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购入核算 (自建固定资产核算)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的核算工作,及时掌握企业固定资产的构成与使用状况,保证企业财产核算的准确,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固定资产确定的标准。

(1)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 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属于固定资产核算的起点。

(2)单价虽不满 元,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价值 元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管理。

第2章 固定资产增加的核算

第3条 按固定资产增加的来源不同分为购入、自行建造、改建扩建、投资转让、融资租入、盘盈、接受捐赠和国家拨款建造的固定资产。

第4条 固定资产价值的计算。

1.购入新的固定资产,按照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成本和交纳的税金等计价。

2.自行建造的,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3.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4.融资租入的,按照租赁协议或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支出作为原价。

5.接受捐赠的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值估计作为原值,或根据捐赠者提供的该项固定资产有关凭据中所标明的价值作为原值,并将发生的运输、保险、安装等费用一同计入固定资产的原值。

6.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7.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8.基建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建设单位交付使用财产清册中所确定的价值计价。

9.已投入使用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行调整。

10.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现行调拨价或双方协议价加上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后的价值计价。

第3章 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

第5条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

1.房屋和建筑物。

2.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工具。

3.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设备。

4.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第6条 根据计提折旧的有关规定编制折旧计划,按月(季)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得多提、少提、漏提或重提,同是做好固定资产折旧的费用分配。

第7条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扣除 %净残值计算。

第8条 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

第4章 固定资产的期末清查

第9条 每年在编制决算报表之前,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以保证报表指标的真实可靠,在清查时发现固定资产毁损和盘盈、盘亏,要查明原因,报经董事会或经理会议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

第10条 对固定资产期末清查的核算根据固定资产减少的方式进行,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最后核算,主要包括以下六种情况。

1.固定资产的正常报废。财务部依据报废固定资产的原始凭证复印件、鉴定资料和有关证明进行记账。若出现维护或改扩建等支出,应在发生的当时一次性计入当期费用。

2.固定资产的毁损。若属自然灾害造成的固定资产毁损,事前 已向保险公司投保,要核算来自保险公司的赔款;若属人为造成固定资产毁损,要追查责任人的经济责任,责令其赔偿部分损失,财务部根据赔偿款如实记账。

3.无偿调出和对外捐赠的固定资产。财务部根据固定资产原有价值进行记账处理。

4.出售固定资产。财务部根据评估后的拍卖交易价记账。

5.向其他单位投资的固定资产。财务部根据评估价或合同、协议价、账面价记账。

6.盘亏的固定资产。财务部根据接收到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情况表》进行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