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女小刘的父母分别于前几年去世,留下了一套八十多平米的房子,小刘一直住着,直到结婚。
婚后,为了将来生活方便,她和丈夫商量着把父母留下的房子卖了,添一部分钱换套面积大一点、条件更好的新房。
说干就干。因为房产证上还是父亲的名字,所以卖房前,先要办理变更手续,改成小刘的名字才可以。
于是到公证处领取了需要准备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材料清单,小刘回家准备去了。
过了几天,小刘回到公证处,向工作人员提交了材料。
“你爷爷奶奶、姥姥姥爷的死亡证明材料没有啊?”公证员问道。
“他们很早就不在了,没开过死亡证明”,小刘回答。
“人不在了,这个材料不能少啊,要不怎么证明呢?”公证员说。
“您看我父母档案上,写着我爷爷奶奶他们的生日,算下来,至少得120岁了!”小刘觉得没问题。
“不行啊!”公证员解释道:“必须要有证明才可以。”
“难道120岁还不是证明吗”?
“这是两码事,再说,谁规定120岁就一定不在了”,公证员回了她一句。
公证员继续说:“并且,如果您父母走的时候,爷爷奶奶他们有的还健在的话,那么他们也是您父母的继承人,财产也有他们的份额,你父亲要有兄弟姐妹的话,你叔叔、姑姑们,都有份。”(之前若干案例对这一点多有涉及,不再解释)
“啊,那我必须去开证明了”,小刘紧张了。
于是,开始了各种奔波。
虽然麻烦、费事。
好在,爷爷奶奶的证明最终开出来了。
但姥姥姥爷这边被卡住了。
母亲的档案里有姥爷的有效信息,早先姥爷的工作单位是街道办小工厂,后来工厂转产、停办,时过境迁,好几十年了,档案早已经找不到,根本不可能开出证明。
而姥姥的户籍是在老家农村,但后来城镇化建设、改造,早就和周边几个县重新划分了。费尽九牛二虎之力,小刘总算查清了姥姥原籍现在所属的辖区,但跑过去一看,傻眼了,原来的农村早就*迁拆**,现在也没有人能够为她证明姥姥已去世的事实。
开不出证明,就办不了过户,办不了过户,就不能入市交易,旧房卖不掉,新房也买不了。
无奈之下,看着不断上涨的房价,小刘别提多郁闷了。
这样的事例并非极端个案,在现实中并不少见。
这个案例到此为止的风险是什么?
1,一定是不符合财产所有者(小刘父母)的心愿。
2,继承人(小刘)时间、精力、财力的损耗。
实际上,早在2016年,司法部已经下文废止了关于房产登记中加强公证的这一做法,办理房屋继承不再强制办理继承权公证。
但是,问题仍然没有解决。
下达通知到实际操作层面有时不一定会同步,各地的情况又千差万别,虽然有了规定,也很难一刀切,更别提立刻、马上按规定执行了。
同时,即使房产登记部门不再要求提供继承权公证手续,原来公证处要求提供的资料,房地产登记部门并不会因此简化,解决不了的问题仍然解决不了,无非是以前公证解决不了,将来可能在房地产登记部门解决不了。
还有,除房产外,股票、银行存款、基金等其它财产仍然需要办理继承权公证。
被动等着废除继承权公证不是办法,要想真正做到“我的财产我做主”,就只有提前、主动做好规划,法律也为财产所有者预留了这样的时间和空间。但是,如果错过,那只能按法律规定的原则来办,既然是原则,必然就少了个性化、灵活性,往往是一张证明跑断腿……
注:提早做了安排,比如一份完整、合规的遗嘱包括需说明自己父母(小刘的爷爷奶奶)的身故状况,这样将来就无需再耗时费力地去开证明了。但是,能说明的时候没做说明,将来就只能拿客观证据来证明了。
所以,根据实际的家庭状况、不同的资产形态、愿望等,提早安排,选择遗嘱、保险、家族信托、法律协议等通用的各类规划工具。
才能更好地:传递财富传递爱。