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群里公开他人身份证号码怎么判 (在群里公布个人身份证号犯法吗)

两人发生分歧起争执,一方将对方身份证复印件翻拍发至聊天群中,这算不算侵犯个人隐私呢?

群里发布他人身份证违法吗,在群里公开他人身份证号码怎么判

【基本案情】

王某与汪某都是某小区业委会成员。此前,两人因小区管理问题产生分歧。

2020年8月,汪某先后在业主聊天群内发布文章指责王某,并以转述他人话语的形式称呼王某为“下三滥”。同时,她还将王某用于办理业委会事务的身份证复印件翻拍,发到人数达数百人的业主群中。复印件上留有王某手迹,明确写道:“仅用作……,不得另它使用。”

为此,王某将微信聊天记录进行公证保全,并诉之法院。请求:1.汪某停止对自己的名誉权、个人信息的侵害行为,并在业主聊天群中以群公告的形式赔礼道歉;2.汪某赔偿王某公证费等必要支出(具体金额此处不予讨论)。

另查明,王某在参选小区业委会委员时,身份证上的姓名,照片,家庭住址,出生年月等各项个人信息都曾公示过。

【审理结果】

法院判决:一、汪某停止对王某的名誉权、个人信息的侵害行为,并在业主聊天群中以群公告的形式向王某赔礼道歉,内容须事先经双方协商一致或经法院审查确定。二、汪某还须赔偿王某公证费等必要支出。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论焦点主要在于,一是汪某在业主聊天群中使用“下三滥”等字眼,是否侵犯了王某的名誉权;二是汪某在业主聊天群中公布王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等信息是否侵犯了汪某的隐私权。

法院认为,汪某与王某均在小区业委会工作共事,工作中确有分歧争论,汪某在业主聊天群中使用“下三滥”一词,表面上看是转述他人评价,但实际上无法证实是他人对王某的评价。汪某对其进行转述,并指向王某,实质上已经构成了对王某名誉权的侵犯。同时,王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完整地体现有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照片、住址等个人信息,虽上述信息在王某竞选业委会委员时已公开而不具有私密性,但仍属民法典所保护的个人信息,且王某已在身份证复印件上注明“仅用作于....不得另它使用”,汪某选择公布王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的行为非法亦无必要,构成对王某个人信息的侵害。

据此,法院对汪某转述“评价”侵犯王某的名誉权,公布王某身份证侵犯其个人信息的行为予以确认,并作出以上判决。

【专家说法】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其中一大亮点,就是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进行了专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据此,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应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

本案中,虽然王某的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等信息在参选、当选业委会委员时都曾公示过,但汪某在事后因纠纷擅自将其发在业主聊天群中,该行为并无必要,缺乏正当性,违反了法律相关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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