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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声明:本文旨在以案普法,无低俗等不良引导。
物业公司,作为业主聘请签订合同的服务主体,按理说应当兢兢业业为业主服务,但是总有一些物业工作人员自恃拥有一些管理职能便无法无天。
之前发生在某地的“物业人员上门打业主被业主反击” 的新闻在当时迅速冲上热搜,同时引发了人对于业主和物业间关系的思考。
质疑物业管理水平,被物业经理破口大骂
朱先生是某小区的一名普通业主,案发当日,朱先生下班回家后,准备在小区门口取快递。
在路上朱先生发现小区的垃圾桶被塞的满满当当, 甚至一些垃圾都被堆到了垃圾桶外边。

由于气温已经上来, 垃圾桶已经开始散发异味 ,说明物业已经很长时间没有清理。 看到这的朱先生便拍了现场的照片发到小区管理群, 希望物业能够及时清理,并要求物业提出改进措施。
到了晚上,物业公司经理突然给朱先生发了微信消息, 说小区会清理垃圾的同时,竟然对朱先生口吐脏话,甚至叫嚣道要去朱先生家里。 面对威胁朱先生也丝毫不让步,他认为物业本身就是服务小区改善小区环境的, 自己只是提个意见竟然被如此针对,于是便与物业经理对骂起来。

闯入家门,物业经理扇业主耳光被反击
没一会, 没想到物业经理竟然带着保安来到朱先生家门口敲门闹事 。在开门后朱先生激动地与物业经理争吵起来,仗着自己这边人多,物业经理竟然对朱先生大打出手, 对着朱先生扇了一个耳光 。
朱先生也是暴脾气,在受到如此*辱侮**后他怒火中烧, 抬起手对着物业经理就是三个大嘴巴。
随行的保安也没想到两人会爆发如此冲突, 于是赶紧试图将两人拉开。 邻居在听到动静后也出来询问情况, 在大家的劝说下二人才停止动手,事件没有进一步升级。

后来查明原来当天物业经理晚上喝酒后看到群里消息, 仗着酒劲便想着要给朱先生点颜色看看, 于是便发微信辱骂朱先生。
在朱先生回信息后,物业经理在酒精的作用下叫了几个值班的保安, 堵到朱先生的家门口进行闹事, 于是便有了开头的一幕。
【律师说法】
案例中物业经理的做法着实令人气愤,作为小区物业经理应当想方设法提升小区居住环境,改善居住水平。
物业人员不但没有尽到相应义务还实施打人行为, 那么物业公司与业主间究竟是何种关系,物业经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一、朱先生对于小区内垃圾桶管理是否有权提出建议?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剧,越来越多的商品房小区的交付催生出一大批物业管理公司。一般我们在买了商品房之后, 交房前卖方公司都已经选定了固定的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服务,那么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间是何种法律关系呢?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 物业公司与业主间实质上形成了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由业主承担物业费用,物业公司负责维护小区安保、环境卫生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物业公司应当将小区公共支出、人员配置信息等信息对业主公示, 业主负有缴纳物业费的义务,同时享有对物业公司的监督权与建议权。
案例中朱先生作为小区业主, 在发现小区管理问题后自然有权在群内提出自己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但是应当注意方式方法和语气态度,避免制造矛盾。
二、物业经理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案例中物业经理 在醉酒的状态下上门对朱先生实施打耳光的行为 ,是否构成刑法上的故意伤害罪呢?
刑法上关于“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是:行为人带着伤害的故意,对他人实施危害行为, 侵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并造成轻伤后果。

案例中物业经理的 行为目的和主观意向 符合故意伤害的构成要件,但是此时物业经理只是进行了扇耳光的行为, 并没有实施其他严重伤害行为,因此没有达到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起点,并不触犯刑事犯罪。
虽然没有触犯刑事量罪标准,但是物业经理的行为仍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对物业经理作出行政拘留。 那么朱先生的反击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是存在现实的、紧迫的不法侵害行为, 这里一般要求侵害行为应当达到一定程度的危害行为才能进行反击。
像案件中物业经理扇耳光的行为并不能归为重大伤害行为,此时反击只能认定为 互殴 行为,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无论是否构成犯罪, 我们在遇到问题时一定要合法合理解决问题,不能为了一时冲动或在情绪左右下干出不理智的事情 ,法治社会下每个人应当知法守法,遇到问题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切莫因一时之快而悔恨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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