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律师:我担任辩护人的一起危险驾驶罪,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一个月。被告人的家属和我说,同等情况下的醉驾有人的判决是拘役一个月缓刑一个月,我在网上一查,拘役一个月缓刑一个月的判决还真的很多,这个算错误的判决吗?


朱律师:我个人理解这一判决是错误的,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首先,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刑是正确的。
其次,《刑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据此,如果法院对醉驾被告人判处拘役一个月,其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关联法条
《刑法》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