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为了促进培育和使用新品种权,促进农业、林业发展,颁布的相关的法律法规了,对满足一定条件的植物新品种的育种单位或个人赋予一定独占排他权,即植物新品种权。以下将具体阐述植物新品种权的授予条件及流程。
一、 植物新品种权的授予条件
根据我国《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条例》的规定,授予新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满足以下条件:
1. 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名录由审批机关确定和公布。
2. 应当具备新颖性。新颖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
3. 应当具备特异性。特异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
4. 应当具备一致性。一致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
5. 应当具备稳定性。稳定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变。
6. 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该名称经注册登记后即为该植物新品种的通用名称。应注意下列名称不得用于品种命名:(1)仅以数字组成的;(2)违*社会反**公德的;(3)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的身份等容易引起误解的。
二、 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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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植物新品种的植物物种确定审批机关。植物新品种权审批机关根据物种不同分属于农业部和林业局。具体的工作如受理、审查等事务分别由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
第二,提出申请。应注意:1.申请主体:中国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品种权的,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代理机构申请;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其他外国组织申请的,应当委托代理机构。2.申请材料:应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和品种照片各一式两份。具体应按照农业部和林业局颁布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细则》的相关要求提供。
第三,受理并缴纳受理费。审批机关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进行受理,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通知申请缴纳申请费。
第四,初步审查。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品种权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初步审查。
审查内容:(1)是否属于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列举的植物属或者种的范围;(2)是否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3)是否符合新颖性的规定;(4)植物新品种的命名是否适当。
审查结果:(1)审查合格的。对于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在3个月内缴纳审查费;(2)不合格的。审批机关应当通知申请人在3个月内陈述意见或者予以修正;逾期未答复或者修正后仍然不合格的,驳回申请。
第五,实质审查。审批机关对品种权申请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进行实质审查。审批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指定的测试机构进行测试或者考察业已完成的种植或者其他试验的结果。申请人应当根据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该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
第六,作出决定。(1)符合条件的。授予予品种权,颁发品种权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同时应注意不同要求: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和缴纳第1年年费(农业部);品种权人应当自收到领取品种权证书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领取品种权证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第一年年费(林业局)。逾期未领取品种权证书并未缴纳年费的,视为放弃品种权。品种权自作出授予品种权的决定之日起生效。(2)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驳回,并通知申请人。
第七,申请复审。对于审批机关驳回品种权申请的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复审请求书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八,诉讼。申请人对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 品种权保护期限及终止、无效情形
(一)保护期限
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
(二)品种权终止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品种权在其保护期限届满前终止:
(1)品种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品种权的;
(2)品种权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3)品种权人未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供检测所需的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
(4)经检测该授权品种不再符合被授予品种权时的特征和特性的。
品种权的终止,由审批机关登记和公告。
(三)品种权无效情形
自审批机关公告授予品种权之日起,对于不满足植物新品种权要求的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可以依据职权或者依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书面请求,宣告的品种权无效。对于不符合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名称要求的,品种权人应予以更名。
宣告品种权无效或更名的决定,由审批机关登记和公告,并通知当事人。被宣告无效的品种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对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
综上所述,我国为了鼓励农业、林业的发展,赋予育种单位和个人以植物新品种权,但前提应满足授予条件。同时品种权人应在授权后,及时缴纳年费和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供用于检测的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