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性骚扰该怎么办?如果遭遇了性骚扰大家都是怎么处理的呢?
相信有很多女性在生活中,或是在职场中会曾经遭遇过性骚扰吧。
笔者的一位朋友就曾经经历过这样的事情。
朋友性格活泼开朗,无论在家庭里、学校里还是在朋友当中都深得喜爱。
毕业前的实习中找到一家涉外广告公司做总经理秘书助理。上班后第一天便被经理留下”加班“至深夜,也没有被布置具体工作,朋友只得自己寻找公司的文件阅读,以便熟悉公司的运作等业务。
晚间11点过后,被经理”邀请“去吃宵夜,朋友婉拒以后虽然当天得以安全回家,但是此后经理并没有放弃。不断以各种理由要求一同吃饭、一同出差、只有两人的”加班“、送礼物、承诺工资待遇以及不可思议的未来等等。
朋友终于忍受不了,递出辞职信。但是辞职后经理的电话还是每天定时打来,把其电话列入电话黑名单后,经理还会用其他电话号码继续联系,朋友不甚其扰,最后连电话号码都换了才彻底得以摆脱。

对于类似的职场遭遇,如果是你,你会怎么办呢?
女性有时往往碍于对方是上司,在对方行为尚未构成猥亵或强奸时,一般会选择暂时隐忍。
毕竟工作不容易找,特别是在一些大都市,竞争压力巨大,想要找一份体面又高薪的工作难上加难。
把一切挑明,可能会受到上司的针对为难、打击报复,给自己带来职业危机。
可让人为难的是, 不断地纵容,会给对方带来安全感,使其欲念不断膨胀。
一来二去,对方的行动就会从最初的电话短信骚扰升级到肢体接触。

什么是”性骚扰“?
只要对方不喜欢,你还不停止,就是性骚扰。
在”性骚扰“中最典型的就是 肢体接触 ,俗称”咸猪手“。通过触碰对方身体的某些部位,或者通过对方由此产生的焦虑反应,以此来获得自己内心的满足或刺激。
逼迫对方观看某些行为、图片、文字、影像等 ,观察对方不安、反感的情绪和表情,并且”欣赏“这些反应沉浸其中自我满足等等,这些都属于性骚扰行为。
有些性骚扰很隐蔽。
比较典型的就是饭桌上的”荤段子“,对于听后尴尬不安的当事人,进而加以言语上的嘲弄等行为,观察当事人的不安表情等情节就是 言语上的性骚扰。

我国法律对”性骚扰“怎么规定的?
先前,对于”性骚扰“案件,我国主要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来处理。
但是,”性骚扰“不同于刑法意义上的性侵,没有达到刑法上的性侵程度。很多加害人熟知这些法律,对于”尺度“的把握也游刃有余。
况且,多数犯罪场合较为私密,只有被害人与加害人,性侵类犯罪一旦发生,证据不容易搜集。
一旦没有在案后第一时间报警取证,仅靠被害人的供述,没有其他旁证,很难给不法行为人定罪。

民法典来了
新的《民法典》确定将”性骚扰"纳入了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从上述条文可以知道, 在当事人不愿意、反感的时候,加害者仍然以言语、行为、文字、图像等手段表达性意图的时候,即构成性骚扰。
之前的法律中,无论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或是《刑法》都没有具体明确规定“性骚扰”这一概念,此次出台的民法典对于“性骚扰”的定义,在法律上有了一个相对明确的概括。
此外, 《民法典》也未对加害人和受害人作性别的区分。
加害人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同样的,受害人也可能是男性或者女性,甚至是同性之间的加害,也同样可以适用本法。
性骚扰的民事赔偿有没有追诉时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 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如果成为加害人能否适用本法?
前段时间网络上曾讨论地沸沸扬扬的10岁男孩在书店强吻5岁女孩,并要求女孩舔*体下**的案件中,由孩子年龄和个体差异来看,很难认定男孩当时是否存在性意识。
但是这并不妨碍加害者对受害者的侵害结果。
我国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他人的侵害结果,由其监护人承担替代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性骚扰受害者如何收集证据?
一旦察觉自己身处险境,有面临在私密场合被骚扰或性侵的可能,一定要提前留存证据。
对于文字、图片、衣物等应当尽量保存原物。
对于邮件、电话、短信信息等可以通过电子技术手段加以保存。
对于言语的性骚扰行为可以通过录音等方式进行收集。
遇到突发状况,或者当时取证困难时,应当 及时报警求助 。
性骚扰问题正式纳入《民法典》中后,会使社会更重视这些隐性的受害者。对于加害者不迁就不放纵,随时准备好拿起法律*器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防止、制止性骚扰将成为我们共同抵抗的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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