而担忧和呼吁。这是托克维尔有所预见而又料想不及的。《论美国的民主》一书的价值也不能不因此而打了折扣。
第二节 个人主义的人性基础
个人主义的全部理论都是建立在其人性假定的基础之上。个人主义理论假定个人是既定的抽象的个人,他们有着既定的兴趣、愿望、目的、需要等等,而社会或国家则是满足个人需要的工具、手段。“这种抽象个人观的关键就在于,它把决定社会安排(实际地或理想地)要达到的目标的有关个人特征,不管是本能、才能、需要、欲望、权利还是别的什么,都设想成了既定的、独立于社会环境的。人的固定心理特征的这种既定性,导致了一种抽象的个人观。这种个人被看作仅仅是这些特征的负载者,这些既定的抽象特征决定着他的行为,表达了他的兴趣、需要和权利。”(注:[英]史蒂文·卢克斯:《个人主义》,阎克文译,69页。)个人主义的抽象的人所具有的典型表现就是“自然人”、“经济人”等理论模型。
霍布斯是“自然人”理论模型的典型代表。霍布斯的逻辑思路是这样的:人性是自私的,在自然状态下,人的本性得以充分暴露,从而使自然状态成为一种战争状态,为了限制这种战争状态就需要建立伟大的“利维坦”,即资产阶级国家及其政治经济制度和社会意识形态。
霍布斯在人性自私的前提下,把追求权势、追求个人利益视为人类的普遍货币。他指出:“我首先作为全人类共有的普遍倾向提出来的便是,得其一思其二、死而后已、永无休止的权势欲。”(注:[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72页。)而所谓权势就是人们获得某种未来具体利益的现有手段。权势使人们趋之若鹜,是由于人们彼此竞争,是因为人类的天性倾向于争斗、敌对和战争。人性中的这种倾向使人完全不讲任何公平与正义,不讲任何道义与美德,一切只以个人利益为准则。“当自己的利益需要时,他们会放弃习惯,而一遇到理性对自己不利时,他们又反对理性。这就是为什么是非之说永远争论不休,有时见诸笔墨、有时诉诸刀枪,而关于线与形的学说却不是这样,因为在这一问题上什么是真理人们是不关心的,这种事对人们的野心、欲望和利益并没有妨碍。我毫不怀疑如果‘三角形三角之和等于两直角’这一说法和任何人的统治权或具有统治权的一些人的利益相冲突的话,这一说法即使不受到争议,也会由于有关的人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采取把所有几何学书籍通通烧掉的办法而受到*压镇**。”(注:[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77页。)真理也以个人利益为标准,服从于个人利益。
“经济人”理论模型的典型代表是亚当·斯密。人们通常认为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认为人性是自私的,而在《道德情操论》中则认为人性是利他的,其实这是一种误解。《道德情操论》立论的基础同《国富论》一样,仍然是人性自私,而且亚当·斯密的目的恰恰是希望通过这部著作来发扬人的同情心,克制自私的欲望。他在对人类情感的分析中,不时地表现出对人性自私的基本判断。例如,在谈到野心的起源时,他指出,根据人生的伟大目标所要谋求的利益是引人注目、被人关心、得到同情、自满自得和得到赞许,富人因富有而得意洋洋,因为他们会得到更多的赞许、关心和荣誉,所以他们更加喜爱自己的财富;穷人则因贫穷而感到羞辱。在谈到效用对情感的作用时,他指出,天性很可能欺骗我们,“正是这种蒙骗不断地唤起和保持人类勤劳的动机”,但是“骄傲而冷酷的地主眺望自己的大片土地,却并不想到自己同胞们的需要,而只想独自消费从土地上得到的一切收获物”。他的同胞们“如果期待他的友善心和公平待人是不可能得到这些东西的”,“他们的天性是自私的和贪婪的”(注:[英]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蒋自强等译,229~230页。)。所以,亚当·斯密明确地指出:“每个人首先和主要关心的是他自己。”(注:同上书,101~102页。)他对人性的解释与其他的利己主义者毫无二致,他同样把人们的美德归于自私的本性,认为节俭、勤劳、专心致志等美德是出于自私自利的动机,而且认为“对我们自己个人幸福和利益的关心,在许多场合也表现为一种非常值得称赞的行为原则”(注:同上书,400页。)。
个人主义的人性假定是个人主义一系列理论的基础,同时也是其社会政治经济政策的基础。如功利主义就将趋乐避苦视为人性所在,所以个人利益永远是人们行为的依据,道德上的善恶就以是否增进快乐为标准。而经济人的假设则是新自由主义全部理论的前提。但是,把人类寻求生存的本能视为人性自私,并且孤立地谈人性是否自私,这是没有任何意义的,组成社会的个人并不是孤立的,人并不像土豆那样,放在一起仍然是一个个孤立的土豆。正如F.H.布拉德利所说,“脱离共同体体的‘个人’乃是抽象物”,这样的个人所组成的“集体是其部分的总和,是通过部分的累加而形成的,累加后的部分同累加前的部分都同样是真实的,而且部分之间所形成的关系并不能决定部分是什么,对于部分的存在来说,这些关系只是偶然的,而不是本质的”(注:转自[英]史蒂文·卢克斯:《个人主义》,阎克文译,72页。)。
在当代,个人主义思想家已经开始对古典个人主义的个人概念进行修订,纠正其中的偏颇,如罗尔斯对个人的明确界定是:“个人便是某个能够成为公民的人,也就是,成为一个正常的终身能充分参与合作的社会成员。”(注:[美]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19页,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罗尔斯认为人性的不同侧面都有重大的意义,如政治人、经济人、游戏人、组织人等等,他所说的个人观念是一种政治的个人观念,他强调蕴含其中的整体性。他在《政治自由主义》第一讲第三节的注释*特中**别指出:“个人的观念乃是一种规范的观念。无论是法律的、政治的还是道德的,抑或是哲学或宗教的个人观念,它都依赖于它所属的整体观点。”(注:同上书,18页。)政治的个人观念是与社会理念相适应的,他把社会设想成一种世代公平合作的系统。罗尔斯强调整体观点,实际是对社群主义者的批评的一种回应,这种整体的观念强调个人的社会合作性,把个人看作社会合作系统中的一员,把各个不同领域的个人的观念与它所属的整体联系在一起。虽然罗尔斯的理论仍旧存在其理论缺陷,但很显然,他已经开始试图对古典个人主义的人性假定进行反思和修正。
第三节 个人主义的价值观念
个人主义最基本的价值观念就是平等和自由,无数思想家对它们进行过系统的阐述。自由的观念包括三方面的含义:一是个人的思想和行为属于自己,他能够独立地反思自己的目标,并做出自己的决定。二是个人在私生活的领域,不应受到任何人的干涉,可以做任何他想做的事情,按他自己的方式追求他的利益。三是个性的自由与发展。平等观念强调,单个的个人具有无上的价值与尊严,每个人都应当得到同等的尊重。自由和平等的主张贯串在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者、卢梭、康德、托马斯·潘恩等人的思想中,也是美国《独立宣言》、法国《*权人**宣言》等文献中的神圣信条。
一、关于自由
个性自由是文艺复兴时期个人主义思潮所倡导的一个主题,也是对抗封建主义束缚的最有力的*器武**。德国伦理学家弗里德里希·包尔生在《伦理学体系》一书中曾经对文艺复兴进行了评述,他指出:“文艺复兴的第一次和第二次浪潮的共同特点是对个人自由的热烈渴望:个人不再情愿受既定的意见和制度束缚,而是欲望他的特殊个性的全面和自由的发展,欲望他所有的冲动和力量的全面和自由的训练,在争取自由的斗争中他以他的本性对抗传统习惯,而这也正是希腊人所致力的目标——个人的最自由的发展。”(注:[德]包尔生:《伦理学体系》,113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被恩格斯誉为中世纪最后一位诗人和新时代的最初一位诗人的但丁是第一位提出个性觉醒、理性觉悟,反对宗教桎梏的作家。他在《神曲》中歌颂自由的理想、个人的情感。他认为人有天赋的理性和自由意志,他在《炼狱篇》中,借维吉尔之口歌颂了自由:“他追寻自由,自由是如何可贵,凡是为它舍弃生命的人都知道。”在《天堂篇》里他又借德里斯之口说:“上帝在当初创造万物的时候,他那最大、最与他自己的美德相似而且最为他自己珍爱的恩赐,乃是意志的自由,他过去和现在都把意志的自由赋给一切有灵的造物,也唯独他们才有自由的意志。”(注:转自陈小川等:《文艺复兴史纲》,78~79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6。)在但丁看来,人的命运不是上帝决定的,人生之路是个人自主选择的结果,他的名言“走你自己的路,让别人说去吧”充分显示了他勇于冲破封建思想束缚的气魄,洋溢着自由的气息。
在托克维尔的《论美国的民主》发表前后,在对个人主义的自由观念作过系统阐述并产生较大影响的当属贡斯当和穆勒。贡斯当认为:“个人自由是真正的现代自由。政治自由是个人自由的保障,因而是不可或缺的。但是,要求我们时代的人民像古代人那样为了政治自由而牺牲个人自由,则必然会剥夺他们的个人自由,而一旦实现了这一结果,剥夺他们的政治自由也就是必然的了。”(注:[法]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41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穆勒对《论美国的民主》极为关注,他曾多次著文评论这本书。在给托克维尔的信中,穆勒写道:“如果存在着当代贤达,那必定是你,但是,我认为自己与当代贤达是有共通之处的。”(注:Bruce Mazlish,James and John Start Mill,Father and Son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New Books,Inc.,Publishers,1975.p.270,转自吴春华:《当代西方自由主义》,29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他的《论自由》被认为是了解西方自由主义本质的必读书,是西方政治哲学的经典著作,其要义是:“第一,个人的行动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的什么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代。他人若为着自己的好处而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他忠告、指教劝说以至避而远之,这些就是社会要对他的行为表示不喜或非难时所能采取的正当步骤。第二,关于对他人利益有害的行动,个人应当负责交代,并且还应当承受或是社会的或是法律的惩罚,假如社会的意见认为需要用这种或那种惩罚来保护它自己的话。”(注:[英]穆勒:《论自由》,1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霍布斯和洛克也是在当代被广泛重视的阐扬自由的个人主义思想家。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有平等的自然权利和自由。自然权利就是“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是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因此,这种自由就是用他自己的判断和理性认为最适合的手段去做任何事情的自由”。而自由“按照其确切的意义说来,就是外界障碍不存在的状态”(注:同上书,97页。)。霍布斯的自然权利和自由概念所强调的都是不受干扰、不被侵害的状态,因此,它们经常为后来的思想家所引用,被当作消极自由的经典论述。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也是一种自由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人们具有处理自己的人身或财产的无限自由,而没有毁灭自身或他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自由状态并不是放任状态,它是有条件的:“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正因为每一个人必须保存自己,不能擅自改变他的地位,所以基于同样理由,当他保存自身不成问题时,他就应该尽其所能保存其余的人类,而除非为了惩罚一个罪犯,不应该夺去或损害另一个人的生命以及一切有助于保存另一个人生命、自由、健康、肢体或物品的事物”(注:[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翟菊农译,6~7页。)。这两段话与霍布斯关于自由的论述同样多为近代以来的思想家所引用,尤其被视为消极自由的理论资源。
伯林在《两种自由概念》中把自由分为“消极的”(negative)自由和“积极的”(positive)自由。消极的自由是指在某一限度以内,某一主体可以或应当被容许做他所能做的事、成为他所能成为的角色而不受到别人的干涉的自由。“积极的”自由指某人或东西有权控制、干涉从而决定某人应该去做这件事、成为这种人,而不应该去做另一件事、成为另一种人。消极自由涉及的是机会,积极自由涉及的是能力和资源。一个人能做自己想做的事的时候,他拥有的是积极自由;没有人干涉他则表明他是消极自由的。换言之,“消极”意义上的政治自由,简单地说就是指人不受他人干涉而行动的领域,是“免于……的自由”(liberty from)。“积极”意义上的自由,即人是自己的主人,其生活和所做的决定取决于他自己而非任何外部力量。当一个人是自主的或自决的(antonomous or selfdetermining),那么,他就是“积极”自由的。这种自由是“做……的自由”(liberty to)。
在对两种自由概念的分析中,伯林始终强调“消极自由”是更为真实的自由,在他看来,“‘多元主义’以及它所蕴涵的‘消极’自由标准,比那些在纪律严明的威权结构中寻求阶级、人民或整个人类的‘积极的’自我控制的人所追求的目标,显得更真实也更人道”(注:[英]以赛亚·伯林:《自由论》,244页。)。而积极自由的概念,即“去做……”的自由,导致一种规定好了的生活,并常常成为残酷*政暴**的华丽伪装。伯林意识到消极自由的概念可能纵容恶,甚至在恶的产生中起过作用,但他认为这种恶“很少受到‘积极’自由的更凶恶的斗士们惯常使用的那类论据与手法的捍卫与掩盖”(注:同上书,43页。)。换句话说,他认为,消极自由虽然会纵容恶,但这种恶不会像积极自由所导致的恶那样受到捍卫与掩盖。
很多当代自由主义思想家深受伯林的消极自由思想的影响,如哈耶克等人赞成并发展了伯林关于消极自由的概念,认为自由在于摆脱强制,自由的政治秩序根本不应该对消极自由设置障碍,从而强调不受限制的自由;而诺齐克的最小国家思想也与伯林的消极自由思想一脉相承。
自由不仅是个人主义理论的政治价值观,而且也体现在经济政策之中。经济自由理论的经典代表是亚当·斯密。在当代,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新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弗里德曼对经济自由推崇备至,并进行了深入的阐述。他认为,自由市场经济是高度稳定、最适于自我调节的制度,没有自由市场经济就没有持续的增长,因此倡导自由放任、自由竞争,反对政府干预。他认为自由是竞争之母和进步的基石,只有自由才能释放每个人的智慧,美国的繁荣正源于其有限政府体制和广泛的经济自由。而庞大的政府纯粹是对财富的极大浪费,并且最终会侵犯个人的经济自由。他高度赞扬市场经济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并将其发挥作用的范围扩大到社会领域。他认为,经济自由与政治自由密不可分,经济自由本身是目的,同时也是达到政治自由的手段。他在《资本主义与自由》第一章中指出:“经济安排在促进自由社会方面起着双重作用。一方面,经济安排中的自由本身在广泛的意义上可以被理解为自由的一个组成部分,所以经济自由本身是一个目的。其次,经济自由也是达到政治自由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手段。”他将个人自由作为鉴定社会安排的最终目标,而经济自由是个人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唯有自由才能为人们提供均等的机会,失去自由,必然产生制度性的特权和垄断,从而酿致更严重的不平等和苦难。
弗里德曼激烈地批评美国的许多福利政策,他认为,福利事业的目标是崇高的,但结果令人失望。实施福利政策的目的本来是实现平等,但虽然财富被重新分配,可分配的结果仍然是不平等,只是以新的特权阶层代替或补充了原有的特权阶层。他的结论是:一个社会把平等即所谓结果平等放在了自由之上,其结果是既得不到平等,也得不到自由,使用强力来达到平等将毁掉自由;而如果一个社会把自由放在首位,将得到更大自由和更大平等。
二、关于平等
美国《独立宣言》指出:“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当任何形式的政府对这些目标具破坏作用时,人民便有权力改变或废除它,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其赖以奠基的原则,其组织权力的方式,务使人民认为唯有这样才最可能获得他们的安全和幸福。”这是对平等理念的经典阐述,不仅将平等归于权利的平等,而且论及平等的制度保障。正如美国《独立宣言》起草者杰斐逊所说:“如果认为一个人的个*权人**利小于他人,小于集体,那是可笑的。那是奴隶思想,是和*权人**法案规定的我们政府应该维护的权利相抵触的。”(注:Adrienne Koch and William Peden ed.,The Life and Selected Writings of Thomas Jefferson,New York:The Modren Library,1972,p.364.)平等是资本主义战胜封建*制专**必然达成的思想成果,但在平等与自由孰优的问题上,个人主义理论内部存在争论。
平等的理念是在同神权*制专**思想的斗争中提出的,当把人的价值与尊严还给了人,判断人的价值的标准就不再是任何外在的东西,不是上帝的赐予,不是封建的等级地位,而是人的品格、能力。如蒙田所说,“应当根据人的品格,而不是根据衣饰来评判一个人。正如一位古代著作家诙谐地说的,‘你可知道,为什么在你看来他显得那么高吗?是他的鞋后跟的高度欺骗了你’。台座还不是雕像。要去掉高跷来量度人的高矮。”(注:[俄]A.古谢伊诺夫、Г.伊尔利特茨:《西方伦理学简史》,324页。又见《从文艺复兴到十九世纪资产阶级哲学家政治思想家有关人道主义人性论言论选辑》,151页。)卜伽丘也指出:“我们人类是天生一律平等的,只有品德才是区分人类的标准,那发挥大才大德的才当得起一个‘贵’字;否则就只能算是‘贱’。这条最基本的法律虽然被世俗的谬见所掩蔽了,可并不是就此给抹杀掉,它还是在人们的天性和举止上显露出来;所以凡是有品德的人就证明了自己的高贵,如果这样的人被人说是卑贱,那么这不是他的错,而是这样看待他的人的错。”(注:[意]卜伽丘:《十日谈》,方平、王科一译,267~268页。)
卢梭是在自由和平等之间选择平等优先的思想家,也正因为他更强调平等而被强调自由优先的当代个人主义思想家哈耶克所诟病。哈耶克认为,卢梭的个人主义理论与霍布斯、洛克相较是假的个人主义。卢梭认为人在自然状态下是完全平等的,虽然私有制的出现是一种历史的必然趋势,但它也是人类一切不平等的根源和基础,在人类达到不平等的顶点之后,整个社会需要订立一种新的契约:“‘要寻求一种组合的形式,使它能够以全部共同力量来防御和保护每个参加者的人身和财富;而通过这一组合,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人实际上只是服从本人自己,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这就是社会契约提供解决方法的根本问题。”(注:[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19页。)卢梭与霍布斯、洛克在个人主义的基本观念上是一致的,他们的个人主义理想都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他们都宣扬个人主义的基本理念,即资产阶级的自利、个性、自由、平等、博爱、*权人**。卢梭认为,放弃自己的自由就等于放弃作人的资格,放弃了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责任,但是他更强调民主和平等。
在当代,当个人主义的新自由主义的理论偏颇日益凸显之后,对平等的关注也更为人们所重视。正是在这一背景下,罗尔斯的正义论一经提出就产生了广泛的影响。罗尔斯将正义作为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注:[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1页。)
罗尔斯围绕着正义这一核心范畴,沿着康德理性主义义务论的思路提出了正义的两个原则:第一,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注:参见上书,56~57页。)第一个原则强调自由是平等的,是每一个正义社会的公民都同样拥有的基本权利,所有的社会价值包括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等等都要平等地分配。罗尔斯认为,自由包括政治上的自由(选举和被选举担任公职的权利)、言论和*会集**的自由、良心的自由、思想的自由、保障个人财产的自由、依法不受任意逮捕和剥夺的自由。在一个正义的社会中,公民拥有同样的权利,享受同等的自由。第二个原则强调如果社会价值不能被平等地分配,它必须符合每个人的利益,它必须适合于最不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在机会公平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这一原则承认人们在某些方面是不平等的,但它要求在平等原则的约束下来安排这些不平等,以使每个人都受益。这一原则又被称为差异原则。这两个正义原则在优先性上不是平列的,第一原则优于第二原则。也就是说,罗尔斯将平等原则置于第一位,如果违反了第一原则,第二原则也就无足轻重了。
强调认真对待权利的德沃金在平等和自由两者之间,也将平等置于首位。德沃金指出:“我论点中的核心概念是平等而不是自由,我假定我们都接受下列各项政治道德中的基准。政府应该关心它所统治的人民,也就是说,把他们看作遭受苦难和挫折的存在;同时也应该尊重他们,把他们视为有能力规划和实现自己美好人生的存在。政府不仅应该给予人们关心和尊重,而且应该给予同等的关心和尊重。”(注:Ronald Dworkin,Taking Rights Seriously,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7.pp.272-273.)平等,作为公民的根本权利,是“每一个公民享有平等的关怀和平等的尊重的权利”,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平等对待的权利,即平等地分配商品或机会;其二,是作为平等者对待的权利,即在分配商品或机会的政治决定中,有权得到政府的平等关怀和尊重。德沃金认为,平等是美国社会民主政治的基石,是一个民主的主权国家不可或缺的美德。一个合法的政府必须平等地对待所有的公民,要给公民以“平等的尊重和平等的关怀”。
自由和平等是人类不断追寻的重要的价值目标,个人主义理论把它们写在自己的旗帜上,使个人主义理论在兴起之初具有了广泛的号召力,成为反对封建*制专**的有力*器武**。但是,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不断成熟,自由和平等日益变成资本的自由和平等。
第四节 不同层面的个人主义理论
当个人主义理论成熟之后,资本主义社会就在各个层面依赖个人主义理论及其价值观,在不同时期、不同的层面也有不同类型的个人主义表现。丹尼尔·沙拉汉将个人主义分为占有性个人主义、主观个人主义和浪漫主义的个人主义。端木义万的《美国社会文化透视》在阐述美国个人主义的变迁时作了这样的区分,即早期个人主义、边疆个人主义、工业化时期的个人主义、集体个人主义、失控的个人主义。这两种分类方法的重要特点是都强调个人主义在时间上的序列。但我们更希望能够展现个人主义在不同领域的不同表现,因此,我们更赞同卢克斯的分类,即将个人主义分为政治个人主义、经济个人主义、道德个人主义等等。
一、政治个人主义
政治个人主义的基本含义是政府建立在公民个人同意的基础之上,政府的目的在于使个人的需要得到满足,使个人的利益得到实现,个*权人**益得到保障。政治个人主义倾向于自由放任,反对政府干涉个人的需要,侵犯他们的利益和权利。其现实表现就是资本主义的议会民主和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孟德斯鸠、洛克等人都对这种政治个人主义的观念和现实的政治体系进行过论述。
政治个人主义认为政府建立在公民同意的基础之上,政府的权威和合法性就来源于这种同意,在霍布斯、洛克等人的社会契约论中,政府就是以这种同意来获得合法性的。这当然是一种理论假定,没有谁签署过任何文件表明这种同意。后来的自由主义放弃了这种假定,而改为表现在自由选择中的连续性同意。事实上,当一种政治制度已经确立,社会中的任何个人都是被动地接受的,以这种同意作为合法性的基础,显然是一种理论上的假说。
政治个人主义理论框架下典型的政府形式是代议制政府,现代功利主义的代表穆勒在《代议制政府》一书中对这种政府形式进行了系统的阐发。他认为,代议制政府是理想的完善的政府,它包含这样三个条件:一是为人民而设的政府形式必须为人民所乐意接受,或至少不是不乐意到对其建立设置不可逾越的障碍;二是他们必须愿意并能够做使它维持下去所必需的事情;三是他们必须愿意并能够作为使它实现其目的而需要他们做的事情。也就是说,政府是人们的意志和行动的结果。代议制政府的基本原则是全体人民或一部分人民通过定期选出的代表行使最后的控制权,他们是支配政府一切活动的主人。但是,穆勒也看到了这种看似完美的理想政体所隐含的风险:一是才智低劣的人当选代议团体的成员,二是代议机构为平庸的多数所控制。但更大的风险则是:“掌权者的有害的利益,这就是阶级立法的危险;就是意图实现(不管是否真正实现)统治阶级的眼前利益,永远损害全体的那种统治的危险。”(注:[英]穆勒:《代议制政府》,43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不可否认,穆勒的担心变成了现实,或者说这是政治个人主义的理论设计的必然结果。
在当代,为了制约这种结果,诺齐克强调最小国家理论。他继承了古典自由主义哲学家的“个*权人**利至上”的观点,认为所有的人都有生命和自由的权利,它们神圣不可侵犯,不能因任何正当理由而被践踏。他在《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开篇便指出:“个人拥有权利。有些事情是任何他人或团体都不能对他们做的,做了就要侵犯到他们的权利。这些权利是如此的强有力和广泛,以致引出了一个问题,即国家及其官员能做些什么的问题。”(注:[美]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1页。)他认为,在个人生活之外并无其他价值,没有任何价值能够使人有理由未经他人同意便侵犯其道德空间,即便以社会或国家的名义也不能强制任何人为社会利益作出任何类型的牺牲。这种对不可侵犯的权利的规定处于诺齐克权利理论的核心地位。在这个基础上,他确立了国家的正当性的原则,即正义的国家乃最少干预个人事务、最能保障个*权人**利充分实现的国家,即最小国家或最弱意义的国家,也即传统的自由主义者所提倡的“守夜人”。在诺齐克看来,任何对国家功能的扩大都会侵犯个*权人**利。
诺齐克特别强调私有产权的问题。他认为私有制有如下优点:私有制通过把生产资料放在那些能很有效率地(能产生利润)使用它们的人手中而增加了社会产品;因为由分别的个人掌管资源,就不存在有新思想的人必须说服某人或某个小团体才能试验的现象,试验就受到鼓励;私有制使人们能够决定他们愿意承受什么类型的冒险,并从事各种各样的冒险事业;私有制使一些人为了未来的市场而节制现在对资源的使用,从而保护了未来世代的人们;它为那些不从众和媚俗的人提供了各种谋生之道,使他们不必去说服任何人或小团体雇用他们等等。由此可见,私有产权是诺齐克所大肆谈论的权利、自由的前提条件。(注:参见上书,182页。)
事实上,最小国家理论强化了个*权人**利和私有产权,而后者的强大更增强了穆勒所言的“掌权者的有害利益”,对统治阶级实现眼前利益的意图的制约力更加弱小,从而使政治个人主义理论陷入了一种悖论之中。
二、经济个人主义
经济个人主义是对私有制和经济自由的一种信念,它既是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理论表达,同时又是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规范和运行机制。经济个人主义的思想在亚当·斯密那里就已经开始奠定,此后,不断在理论和实践中得以发展,在不同的时期,经济个人主义也有不同的表现。
经济学家罗伯逊在《经济个人主义的兴起面面观》一书中对经济个人主义的定义是:“作为一种学说,个人主义在个人及其心理倾向中寻找社会经济组织的必然依据,相信个人的行为就足以提供社会经济组织的原则,力求通过个人,尽可能让个人得到自由地自我发展的一切机会来实现社会进步。它相信,要做到这一点,有两种制度是必不可少的:经济自由(即企业自由)和私有财产。它相信,不同的个人有着不同的才能,应该允许每个人都在与别人的竞争中,尽最大努力来发展他们自己。因此,作为一种制度,个人主义乃是自由贸易制度,是竞争的制度,是私有财产的制度。”(注:H.M.Roberson,Aspects of the Rise of Economic Imdividualism,Combridge,1933,p.34,转自[英]史蒂文·卢克斯:《个人主义》,阎克文译,83页。)
经济个人主义作为一种学说在亚当·斯密那里首先得到了系统的论述,亚当·斯密认为对个人利益的追求将会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他倡导自由竞争的经济制度。而这种经济制度的前提则是私有财产制度,如卢克斯所说:“尽管纯经济学的传统主张是‘价值无涉’,然而经济学(包括今天的新古典经济学)天生地就是规范性的,倾向于把资本主义的核心制度——私有财产、市场、自由竞争等等——描述为符合效率和公平的要求。”(注:[英]史蒂文·卢克斯:《个人主义》,阎克文译,84页。)
在李嘉图之后,英国经济学家穆勒则从哲学的角度进一步说明了实行经济自由主义的好处和范围。穆勒认为,个人的自由发展不仅是人性的本质要求,而且是社会进步的重要因素。他指出,经济上的自由竞争不但能使消费者和生产者双方都获得好处,而且客观上也会对双方形成一种自动的制约。穆勒还根据经济的发展情况提出了实行经济自由主义和政府干预经济的范围。
经济个人主义作为资本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理论表达,在西方学术界经久不衰,但它也不断地遭到质疑,尤其是受到凯恩斯主义对它的挑战,当然,这种挑战仍然是在资本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框架之内的。事实上,虽然凯恩斯在1929年西方世界经济危机的大背景下,提出了加强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的思想,这一貌似背离经济个人主义的思想传统的观点其实是有着深层原因的,那就是努力避免资本主义经济的崩溃。他在《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中指出:“因为要使消费与投资二者互相适应,故政府机能不能不扩大,这从19世纪政论家看来,或从当时美国理财家看来,恐怕要认为是对个人主义之极大侵犯。然而我为之辩护,认为这是唯一切实办法,可以避免现行经济形态之全部毁灭;又是必要备件,可以让私人策动力有适当运用。”(注:[美]凯恩斯:《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328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同时,他对个人主义的优点也作了充分的阐述:“一部分当然是效率高——这是管理不集中以及追求自己利益之好处。决策不集中以及个人负责对于效率之好处,恐怕比19世纪所设想的还要大;而当时之不屑乞助于利己动机,亦嫌过火。除此以外,假使能够把弊窦去掉,则个人主义乃是个人自由之最佳保障,意思是指,在个人主义之下,个人可以行使选择权之范围,要比在任何其他经济体系之下,扩大许多。同时,个人主义又是使生活丰富不趋单调之最佳保障,因为生活之所以能够丰富不单调,就从广大的个人选择范围而来;而集权国家之最大损失,也就在丧失了这种多方面的、不单调的生活。”(注:同上书,327页。)
三、伦理个人主义
伦理个人主义认为,个人行为的唯一道德目标就是自己的利益,伦理个人主义常常表现为利己主义。霍布斯是伦理个人主义的激进代表。其后是功利主义者,边沁是功利主义的著名代表,他从趋乐避苦的人性论出发,提出了功利主义的基本原则:“当我们对任何一种行为予以赞成或不赞成的时候,我们是看该行为是增多还是减少当事者的幸福。”(注:[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绪论》,见周辅成编:《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下卷),211页。)他还设计了计算功利的详细方法。穆勒著有《功利主义》一书,对边沁的功利主义作了修正,他不仅认为快乐有量的区别,同时也承认快乐有质的差异,认为理性的快乐比感官的快乐有着更高的价值,提出追求快乐时应当顾及他人的快乐、幸福和功利。
伦理个人主义的当代表现是道德相对主义。道德相对主义是伦理个人主义的必然结果,其认为,道德的标准在于个人利益、个人需要,而对什么才是个人利益、个人需要,个人有着最终的仲裁权,也就是说,归根到底,个人是道德价值的标准,是道德的最高权威,这样,道德也就失去了客观的标准。克尔凯郭尔、黑尔等都是伦理个人主义在当代的代表人物。
事实上,各个层面上的个人主义并不是孤立的,正如经济学家弗里德曼所说的:“当它(指个人主义)在18世纪后期和19世纪早期被发展出来的时候,以自由主义名义进行的思想运动把自由强调为最后目标,而把个人强调为社会的最后实体。在国内,它支持自由放任主义,把它当作减少国家在经济事务中的作用从而扩大个人作用的一个手段。在国外,它支持自由贸易,把它作为世界各国和平地和民主地联系在一起的手段。在政治事务中,它支持代议制政体和议会制度的发展,减少国家的无上权力和保护个人的自由权力。”(注:[美]米尔顿·弗里德曼:《资本主义与自由》,6~7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而且个人主义在西方不仅体现在具体的政治、法律、经济制度上,也不仅体现在道德观、价值观上,同时也体现在思维方式上,因此,在思维层面上、在方*论法**层面上都有着个人主义的表现。认识论个人主义是关于知识本质的学说,它认为知识的源泉在于个人,一切知识都来自个人的心灵所接受的感觉经验。方*论法**个人主义认为社会生活的最终构成要素乃是个人,他们根据自己的意向和对自身处境的认识而采取行动。每一种复杂的社会状况、制度或事件,都是个人及其意向、境遇、信念以及自然资源和环境的具体结合的结果。
总之,当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并逐步走向成熟之后,个人主义的意识形态在资本主义社会也确立下来,并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成为完整意义上的资本主义的正统的官方的意识形态的总汇。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个人主义正是资本主义的另一个代名词,它所注重的个人,以及人的本性、价值、尊严、自由、平等、博爱、*权人**,都是资本及其人格化的资产阶级之下的具体表现。而且,随着资本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不断演化,个人主义也像资本主义制度一样,其所固有的理论缺陷也逐渐显露出来,从而使资产阶级的思想家、政治家们,在不断修补资本主义社会的同时,也在不断地修正个人主义,使个人主义理论在当代呈现出不同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