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金额的计算
最后看一下法律责任的承担和赔偿金额的计算。
被告我爱网络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具体来说:
- 关于停止不正竞争行为,原告认可被告已经停止被诉行为,撤回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 关于消除影响,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的被诉行为具有不正当性,且会导致相关公众会对原告搜索引擎中的搜索结果排名可信度产生负面评价、降低对原告的信任度,有损原告商誉,因此被告有必要为其被诉行为承担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判令被告在《法治日报》非中缝位置刊登声明,消除其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不良影响。
- 关于赔偿损失,在不能依据在案证据判定原告实际损失、被告侵权获利的情况下,一审法院酌定赔偿额为200万元,以及有票据支持的律师费5万元,共计205万元。
酌定赔偿问题上有两点值得关注,首先是一审法院虽然认为无法基于在案证据确定被告侵权获利情况,但认为原告的计算方式是有一定依据的:
- 原告主张被告获益=被告从每个任务中获益金额X被告平台存在的任务总数X天数。这一计算方式有一定依据。
- 但是原告主张的“任务数”不准确,不能据此判定本案经济损失:
原告按照被告每个任务、每个最低限度设置500个点击的方式,计算得知其获益至少为2元;根据取证情况,其每页存在的搜索任务数量为20,其任务页数按100计算,则任务总数为2000;其网站成立时间为2009年8月22日至2020年9月25日,合计天数约为4015,故被告获益至少为2*2000*4015=16060000元。按照这种计算方式,被告通过撮合交易获益的最小金额也已远远超过原告诉请金额。
但是在案证据显示,“我爱网”发布的任务针对多个搜索引擎,并不是仅针对百度搜索引擎。因此,原告主张的任务数不准确;被告获利应以任务完成后收取的服务费或充值VIP等数额为准,但没有证据证明“我爱网”重的全部任务均已完成。因此原告的计算方式虽有一定依据,但不准确,不能据此直接判定为本案经济损失。
再来就是一审法院酌定赔偿数额时考虑的因素——被告主观故意明显;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较大;原告未如实举证,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 被告主观故意明显;
- 被告的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较大;
被告提交流量趋势分析,用来证明被告网站的流量每日平均IP才2000至3000个左右,对于百度公司每天数十亿次的搜索量来讲微不足道,并不会给百度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因此,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但法院认为,从被告自行提交的数据专家网站中的流量趋势分析可知,仅在2019年11月19日至2020年10月13日期间,其网站每个月的平均访问IP数量就达到79000余户,网站浏览量月平均有60万次左右。可见其网站规模较大,其所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带来的影响也随之较大。
同时,如前所述,被告的涉案行为不仅对原告的合法商业利益产生较大影响,而且对于使用原告搜索引擎服务的网络用户产生影响,同时还破坏了互联网环境健康有序的竞争环境,扰乱了网络竞争秩序,故被告的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较大。
- 被告在本案中未如实举证,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 原告为运营其搜索引擎网络服务、监测不当行为,必然要花费巨大的成本,被告的涉案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害,影响其竞争利益。
其中,“未如实举证”的认定过程是这样的:
- 原告在举证证明被告侵权获利时,首先提出被告的获利方式包括从每个任务中抽成、VIP会员充值、普通用户充值;然后将估算的任务数代入计算。相关依据均源于被告官网自身的介绍以及原告公证取证的内容。
- 被告虽然辩称其经营规模和总收入小,但提供的证据并非平台实际的经营数据,而是1)数据专家网站中的流量趋势分析显示的访问“我爱网”的IP数量和浏览次数;2)税务局纳税证明(2017年缴税112.2元,2018年缴纳5331.9元,2019年缴纳31.1元)。这些数据并不能证明被告实际获利情况,被告在庭审中表示无法统计实际获利情况。
- 一审法院要求被告提交其网站中的任务数、广告商的充值情况以及相应的统计情况等相关证据,被告明确表示因是自用的网站,当时购买过来的程序都是个人开发的小型功能,所以网站后台并没有专门针对搜索获得收益的统计及分析,无法直接提供。
- 一审法院再次向被告释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第四十七、四十八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要求被告提交我爱网网站中的任务数、广告商的充值情况以及相应统计等相关证据,如果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提交虚*证假**据、毁灭证据或者实施其他致使证据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对方当事人就该证据所涉证明事项的主张成立。
- 被告坚持称确实无法提交相应证据。因此,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5条规定,在原告提出的计算方式基础上,推算本案赔偿数额。
一审法院以原告从被告获利途径、以取证时页面上显示的搜索任务数为基础进行推算的方式,并以此为基础推算本案赔偿数额:
获利途径方面,被告有多种方式可以获取收益:1)被告在每个完成的任务中可以获取完成任务的服务费,在普通会员完成任务时被告可以获得40%的服务费,VIP用户完成任务时被告可以获得33%的服务费;2)在用户竞价提升任务排名时可以获取相应的服务费;3)用户可以支付会员费,从普通用户变为VIP用户,被告可以获得会员收入。
任务数方面,被告在每个任务上设置了点击的最低限度。
此外,法院还同时结合被告网站的运营期限等因素进行综合判定。
综上,一审法院酌定本案赔偿额为200万元,对原告主张的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被告上诉时认为酌定额过高,二审法院综合考虑如下因素,认为一审法院判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
- 我爱网络公司在明知百度网搜索结果排序规则的情况下,仍然实施被诉行为,引导其用户制造虚假的点击量,并据此谋取商业利益,主观恶意十分明显;
- 仅在2019年11月19日至2020年10月13日期间,网站浏览量月平均有60万次左右,被诉行为影响较大;
- 在一审法院要求其提交被诉网站的任务数、广告商的充值情况以及相应统计等相关证据时,我爱网络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我爱网络公司二审新提交的涉案网站后台交易数据,百度公司以上述数据不完整并有篡改可能为由不认可其真实性,本院亦不予采信。
- 百度公司基于付费推广服务本可以获得相关经济收益,被诉行为一定程度上替代了百度公司的付费推广服务,故对百度公司的付费推广服务造成直接损害。
- 百度公司为保障其搜索引擎服务的正常运行,监测、*制抵**不当行为,花费了较大成本,被诉行为干扰到了百度网的算法正常运行,损害了百度公司的正当经营利益。
参考:
2021年12月2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43224号民事判决书
2023年4月1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2)京73民终1148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