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接触了一个小区业主公共收益纠纷案件,考虑到此类纠纷通常为群体性事件,关乎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当然包括像我这样普普通通的业主,所以觉得很有必要就小区业主公共收益问题作出一个系列专题来剖析。
对自己未知或习以为常的东西,人们经常无视或漠视它的存在。未知不代表不存在,如小区业主公共收益。习以为常不代表就事物总是处于一种形态,如人们产生高原反应前后的空气。
人类一思考,上帝就发笑;人类不思考,上帝都不屑于发笑。所以,人类从来不能停止思考的步伐。
当你在小区电梯里看到一面是新潮传媒滚动播出的视频广告、一面是年份茅台的平面广告,你应该思考:也许你喝不上1976年的飞天,但广告服务商总不能无偿使用小区电梯吧,这些广告位使用费都去哪了?
当你每天下班回家刷手机或冲浪的时候,你应该思考:信号源哪里来,通信基站总不能是无偿使用小区的楼顶吧,这样的设备占地费都去哪了?
炎热的天气即将袭来,也许你也会在每年的夏天带上娃在小区配套的游泳池里玩水,你应该思考:利用公共配套设施场所如活动场地、会所、游泳池的经营收入都去哪了?
继续思考,别停下来!

以上列举即为公共收益,具体还可细化如下:
1、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例如楼道、屋面、电梯、外墙、道闸、轿厢等广告、户外广告;
2、小区公共区域的停车位收益例如露天停车位。如果小区车库,开发商能拿出产权,所有权属于开发商,那业主无权享有收益;开发商拿不出产权,那也应该算入公共收益;
3、小区公共区域内租赁的门面、摊位收益,自助售卖机、快递柜进场费;
4、利用公共配套如活动场地、会所、游泳池经营收入;
5、部分通信运营管理费。在一些宽带、通信公司进驻小区时,如果缴纳了费用,这笔费用也属于公共收益;
6、因损坏小区的公共设施进行的赔偿。例如在小区铺设管道,损害了小区的绿化带给予的赔偿;
7、物业管理用房的收益。如果小区配给物业管理用房,有两三间,甚至更多,物管公司有一间或者几间没有用,把剩下的租出去,那么租金就应该算作公共收益。
《民法典》第282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因此,公共收益应由业主共同享有、共同管理。

而公共收益的数额,有时会大到把你吓到。我们以一则判决结果为例:
上海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上海中远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市普陀区中远两湾城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
返还2001年9月1日至2021年2月1日期间物业管理费按实结算部分的结余、返还擅自列支的不应由业主承担的成本与费用人民币1500万元;
返还2001年9月1日至2021年2月1日期间地下车库停车管理费按实结算部分的结余、返还擅自列支不应由业主承担的成本与费用人民币250万元;
返还2008年起至2021年2月1日期间小区公共收益中业主分成部分的结余、返还擅自列支不应由业主承担的成本与费用人民币2000万元;
返还2001年9月1日至2021年2月1日期间地下车库新增划线车位收入中应属于地下车库的车位产权人共有部分收益的结余人民币250万元;共计4000万元。
如此看来
我们无视或漠视的东西,不一定瘦了自己,但很可能肥了他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