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有关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规定,属于行政法规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合同能否解除应以违法行为是否足以对被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产生了重大影响、是否足以影响合同目的实现为标准进行判断。
若加盟商仅以特许人没有备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者解除合同,还需充分举证签约前期的宣传推广、商标专利等资质问题等方面证明合同履行存在重大瑕疵。
2、 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 一定期限 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具体期限可由双方平等协商。如果双方在特许经营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具体期限的,需要依据合同的具体履行情况依法确定,一般应以被特许人是否已经能够利用特许人的特许经营资源为判断标准,通常不应超过一个月。
特许经营人还应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至少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披露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等方面的信息
综上,特许经营人未备案,并不必然导致特许经营合同无效。但是特许经营人,还是面临行政处罚风险,若没有两店一年和特许经营备案就招商加盟,可能会被法院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合同履行程度,判决部分返还部分甚至全部加盟款项。
故特许经营人应及时完善备案并向被特许人及时披露特许经营的相关信息,以应对相关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