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22年3月以来,上海正经历近年来最为严重的一波新冠肺炎疫情,为了阻断病毒在人群中的快速传播,有效遏制疫情规模性的爆发。3月27日晚,上海发布了《关于做好全市新一轮核酸筛查工作的通告》,将以黄浦江为界在浦东和浦西分别开展新一轮切块式、网格化核酸筛查。
由于实施封闭管控,部分市民短期集中采购生活物资的需求强烈,使上海部
分蔬菜品种的价格出现了阶段性、临时性的上涨,但也有部分商家发现了商机,趁机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一棵白菜97元、两把芹菜50元”的消息频繁冲上微博热搜,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槽点。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适时发布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对此类行为进行从严打击。
一、疫情期间哄抬价格的法律认定
1、哄抬价格的客观行为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哄抬价格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二)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三)在一些地区或行业率先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四)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的;
(五)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菜贩子卖菜时拿着喇叭喊:“涨价啦!涨价啦!全市缺货,马上更贵!”再如某些粮油店因大米紧俏,所以大量囤积大米,等市场出现供需不平衡时再进行高价出售,均属于上述哄抬价格的行为。
2、哄抬价格的商品范围
需要明确的是,如拍卖品、奢侈品、房屋等商品,顺应市场需求变化而涨价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本次《意见》出台的目的主要是针对疫情期间特殊商品不合理涨价进行制裁,因此对商品范围作出了限定,主要指以下三种商品:1、人民群众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粮油肉蛋菜奶等民生商品;2、与抗击疫情关系最为密切的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3、生产前两项商品所需的相关原辅材料。
3、涨价幅度的认定
上海价格监管部门指出,近期部分品种菜价的波动,主要是由物流配送能力短期吃紧导致。现在源头蔬菜虽然供应总体平稳,但物流配送不给力,蔬菜就会在批发、零售等环节上表现得紧缺,销售终端的菜价就会贵一些。在成本增加的压力下,经营者在合理范围内提高菜价,不至于亏本,符合市场规律,是可以接受的。
因此,判断是否构成哄抬价格,还需对涨价幅度进行综合研判,为此《意见》中对涨价幅度作出了规定:
经营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线上、线下所有交易渠道销售的相关商品超过以下规定进销差价率的,属于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
(一)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的,进销差价率超过2022年3月19日(含当日)前7天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同一商品或同类商品最高进销差价率的。
进销差价率=(销售价格—进货价格)/进货价格。其中,“进货价格”不包括经营者从事商品收购、运输、储存和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流通费用。
(二)确因运输、人工等客观原因,成本发生明显变化的,进销差价率以实际成本为基础,进行合理确定。
(三)2022年3月19日(含当日)前,未实际销售过同一商品或同类商品的,进销差价率参考同时期该经营者周边(或同类)市场同一商品或同类商品的进销差价率,进行合理确定。
经营者有本条第(二)或(三)项情形的,本交易场所销售利润率应不高于2022年3月19日(含当日)前7天内的正常销售利润率,不得借疫情之机获取不当超额利润。
虽然《意见》没有给出固定幅度,而是在尊重市场自主定价权的基础上提出了两个指标,叫作“日常进销差价率”和“正常销售利润率”。以大白菜为例,若进价、物流等成本变化不大的,售价和进价之间的差距比率不得超过7日期间的最高值。但考虑到疫情期间成本通常都会大幅提升,或者此前没有卖过同种大白菜的,新价格应不高于3月19日(含当日)前7天内的正常销售利润率。
综上所述,若经营者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针对粮油肉蛋菜奶或者防疫物资等特殊商品,实施无故涨价、囤货居奇等行为且涨价达到一定幅度的,即可认定为是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
二、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的处罚
1、行政处罚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按照涨幅认定标准认定的哄抬价格行为,应当计算违法所得,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违法所得无法准确核定的情形,可以按无违法所得处理。
2、刑事处罚
《意见》中明确指出,发现经营者哄抬价格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等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根据202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疫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三、律师点睛
在新冠肺炎疫情爆发的的特殊时期,各位也要理性看待菜价上涨的问题,菜卖的比以前“贵”并非就一定属于哄抬价格。因为疫情原因导致运输、存储等成本不断上涨,而这些都会反映在商品的终端价格上。
同时,笔者希望每位居民都能积极参与价格等方面违法行为的监督,同时劝诫部分经营者切莫触碰违法红线。如若发现确实存在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的,可以拨打12315或12345投诉举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

乔 磊
硕士毕业于上海海事大学国际法专业,曾在大型船公司从事多年合规业务。参与办理大量海关*私走**案件、涉税经济犯罪案件,办案之余注重经济犯罪理论和实务的研究。现专注于经济类犯罪案件及金融领域的民商案件等法律服务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