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打篮球撞倒老人需要赔偿吗 (大学生打篮球撞倒老人二审免责)

2019年11月,大学生张某与同学在某大学篮球场自发组织篮球比赛,不慎将横穿篮球场的李婆婆撞倒在地。之后,李婆婆将张某以及这所大学告上了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张某承担40%的责任,赔偿1.2万元,学校方面承担10%的责任,计0.47万元。

后经上诉,二审法院改判,驳回了李婆婆的所有诉讼请求,判决张某完全免责。二审法院认为,李婆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选择横穿球场,应视为“自甘风险”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这次二审判决中,法院强调了两大理由。

第一,篮球是公认的对抗性运动项目。张某在篮球场上背身跑动接球,系篮球运动中的常规动作,其位于合理场地中,对行人横穿场地并无预见性,不能苛求其尽到对不可预见*行为性**的观察注意义务。

第二,李婆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懂得篮球场明显区别于一般道路,应当预见横穿球场潜在风险,但李婆婆仍选择横穿球场,应视为“自甘风险”行为。

对此,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我认为:

一、学校作为篮球场的管理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所、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众所周知,篮球运动是一项高对抗性运动,学校作为组织管理者有为活动参与者提供安全保障的义务,例如设置适当的警示牌、配备急救卫生人员等。在这起事故中,学校既未对相关人员进行警示、也未在事故发生后组织急救人员救援,因此学校应该承担侵权补充责任。

第二、大学生张某也很难自证自身没有过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一般情形下只有因过错侵权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显然对于这次事故的情况,法律没有规定相应的无过错责任。但是大学生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应该也要尽到一定程度的注意义务,并非毫无责任,否则,在篮球场上横行无忌造成他人身体损害又该如何判定?篮球是高对抗性运动,但这种对抗也是有尺度的,更何况这次只是一般性的篮球娱乐,而不是正式比赛,对抗程度应当更低才对。而且,李婆婆行动迟缓,应该说留出了部分反应时间。因此,我认为大学生张某在这次事故中仍然有一定的过错,只不过作为受害者老太太自身也有过错,因此,可以适当减轻大学生张某的责任。

综上所述,我赞同一审法院的判决,实务中大量案例也是按照类似判决来执行的,学校和撞人大学生完全免责违反了一般普通人的认知,并达不到较好的普法效果,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