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3年开始,广西玉林地区的“荔枝狗肉节”引发了全国性的广泛关注,支持吃肉的所谓“狗肉粉”与反对吃狗肉的爱狗人士两大阵营就该习俗的存废问题展开旷日持久的言论交锋。

*制抵**狗肉节的图片及标语
某BBS社区发布的图片
这场势同水火的社会辩论与不同群体之间的文化对抗在2014年达到最高峰,双方在“可不可以吃狗”与“要不要吃狗”这两个不同的逻辑层面上各执一词。

这场对抗延续到2015年,所幸当事双方开始走向理性与克制。但是,昨日又出现了一张图片,将本身略显“平静”的局面一击即破。
经证实,此图系网友PS
而如今看来,其实远不止一种动物的使用问题存在伦理争议。
一步之差:从“狗肉节”到非物质文化遗产
回顾整个事件过程,其中最耐人寻味的是玉林地区的官方态度及其应对策略。当地执法部门则认为“现行法律对狗只有产地检疫的要求,没有屠宰检疫规定”,因此无法强行禁止吃狗肉。虽然官方和地方民众都一再声明“夏至日吃狗肉”并非由官方主办的节庆活动,而只是一个历史悠久、顺应时令的地方习俗,但是当地政府却将其改头换面为“荔枝狗肉节”,然后申报为第一批玉州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再向自治区一级申报。

官方或许认为,假设“申遗”成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之规定,该项传统习俗及其传承就将受到法律保护,通过“非遗”的“文化化”操作,“食用狗肉”的地方习俗获得法律话语与文化话语的双重认可,“非遗”必须为地方群体食用狗肉的合法性背书。不过,该“申遗”计划最终因为遭到民众的反对而未实行,引发的争议也就不了了之。
广西玉林荔枝狗肉节照片
可是,像狗肉食用习俗这种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动物使用”、且存在巨大社会争议的项目,是否符合“非遗”的认定条件呢?如果我们仔细阅读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就会理解将未能达成共识、存在争议的项目纳入“非遗”名录的行为并不合宜,它违背了“非遗”相关国际、国内文件的基本精神:寻求社区之间的文化尊重。
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那么,当“非遗”保护工作遭遇“动物使用”问题时,我们应该如何在动物保护与文化多样性之间做出恰如其分的选择呢?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我们的“非遗”工作又应如何来申报、认定与保护不同的“文化表现形式”,从容应对社会舆论的质疑呢?
两难选择:非遗保护的生物与文化多样性
为了更集中地讨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动物使用”所产生的生物保护与文化发展之间的伦理困境与文化张力,让我们将视线转向中国的个案实践。下文将从项目申报、舆论宣传与保护实践三个角度分析“非遗”项目对动物使用的处理模式。首先,根据目前国务院公布的四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及三批扩展名录,以动物的具体使用情况为分类标准,相应的“非遗”项目可分为“以动物为加工材料”、“以动物为活动媒介”和“以动物为生产对象”三大类,具体的项目分类情况如下(表1):

诚如上表所示,我们可以一目了然地首先感觉到,作为文化的“非遗”项目与动物之间的关系如此密切,且贯穿在不同民族地区的衣食住行、医疗体育等生活内容与节日庆典之中。其中,“以动物为生产对象”的项目是顺应天时、节制捕杀、符合自然规律的牧业生产模式,实质上有利于动物的繁衍生息,基本不存在争议。而真正引发社会舆论争议的,是“以动物为加工材料”和“以动物为活动媒介”两个类别下的某些具体项目。
(一) 项目申报
首先是项目申报认定过程中,“动物使用”被“发现”为“非遗”保护实践所存在的“问题”。最为典型的案例就是“以动物为活动媒介”的“彝族火把节”。“彝族火把节”又称“祭火”,与彝族对火的崇拜有关系,主要目的是为了祈祷来年的丰收。第一天会请祖先和家畜的神灵回家,第三天送他们回去,第二天举行各种民间竞技活动,包括斗牛、斗羊、斗鸡、赛马、摔跤等内容。四川、云南两省在2006年就已经将“火把节(彝族火把节)”联合申报为第一批国家级非遗项目,获得国务院审批通过,在国内的各级非遗申报过程中并未受到任何群体的质疑。然而,2013年3月,中国政府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以下或简称“委员会”)提交申报材料,希望“彝族火把节”能够在2014年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在长达两年的评审周期中,从委员会附属机构的多次讨论,到委员会第九届常会进行最后审议,皆因该项目涉及斗牛、斗羊、斗鸡活动而引起巨大争议。
彝族火把节
尽管斗牛、斗羊、斗鸡只是“彝族火把节”在第二天举行的民俗活动,并且委员会决议也承认“彝族火把节”不仅是“承载着各种世代传承的文化表现形式和实践”,是“族际对话和文化交流的和谐渠道,因此增进了社区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尊重”,注意到该项目的申报尊重了社区成员的意愿、获得其同意,但是考虑到申报材料“涉及动物搏斗的构成成份”,委员会认为还需补充“涉及动物搏斗(animal fights)的构成成份”以及“该节日涉及使用活体动物以供娱乐(the use of living animals for entertainment)的某些构成成份”,以便“说明这些要素是否与尊重不同社区、群体和个人的敏感性、尊重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相一致”、“如何能够在有不同敏感性的社区之中鼓励对话”。委员会最终决定将“彝族火把节”的申报材料退回给申报国进行补充,并提请中国在下一轮再次提交申报材料以便委员会评审。这个决定的特殊性就在于给出的两条退回理由都是拿“动物”这一“构成成份”大做文章,且认为该项目中的动物被用于“娱乐”,因此质疑“彝族火把节”是否充分考虑到不同敏感性的“社区”之间对话与交流的可能性。事实上,我们必须承认该委员会的理由存在合理性,该决定可从《公约》中找到依据:第二条“定义”中就明确指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必须符合“各社区、群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第三条“与其他国际文书的关系”也明确指出关乎可持续发展的生物资源保护与生物多样性的维护优先于文化遗产的保护。当然,作为地方性知识且具有社会整合功能的“彝族火把节”,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及其习惯法和习俗,根据《公约》第五章第十九条之规定,“彝族火把节”及彝族民众有充分的理由受到国际社会的尊重。尽管该决定对“彝族火把节”的“动物使用”存在文化的误读,然而委员会之所以做出如是决定,更多地是从“不同文化的交流”与“人类的可持续性发展”两个更为超然和理想化的角度审慎斟酌得出的结果,紧扣《公约》的基本原则,无可非议。不过,相较于更为糟糕的结果,“退回申报国补充材料”的决定说明委员会同时也考虑了“文化多样性”与“文化表现形式多样化”的文化发展价值,在涉及地方性与国际化的两种价值观之间对“彝族火把节”的申报做出了带有鼓励意味的折中选择。
(二) 舆论宣传
正是因为了解到国际社会对“动物使用”的敏感、他者对主体文化误读而存在文化偏见,某些项目的申请与宣传吸取了各方的经验,努力避免在动物保护与“非遗”传承的“文化表现形式”之间出现冲突。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非遗”项目“掼牛”,无论是其项目申报书的具体表述还是在国际交流平台上的对外宣传,除了将其起源追溯为“伊斯兰教古尔邦节(宰牲节)”,认为掼牛“是回族文化的一种体现,是回族的一项传统民族体育活动”,拥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以外,还特别强调其形式上“有别于西班牙斗牛和其他杀戮式、残忍式的斗牛,掼牛体现的是人和牛的角力之美,绝无血腥、残暴场面”。
嘉兴掼牛
有媒体报道该“非遗”时会将之冠以“中国式斗牛”的称号,强调其形式上的特别,即“嘉兴掼牛不同于中国其他地方的斗牛是两头牛之间的互搏,而是和西班牙斗牛一样,是人与牛之间的搏斗,但不像西班牙斗牛那样血腥”,以示其文明。该项“非遗”的传承人韩海华在接受采访时也提到“徒手掼牛,不伤害牛,也体现了人与动物、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无论是官方的话语、媒体的书写还是传承人的说辞,我们都能明确地感受到该项非遗的地域独特性,并弱化动物的使用情况。即便“掼牛”并未涉及到动物的稀缺性与生物多样性的破坏等生态问题,嘉兴地区不同群体之所以采用更为温和的“动物保护”话语来描述作为非遗的“掼牛”,显然受到西班牙斗牛在国际上面临动物保护主义者的尖锐批评局面的启发,以便缓解或消解对国际宣传时的价值偏见与文化误读,可谓明智之举,因此“掼牛”最终得以跻身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也给各方处理“以动物为活动媒介”的“非遗”项目在“动物使用”上存在的问题提供了较为成功的经验。
(三) 保护实践
又如前文提到的地方政府将“食狗习俗”进行“文化传统化”的操作,这种“非遗”实践值得商榷。诚然,中国对狗肉的食用历史十分悠久,且与古代的祭祀、宴饮文化息息相关。但是随着当代社会动物保护观念的增强,食狗习俗遭到不少爱狗人士与动物保护组织的强烈反对,广西玉林所谓的“荔枝狗肉节”与浙江金华的“湖头狗肉节”就引发了极大争议。本文无意介入这种“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与“动物保护权益”之争孰是孰非的判定,但是食狗习俗与狗肉烹饪技术在社会上所引发的巨大争议,本身就在提醒我们在“非遗”认定工作中应谨慎对待动物类元素,更应该避免“非遗”被工具化为文化争论的辩护借口。
本菲卡象牙市场
尤其是有些“非遗项目”需要以珍稀野生动物作为加工材料,而中国已经加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且为《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缔约国,因此中国对野生动物的贸易受到国际公约的严格限制,与之相关的“非遗”项目的保护与传承现状自然也受到现实条件的制约与阻碍。例如广州、北京与常州三地共有的“象牙雕刻”这项国家级“非遗”,其传承与保护所面临的最大问题就在于象牙这一原料极为稀缺。中国的象牙主要自来海外货源,尽管国际公约限制在一定期限内可按配额进行小幅度交易,但是仍无法满足我国该项非遗手工艺的需求,其传承保护的形势极为严峻。与中国的象牙资源稀缺情形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作为世界上第一个象牙合法进口国的日本。因为对象牙的销售采取严格的内部监控制度,符合《濒临绝种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的相关规定,日本获得了《濒临绝种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组织秘书处的资格认证,可以经年稳定地合法进口象牙,用于发展日本的“根付”工艺与制作私人印章。最近,中国执法部门严厉打击象牙*私走**制品,并集中起来彻底销毁,国家林业局发文一年内临时禁止进口非洲象牙,既是兑现保护野生动物的具体行动,也为中国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以便争取日后向CITES组织申请进口象牙的合法资质认证,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赢得有利的客观发展条件。
“点翠”头面
类似于象牙的争议性,近日一位京剧演员在其新浪微博上晒出天价“点翠”头面,受到许多网友的关注与批评。“点翠”头面涉及到“剧装戏具制作技艺”与“花丝镶嵌制作技艺”两门传统手工技艺类国家级“非遗”,且与京剧和昆曲两类传统戏剧类国家级“非遗”直接相关。除了该演员回应大众质疑时的说辞惹发争议以外,更为重要的是,头面的“点翠”工艺所使用的原材料来自翠鸟羽毛,我们查阅法律、法规资料就可知道,目前中国境内常见的翠鸟种类都属于“三有动物”,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故而引发公众的强烈关注和质疑。这一事件恰好说明国人的生态环境与动物保护的法律意识确有增强。
正如上述案例所示,倡议传统文化发展的同时,我们也应该关注生物多样性发展,这就要求当代“非遗”保护有更高的生物伦理原则。因此,如何协调现代生活与文化传统之间的内在张力,并且承担起世界公约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推动生物多样性与文化多样性的可持续性发展,这些因素共同构成当代中国乃至世界各国处理“非遗”保护工作所面临的伦理选择困境。
作者简介:林海聪,系中山大学中国语言文学系博士研究生
原文发表于:《民族艺术》2016年第1期,本文经作者授权删减,引用时请参考纸质发表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