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虚假申报是指: 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缴税代**款报告表 或者其他纳税申报资料 ,如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退还税款等虚假资料等。
二、案例阐述:
1、药房企业将门店资产出售给上市公司
某大药房有限公司(A公司)主营药品医疗器械销售,股东是自然人甲、乙两人,在当地拥有47家药房分支机构,是当地知名药品经销企业。
2018年初,某上市公司与A公司达成资产收购意向,上市公司拟收购药房公司的39家门店,资产评估价值为10650万元。
A公司、甲乙二人与上市公司三方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约定的具体收购方式为:甲、乙和上市公司共同出资设立B公司,注册资本15000万元,其中甲乙二人现金出资5250万元,持股B公司35%,上市公司现金出资9750万元,持股65%。B公司设立完成后,以10500万元的价格收购A公司名下的39家门店相关资产,包括品牌与商标、资质、证照、门店装修与设施设备、经营权等。
2018年6月,B公司注册成立,之后与A公司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以10500万元的价格收购A公司名下39家门店资产。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B公司依照约定向A公司分15笔支付收购款共计12000万元,包括资产收购款10500万元和门店药品存货价款1500万元。
2、药房公司转让门店资产的税务处理
在资产收购交易之前,A公司一直是汇总纳税,门店分支机构性质是分公司, 不实行独立核算 ,统一在 A公司之下建立账册汇总核算 。A公司自经营以来账册资料、会计核算健全,具有连续性。2016年、2017年均按照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
(1)门店变更为独立核算
2018年6月,A公司下属所有门店在办税服务大厅申请变更核算方式,从非独立核算变更为独立核算。
(2)A公司取消汇总纳税,取得核定征收政策
2018年7月5日,A公司申请取消汇总纳税,同日,A公司主管税务分局向A公司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对A公司2018年第二至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按“批发和零售业” 核定应税所得率为4%。
(3)门店再变更为非独立核算
2018年8月至9月,A公司下属门店陆续申请从独立核算方式变更为非独立核算方式。
2、药房公司转让门店资产的税务处理
(4)A公司完成2018年度汇算清缴
2018年6月至12月,A公司分15笔收到B公司支付的收购款共计12000万元,均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2019年1月,A公司按照核定方式汇算清缴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2018年度收入总额为14260万元,解缴税款142.6万元。其中出售门店资产收入12000万元对应解缴税款120万元。(12000×4%×25%)
2019年度,A公司 恢复汇总纳税和按照查账征收方式 纳税。
3、税务机关实施处理处罚
某市税务局稽查一局接到涉税举报后,于2019年8月开始对A公司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于2022年10月向A公司同时作出税务处理和处罚决定。
税务机关认定A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
(1)A公司虚假变更核算方式,取消汇总纳税
经调查发现,A公司47家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核算能力,且2018年度与以往年度相比A公司和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和核算没有发生实质变化。在此情况下,A公司通过虚假变更核算方式取消汇总纳税,进而取得核定征收政策。
(2)A公司办理核定征收过程中未报告重大资产转让情况
经调查发现,A公司在2018年7月办理核定征收之前已经发生重大资产转让,在办理核定征收过程中以及2018年整个纳税年度均未向税务部门报告此项重大资产转让情况。
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调整A公司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经税务检查调整后A公司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230万元,适用税率为25%,应纳税额为2557.5万元,已缴纳142.6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2414.9万元。
(2)A公司2018年会计账务资料健全,属于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应当实行查账征收。A公司及分支机构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没有发生实质变化的情况下,虚假变更核算方式,取消汇总纳税,在申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过程中未向税务机关报告重大资产转让的情况,取得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征收,进行企业所得税 虚假纳税申报 ,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2414.9万元,是 *税偷**行为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缴A公司2018年少缴企业所得税2414.9万元,并处 少缴税款二倍的罚款 ,罚款金额4829.8万元。
(3)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少缴的企业所得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案例解析:A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税偷**?
1、首先分析一下哪些行为是*税偷**: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税偷**行为 包括 :
(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
(4) 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本案稽查局认定的*税偷**行为)
2、 A公司虽不法取得核定征收政策,但资产转让收入按照营业外收入进行了纳税申报,并按照核定方式缴纳税款120万元,虽导致少缴税款,但并未隐匿收入、少报收入,是否构成虚假纳税申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税偷**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 的“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缴税代**款报告表或者 其他纳税申报资料 ,如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退还税款等虚假资料等。
因此参照刑法相关规定,虚假申请变更非独立核算和虚假申请取消汇总纳税构成虚假纳税申报行为;
根据 《税收征管法》第三节“纳税申报”第二十五条规定:
纳税申报资料包括三类:
(1)法律、法规规定事项:
(2)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确定的事项:
(3)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税务机关依照部门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确定的事项)
A公司申请变更非独立核算、申请取消汇总纳税不是法律法规规定事项,是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事项,属于报送其他纳税资料事项,因此A公司取消汇总纳税申请核定征收的行为属于*税偷**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