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法规考点大汇总学霸分享 (2022二建法规考点强化)

前言

为便于粉丝对数字、时间等记忆、区分。将书中涉及到数字的知识点罗列出来,若有需要,可复制,修改为自己可消化的知识点。若有错误,请留言指正,谢谢!

第一部分 基础知识篇

1、营利法人的成立: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2、不动产物权生效: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

动产物权生效:自交付时发生

3、专利期限:发明 20 年;实用新型 10 年;外观设计 15 年,均自申请日起算

4、注册商标:有效期 10 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续展于期满前 12 个月内申请,6 个月的宽展期

5、著作权保护期:50 年

6、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6 个月

7、抵押权设立:自登记时;抵押权生效:自合同成立时

8、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

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 60 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9、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10、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

【起始】-自工地动工或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

【终止】-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

全部工程

注:以先发生者为准

11、安装工程一切险对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 3 个月,若超过 3 个月,应另行加收保

险费。

第二部分 施工许可篇

1、施工许可证

开工:自领取之日起 3 个月内延期:2 次(限),每次不超过 3 个月

否则自行废止

中止施工: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报告

恢复施工:应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核验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 30 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

许可证。

2、开工报告

开工:6 个月内

超期:应当重新办理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有效期:5 年

届满延期:届满 3 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

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 1 个月内

资质被撤回再申请:撤回后 3 个月内,低于原等级同类别(限)

隐瞒、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警告,1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4、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初始注册: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 3 年内提出

逾期申请:需先继续教育

注册有效期:3 年

延续注册: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申请;有效期 3 年

变更手续(变更聘用企业):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的 1 个月内申请

5、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节选),不予注册:

(1)按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起算的

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不满 5 年的;

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3 年的;

(2)按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起算的

被吊销注册证书,不满 2 年的;

(3)在申请注册之日前 3 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4)年龄超过 65 周岁的;

6、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的:变更 5 个工作日内报告并进行网上变更

第三部分 发承包篇

1、必须招标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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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

3、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20 日

4、投标有效期起算: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

5、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 5 日

6、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 5 日

7、开标时间: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

8、专家组成员:5 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 2/3

9、合同签订: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订立

10、投标保证金

数额: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 2%,且不超过 80 万

退还: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书面合同签订后 5 日内(含利息)

11、中标候选人

公示时间: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公示

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

12、评标结果异议

提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

答复: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13、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5 日内提交

14、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 10%

15、招标投标活动投诉

时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投诉

受理:自收到投诉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处理:自受理投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16、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

(1)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2)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 3 年;

(3)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 6 个月至 3 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

第四部分 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篇

1、实际竣工日期争议处理:

(1)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2、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付款时间的确定(利息计付日期):

(1)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未交付,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3、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 18 个月,自发

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4、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选择权):

(1)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10 年的;

(2)用人单位原因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10 年且距法定退

休年龄不足 10 年的;

(3)连续订立 2 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和第 40 条第 1项、第 2 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 1 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试用期期限

(1)劳动合同期限 3 个月以上不满 1 年的,不得超过 1 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 1 年以上不满 3 年的,不得超过 2 个月;

(3)3 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超过 6 个月;

(4)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或期限不满 3 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7、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 3 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8、经济补偿的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1)每满 1 年支付 1 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2)6 个月以上不满 1 年的,按 1 年计算;不满 6 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

9、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时效期:1 年

起算: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订立,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 2 倍的工资的情形:

(1)自用工之日起超过 1 个月不满 1 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2)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

11、租赁合同时限

期限:不得超过 20 年(超过部分无效)

要求:期限 6 个月以上的,采用书面形式,否则视为不定期租赁

12、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 15 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五部分 环境、能源和*物文**篇

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昼间 70 分贝,夜间 55 分贝

昼间是指 6:00-22:00 之间的时段

夜间是指 22:00-次日 6:00 之间的时段

2、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申报

范围:城市市区范围内,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

主体:施工单位

时间:工程开工 15 日以前

管理: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内容: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3、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 3 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4、施工工地封闭围挡设置高度城市范围内主要路段的:不小于 2.5m 一般路段的:不小于 1.8m

5、《绿色施工导则》规定

图纸会审时,应审核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的相关内容,达到材料损耗率比定额损耗率降低

30%;应就地取材,施工现场 500km 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用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 70%以上。照明设计以满足最低照度为原则,照度不应超过最低照度的 20%。

6、*物文**行政部门接到发现*物文**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 24 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 7

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部分 安全生产篇

1、安全生产许可证

有效期:3 年

延期:期满前 3 个月办理(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2、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 10 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

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手续。

3、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有效期:3 年

4、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 7 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5、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 90%。

6、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亲近**属、工会组织(用人单位未提出)

时间: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内

7、职工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用人单位

时间: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

管理: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8、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

9、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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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演练

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

11、开工报告备案

报送:建设单位

时间: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 15 日内

内容: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

管理: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2、拆除工程备案

报送:建设单位

时间:拆除工程施工 15 日前

管理: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部分 工程质量篇

1、国家标准

复审周期:一般不得超过 5 年

2、建设工程档案

报送:建设单位

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后 3 个月内

数量:一套

管理:向城建档案馆报送

3、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单位:建设单位

时间:竣工验收后 6 个月内

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4、竣工结算文件的审查期限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

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1)500 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 20 天;

(2)500 万~2000 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 30 天;

(3)2000 万~5000 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 45 天;

(4)5000 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 60 天。

5、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向备案机关)

时间: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 5 日内

6、最低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

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 2 年。

7、缺陷责任期

期限:一般为 1 年,最长不超过 2 年

起算:通过竣工验收之日

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

承包人原因导致,以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发包人原因导致,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90 天后自动进入

8、保证金预留

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以银行保函替代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9、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2)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 2 年;

(3)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

报告 90 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90 日后起满 2 年。

第八部分 工程纠纷解决篇

1、诉讼时效期间

(1)普通诉讼时效,通常为 3 年。

(2)特殊诉讼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时效期间为 4 年;就

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 1 年。

(3)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 20 年的,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

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5 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 15 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 5 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3、上诉期间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 30 日内不依法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5、申请仲裁裁决强制执行的 2 年期间,自仲裁裁决书规定履行期限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 1 日起计算。仲裁裁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依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 1日起计算。

6、冻结的实施

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 30 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

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

7、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1)自期限届满之日起 3 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申请。

(2)催告书送达 10 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申请强制执。

(3)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 5 日内受理。

(4)除依法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意见的情形外,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7 日内作出

执行裁定。

8、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

为之日起 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 60 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 5 日内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

告知申请人。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主要类型)。

9、判决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提起上诉;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