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发布关于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
调查研究是谋事之基、成事之道,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没有调查就没有决策权;正确的决策离不开调查研究,正确的贯彻落实同样也离不开调查研究;调查研究是获得真知灼见的源头活水,是做好工作的基本功。中办印发《关于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案》强调,“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调查研究,提高科学性和实效性”。
本报告是对处置非法集资的调查研究,摘自深圳市钱诚互联网金融研究院调研报告。其负责人胡尔义表示:大兴调查研究之风,要充分发挥数字科技作用,让数据说话,巧用数据、妙用数据、活用数据。
【一】民政部发布关于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
今天(2023年6月15日),民政部网站发布关于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近期,一些养老服务机构和企业打着“养老服务”、“健康养老”等名义,以“高利息、高回报”为诱饵实施非法集资活动吸收老年人资金,给老年人造成严重财产损失和精神伤害,存在重大风险隐患。
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表现形式:
①假借养老服务机构之名非法集资。“碰瓷”养老服务机构,以办卡返利、福利补贴、享受折扣等形式,诱骗老年人办卡储值非法吸收资金。
②以提供“养老服务”为名非法集资。以办理“贵宾卡”、“会员卡”、“预付卡”、预交“养老服务费用”等名义,通过向老年人收取高额会员费、保证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③以投资“养老项目”为名非法集资。以投资、加盟、入股养生养老基地、销售虚构的养老公寓、长期出租养老床位、“时间银行”互助养老项目等名义,以承诺高额收益、返本销售、售后返租、约定回购为幌子非法吸收资金。
④以销售“老年产品”为名非法集资。
⑤以享受“旅居养老”为名非法集资。
对此,民政部提示,上述形式可能存在高额利息无法兑现;资金安全无法保障;养老服务需求无法满足等风险。按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有关规定,有关部门将对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将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民政部指出,养老服务机构的本质是提供养老服务,对带有投资返利性质的承诺,老年人应谨记高回报伴随高风险,认清高额利诱背后隐藏的巨大风险,自觉远离非法集资,防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如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可立即向有关部门举报。
【二】守护老人“钱袋子”!四部门发文剑指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
2022年11月7日,民政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国银保监会印发了《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非法集资防范化解工作的意见》。为巩固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成果,加大常态化养老机构非法集资防范化解力度,切实履行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明确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职责,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多措并举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依法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印发该意见。意见指出,要加强风险排查。民政部门要对接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养老机构登记备案信息共享交换机制,要定期开展存量摸底排查。意见强调,要加强源头治理。养老机构要规范内部管理,依法签订服务协议。公布依法登记备案的养老机构相关信息,引导老年人及家属理性选择。意见要求,要依法分类处置。从高到低分别纳入“红橙黄绿”风险管控等级。发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要对因参与非法集资受损的困难老年人,符合条件的,依法及时纳入城乡低保、特困供养范围或者给予临时救助等,保障其基本生活。
加强风险摸排、加强源头治理、依法分类处置。
①通过信息抓取及时掌握增量。要重点关注经营范围中包含“养老服务”,且名称中含有“养老、老年、老来、敬老、托老、老人、康旅、健康、养生、康养、医养、寿康、夕阳、休养、长寿、长生、孝心”等字样的市场主体。
②定期开展存量摸底排查。
③规范养老机构内部管理。
④完善养老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制度。
⑤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⑥做好线索通报和分类处置。
⑦加强信用监管力度。。
⑧做好处突维稳工作。
⑨加强部门协同配合。
【三】案例
2013年7月至2019年11月期间,湖南某老年事业有限公司、湖南某养老产业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在未取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借投资养老公寓服务产业为名,通过在社会上发放宣传单、会议营销、组织参观老年公寓、体验入住等手段,以按年支付9%至13%的消费补贴为诱饵,与客户签订养老服务协议,并承诺到期返本付息。
经查实,湖南某养老产业有限公司共向不特定社会公众(主要为老年人)吸收公众存款共计7.6亿余元,涉及集资债权人共计10267人,未兑付资金余额共计5.6亿余元。
X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彭某一、彭某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90万元、80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周某等21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四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0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罚金。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