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谈判过程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马来西亚)

1718010225摘要

孟加拉国作为“水泽之国”拥有丰富的水资源,河流稠密,湖泊密布,海洋资源自然也丰富繁多。作为孟加拉湾的沿岸国家之一,孟加拉国对于孟加拉湾的海洋资源自然也是势在必得,与同样位于孟加拉湾沿岸的印度、缅甸,多年之间都在为孟加拉湾的海域划界问题产生纠纷,后提交国际海洋法法庭得以解决。孟加拉湾海域划界案作为首例海域划界争端,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适用与改善,自然延伸原则的解释与法律地位方面,都具有重大意义,也成为了国际海洋法法庭后续司法实践的典型案例。

关键词:孟加拉国;海域划界;自然延伸原则

一.孟加拉国概述

孟加拉国地处南亚次大陆,国土面积约为14.76万平方公里。早在16世纪,孟加拉国就已发展成为次大陆上人口稠密、经济发达、文化繁荣的地区。18世纪中叶,现孟加拉国所在地区是印度作为英国殖民地的中心地带,19世纪后半叶,又成为印度的一个省。1947年,印巴分治,孟加拉国被分为东、西两部分,西部归印度,东部归巴基斯坦。知道1971年3月东巴宣布独立,1972年1月,孟加拉人民共和国宣布正式成立。

孟加拉国位于南亚次大陆东北部的三角洲平原,东、西、北共三面与印度接壤,东南面与缅甸毗邻,南面毗邻孟加拉湾,海岸线长达550公里。孟加拉国的地形主要为平原低地,平原面积共占全国面积的85%,东南部、东北部均为丘陵地带,全国地势是由北向南逐级降低。此外,孟加拉国50%的平原土地高程小于7米,80%的平原土地高程小于10米,极易遭受洪水。

孟加拉国是世界上河流最稠密的国家之一,因此在世界上有 “河塘之国”之称。孟加拉国内河流和湖泊约占全国面积的10%,水道纵横,河运发达,沿海多小岛和沙洲。境内河网密布,共有河流405条,其中主要河流有3条,分别为恒河、贾木纳河及梅格纳河;跨境河流57条,有54条来自印度,3条来自缅甸。孟加拉国内河航运线总长约6000公里,全国约有50至60万个池塘,平均每平方公里约有4个池塘,“水泽之国”也因此得名。

二.孟加拉湾海域边界划界案

孟缅印三国之间的“孟加湾海域边界划界案”是国际海洋法法庭自正式运作以来首例解决海域边界争端的案例,在解决涉及到海域边界争端方面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一)案例背景

孟加拉湾位于印度洋的北部,是全世界最大的海湾,印度、孟加拉国、缅甸、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斯里兰卡等七个国家均位于孟加拉湾沿岸。孟加拉湾拥有丰富的海洋资源,例如鱼类、石油、天然气及海洋矿产等,其海洋资源含量居于世界前列。但是孟加拉国、印度、缅甸三个国家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为了争取更大的孟加拉湾海域,使得孟加拉湾受限于这一海洋边界争端,其海洋资源难以得到充分合理的开发利用。孟缅印三国之间的这一争端,甚至已经间接妨碍到三个国家之间的关系以及发展合作机会,对三方都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

相较于印度与缅甸两个国家,孟加拉国在孟加拉湾海域内拥有的海域面积较小,其经济水平也比较落后,国力稍弱,是世界上最不发达的国家之一。但是对于孟加拉国而言,如果孟加拉湾的海域划界争端能够顺利地被解决,就能充分开发当地海洋资源,对于发展孟加拉国的国民经济具有重大意义。特别是如果能够对孟加拉湾丰富的海洋油气资源、渔业资源做到合理有效地开发利用,并开展更多的海洋贸易,一定能够推定孟加拉国经济发展,改善孟加拉国人民生活。

但是不同于理想状态,在现实中,由于历史原因、地理状况、政治因素等一些特殊问题,孟缅印三国之间关于孟加拉湾的海域争端一直以来都没有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孟加拉国一致试图与缅甸、印度两个国家,分别就两国之间关于孟加拉湾海域划界的问题进行实质有效的谈判,分别与缅甸开展了四次谈判,与印度开展了八次,却,始终没能达成一个实质有效的协议。最后,孟加拉国便向国际海洋法法庭发起了关于孟加拉湾海域边界争端的解决诉求。

(二)争议焦点

由于孟缅印三国之间未能通过协商谈判达成合意,孟加拉国便想到新的解决方案来完结其与印缅两国之间的海域边界争端问题,它想要通过借助国际司法机构的介入,即通过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2009年10月8日,孟加拉国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7条和附件七对印度、缅甸两国提出强制仲裁,国际海洋法法庭于同年12月受理该案。2012年3月14日,联合国海洋法庭对关于孟加拉国和缅甸在孟加拉湾的争端作出了裁决,对孟加拉国和缅甸在领海边界、专属经济区和内外大陆架所拥有的合法权利作出了认定,孟缅双方都接受了这一裁决结果。2014年7月7日,联合国海洋法庭对孟印双方的争端也作出了有关裁决。至此,孟加拉与印缅三方长达40年的海域边界争端终于落下了帷幕。

在孟缅印三国对于孟加拉湾海域边界争端案中,案件的争议焦点,并且对后续司法实践产生了深刻影响的焦点,便是200海里外大陆架的划定问题。

大陆架,又称“大陆礁层”,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在领海外部界限水下向海的自然延伸部分。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其中的“自然延伸”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孟加拉国与缅甸双方便在这一问题上产生了争议。关于“自然延伸原则能否构成200海里外大陆架权利基础”,孟缅双方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双方均肯定了己方在200海里外大陆架享有的权利基础,否定了对方的权利基础。孟加拉国认为“自然延伸”指的是沿海国大陆块和200海里外海床之间需要存在地址和地貌的连续性,同时孟加拉国认为其本国大陆架的地质地貌构造满足这一标准,所以以自然延伸作为自身的权利主张。缅甸则认为孟加拉国的主张不正确,它认为对自然延伸的认定应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第4款的科学技术标准,第4款才是第76条的关键之处。

国际海洋法法庭针对本案对自然延伸原则进行了详细的解释与论述。法庭认为,第76条第1款中的“大陆外边缘”是确定大陆架范围界限的核心要件,第3款第4款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定,“自然延伸”指的区域就是《公约》中规定的“大陆边”区域,即“自然延伸”不能作为沿海国是否享有200海里以外大陆架权利基础的判断标准。最终,法庭认为双方依规定都应享有200海里外大陆架,并且权利相互重叠,最后决定用等距离线法对200海里外大陆架进行了划界。

在孟加拉湾海域划界案中,对于自然延伸能否构成200海里以外大陆架权利基础的判断标准,国际海洋法法庭持否定态度。但这只是一种特殊情况,国际海洋法法庭也指出,这次案件的审判结果以及相应解释不具有普遍的实践意义,只能针对本案中孟加拉湾的特殊情况来认定。

(三)案件启示

案件结束后,学界针对这一争议焦点,即自然延伸问题,产生了诸多讨论,学者们纷纷表达出不同观点。尤其是针对法庭认为“自然延伸不构成判断标准”这一说法,学界认为,这可能会削弱自然延伸原则作为沿海国200海里外大陆架权利基础的地位,也可能会对提交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申请的国家实践造成一定影响。基于此,自然延伸原则问题应被予以重新审视,认真研究。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虽然规定有大陆架划界的技术标准,但并未明确定义“自然延伸”,也并未阐明自然延伸原则与大陆架划界的技术标准的关系以及适用方式,这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了许多争议问题,给法庭带来诸多困扰。但回归本质,“自然延伸原则”作为规定在《公约》中的一项有关大陆架划界的基本原则,其他相关规定、法律概念、技术标准都不能与其相违背。“自然延伸原则”并未被加以明确规定,可能旨在使大陆架划定方式更具灵活性,使沿海国的陆地领土与海内领土产生合理联系,使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力基础得以扩张。

因此,自然延伸原则成为了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划界的限制性条件,是其权利基础的主要判断标准。这一研究结果,为学界广泛承认,在后续的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充足的佐证,孟加拉湾海域划界案在国际海洋法中的地位也得到了更多的承认。

联合国和美国海洋法的关系,签署单位批准联合国海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