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户口门槛之高冠居全国榜首,普通外地人想要在北京落户,成功的难度的不亚于重新投胎。
正常途径落户很难,于是就有人动起了歪脑筋。
已和妻子育有孩子的河北人梁先生,虽然长期生活工作在北京,但一直没能获得北京落户资格,出于未来在北京购房、购车和子女就学等原因,其迫切希望能够拿到北京户口。

2019年5月,梁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了同为河北人的姜女士,姜女士承诺可以通过假结婚投靠的方式在北京落户。为此,双方签订了一份《委托协议书》。
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姜女士需要先为梁先生的妻子介绍一个“假结婚”的对象,双方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后结婚,等拿到北京户口后再离婚。
与此同时,梁先生需要向姜女士支付一共35万元的款项,付款原因为办理结婚手续,且要求在对《婚前财产协议》认可后,一次性支付15万元,其余费用在户口迁入北京并且与对方离婚后付清。全部办理期限设置为3年半,如在期限内未能办成,姜女士一方需退还所有款项。

协议签订后,梁先生按约定向姜女士支付了15万元,姜女士则为梁先生的妻子介绍了北京人王先生,安排他们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并办理了结婚登记。
然而,由于北京落户政策变化,梁先生的妻子最终没能在约定期限内将户口迁入北京。
于是,梁先生要求姜女士退还已支付的1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但姜女士却表示,收到的15万元中仅有4万元自己留下了,其余都给了不同的人用来办理落户事宜,故仅同意退还4万元。
梁先生不愿意,于是便将姜女士起诉到了法院。
那么,梁先生最终能够拿回自己的钱吗?
首先,懂点法的人都知道,双方签订的这份《委托协议书》是无效的。
根据《民法典》第八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而梁先生与姜女士签订《委托协议书》的目的是通过“假结婚”的方式为梁先生妻子及其子女办理户口。一方面,该合同欲利用国家户籍管理制度获取不当利益,该行为扰乱了户籍管理秩序。另一方面,梁先生的妻子与案外人王先生使用自己的真实身份办理结婚登记,违背了婚姻制度的初衷,也易造成家庭关系的混乱,显然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153条也明确规定,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故梁先生与姜女士签订的《委托协议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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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没有所谓的“假结婚”,只要去民政局领过结婚证,都是真结婚,双方就具备了法律上的婚姻关系。

这种关系会给当事人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这种风险是不能预测的,也是不可控的。 比如,一方事后不愿意办理离婚手续,或者离婚时被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甚至还可能会被负债。再比如,一方在婚姻关系内发生意外死亡的,由此产生的遗产继承问题也后患无穷。
此外,作为女方,可能还会存在“假戏真做”的人身风险。
所以奉劝想要假结婚的各位,请一定考虑清楚其中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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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事情没办成,钱是否能要回来呢?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因此姜女士应当向梁先生返还15万元。
而法院最终的判决也是支持了梁先生要求姜女士退还15万元的诉讼请求,但考虑到双方就该合同的签署均存在过错,于是对于梁先生要求姜女士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没有支持。
虽然钱最后要回来了,但不管怎么说,花钱把自己老婆嫁给别的男人,这心得有多大?[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