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热恋期间,小明为了博得女友小红的欢心,多次微信转账“520”“1314”。小明父母也十分中意未来的儿媳妇,遂决定出资50万元首付款,用小红的名字买得一房产。后小明小红分手,未办理结婚登记,现小明能要回之前的花费和购房款么?
随着微信,支付宝的应用,人们的交易愈发简便,恋人之间的相互转账也是更加频繁。一方给另一方购物,或基于感情发红包也是热恋中的主旋律。可一旦分手,好聚好散虽是惯例,但也不乏一些因为金钱闹到公堂的情况。

本案中因小明及其父母出资购房的本意,是抱着小明与小红喜结良缘的美好愿望,赠与小红的房产首付款也是基于结婚的前提做出的,所以该赠与应是附条件的赠与,如果赠与条件不存在,应是可以撤销的。所以小红应返还小明的首付款50万元。
但因小明小红往来账户繁多,尤其有特殊含义的转账数字数额不大,一般不会被法院所支持。
所以现实中,应尽量保留证据,大额金钱往来应使用银行转账的方式,可以直接转到对方的,尽量不要转到第三人账户。而微信聊天等电子证据也在新的证据规则出台后,越发显得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亲近**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