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奖消费是比较传统的营销模式,将旅游作为消费刺激手段时,产生的财税账务处理该怎么做呢?是否要代扣代缴个税呢?小编从共享会计师“一对一清单”栏目搜到一个奖励消费的问答案例,与大家一起参考学习。

问:
为了促进公司营业额,我们公司对于根据客户的消费给予不同的奖励,比如说,李姐在我公司消费累计达2万,我们给予“海南三日游”,请问一下,我们这样子奖励给客户的旅游,要怎么交税呢?交什么税呢?是否应视同销售?是否还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呢?
答:
中级会计师李忠回答道:

该案例涉及两个税种的问题,一个是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一个是免征个人所得税。
1.公司购买的旅游服务属于个人消费支出的旅游费,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2.公司为客户承担的旅游费,属于客户消费后的回馈,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 号)第一条第二款:“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该案例不存在视同销售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情形。
以上专家建议不代表平台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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